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362|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工程招标] 江苏省关于开展招投标代理机构综合考评工作

[复制链接]

132

主题

31

好友

9955

积分

版主

韬光养晦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2 21:27:4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关于开展招投标代理机构综合考评工作_Page1.jpg 关于开展招投标代理机构综合考评工作_Page2.jpg 关于开展招投标代理机构综合考评工作_Page3.jpg 关于开展招投标代理机构综合考评工作_Page4.jpg
好汉不提当年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2

主题

31

好友

9955

积分

版主

韬光养晦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地板
发表于 2016-10-23 05:45:11 |只看该作者
大力 发表于 2016-10-22 21:51
通知中提到了一个文件,那就是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

确实有所后手,谢谢,补课学习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板凳
发表于 2016-10-22 21:51:03 |只看该作者

通知中提到了一个文件,那就是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在日常代理工作中发生失信行为的(具体见附件四),按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一)对一般失信行为每次扣2分。

(二)对较重失信行为除每次扣10分外,在全省范围内暂停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至暂停期结束。

(三)对严重失信行为除每次扣20分外,在全省范围内暂停6-12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至暂停期结束。

第二十二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日常行为考评的分值除每季度予以公布外,还要实施以下管理:

(一)对日常行为考评累计扣分达15分的招标代理机构,所辖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黄牌警告1-3个月;

(二)对日常行为考评累计扣分达3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所辖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在全省范围内暂停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同时在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红牌警告至暂停期结束;

(三)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个人日常行为考评扣分累计达6分的,在全省范围内暂停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至暂停期结束。

第二十三条  被暂停从事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企业,其所设立的分公司同时暂停从事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评结果由省招投标监管机构根据考评结果统一公布。各省辖市综合考评得分前百分之三十的为本地区较好企业。

各地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或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以综合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评期结束后,当期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的扣分全部清零,不再计入下一个综合考评期。

第二十六条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动态考评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以下差别化管理措施:

(一)较好企业,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2.优先入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3.各地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在评标办法中,可适当加分。

(二)对发生过较重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者在日常考评中显示过黄牌、红牌的代理机构在办理资质续期、升级、出具信用证明、设立分公司等事项中应当作为重点审查对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2

主题

31

好友

9955

积分

版主

韬光养晦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沙发
发表于 2016-10-22 21:28:10 |只看该作者
考评之后,又能如何?
好汉不提当年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17 04:44 , Processed in 0.075258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