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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安徽后,江西出台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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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22:08:0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6-12-8 22:14 编辑

继安徽后,江西出台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 2016-12-08   作者:  浏览次数:5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2016年11月24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印发了《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该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各类相关主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在本省行政范围内主要包括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电子平台)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省产权交易所、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省医药采购中心等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交易中心)。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和监督。平台运行指交易中心和电子平台依法依规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平台管理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指导和协调,平台监督指对在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过程合法性的监督。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平台,即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监督管理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交易(以下简称国有集体林权交易)、医药采购和排污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督管理系统和有关部门的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监督管理系统是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方面在线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易中心和电子平台运营单位是平台管理相关主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重点工程)、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国资管理、


    林业、铁路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业监管部门,电子平台运营单位即江西省信息中心。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统一制度规则、统一规范电子平台、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八条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实行管办分离制度,即公管办、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得隶属于政府同一部门。


    第九条  公管办、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易中心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电子化、透明化,实现交易、监督和管理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会同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颁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目录范围的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本细则第三条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二章 平台运行和服务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是平台运行服务的主体,为进场公共资源项目的开标、评标、评审、询标答疑、谈判、磋商、拍卖和挂牌提供场地、设备设施以及信息发布等各项条件;提供项目进场登记、场地安排、交易实施、保证金管理等现场交易服务;为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抽取和通知服务;对场内交易秩序、评标区门禁等交易活动进行管理、见证。


    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时应符合有关流程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  平台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遵循本细则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等各项规则、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国有集体林权交易、医药采购和排污权交易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秩序,对交易过程提供见证服务,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管办、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包括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出让人等,以下同)、中介机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主体,应当依法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招标文件、交易文件、变更信息、履约信息等相关交易信息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招标文件免费浏览和下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中心应当设置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在交易中心设置的专家抽取终端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交易中心应当对进入评标区域的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身份验证见证服务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纸质交易文件和自行摄录的音视频文件。


    交易中心应当归档、保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音视频等相关档案资料。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存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过程中产生的纸质资料等相关档案资料。


    省信息中心应当保存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过程中上传至平台的所有相关电子文档。


    相关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保障交易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借阅使用。


    公管办、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档案,档案保管单位应当配合相关单位查阅、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应不少于3年。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提供平台运行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交易中心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外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六)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七)违法直接、间接或隐名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平台管理



    第二十条  省本级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财政厅、住建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环保厅、国资委和南昌铁路局等。负责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重大制度,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


    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建立类似协调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承担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化服务,统一全省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和服务标准,负责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职责。省公管办具体承担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日常工作。


    设区市公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负责依据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委托省信息中心和江西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即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供全省各类相关主体无偿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电子平台统一部署在省信息中心,由省信息中心负责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省信息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十四条  电子平台的公共服务系统应当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电子监察系统和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有关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有关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系统应当分别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电子平台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电子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已经登记注册的,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二十六条  公管办、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省信息中心、交易中心等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会同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综合评标专家考核、评价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专家的管理,落实专家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制定交易中心场所设施标准、交易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管办应当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等有关方面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为宏观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第三十条  各级公管办应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同级交易中心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牵头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行为,查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乱收费行为。       


第四章 平台监督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完善本行业的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场


    外交易行为和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强制进场交易行为,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电子平台的监督管理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电子化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交易活动存在违法、违规,且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书面通知、责令当事人依法暂停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公开,并将信息推送至电子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信用江西网站公开。


    第三十六条  公管办应当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督管理重点。


    第三十七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档案


    保管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公管办、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计、税务、法制、交易中心等方面在行政监督、审计监督、专项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掌握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规处理。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监管信息与同级税务机关共享机制,推进税收协作和社会信息共享,切实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第四十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档案,记录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电子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四十一条  建立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加强信用信息的运用,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与信用信息相关联机制,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综合管理、司法机关等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和存在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可以投诉或举报,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核实、处理相关投诉或举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处理结果。


    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发现交易中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管办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纪情况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该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项目无合法理由不进入平台交易的,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知其依法暂停交易。因违法交易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渠道,由同级公管办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交易相关信息的,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暂停交易。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省信息中心等部门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在电子平台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由省公管办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依规依纪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禁止性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关收费主体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给予处罚,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条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省信息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中介机构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交易中心、省信息中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管办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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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2-9 09:24:4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海先生 于 2016-12-9 09: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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