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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期招标因集成资质遭遇波折 财政部判例废标影响深远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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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2 08:35:3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0-12 08:36 编辑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期招标因集成资质遭遇波折 财政部判例废标影响深远

原创 2016-10-11 毅力 [url=]今日采购舆情[/url] 今日采购舆情


本网讯 10月11日,备受瞩目的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一期工程网络及服务器等设备供货项目被财政部宣布认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采购人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总预算人民币2049万元,分成七包,包括服务器、存储、数据库、虚拟化软件等产品,7月初本项目已经开标、中科软、长城、人大金仓等国内供应商中标。
   
但是,参与的供应商之一,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对于项目进行了投诉,财政部依法受理,于是做出废标决定。
     
投诉一个包 废了一个标
     
财政部公告显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投诉的仅仅是第四包——虚拟化计算池,投诉内容也是技术方面,比如互联网区刀箱中标华为Fusion E9000产品只支持4个网络模块,不满足“支持≥8个网络模块”等,对于投诉方的投诉,财政部驳回了四条,只认同了第五条,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无法与采购人现有华三产品实现虚拟化环境无缝衔接的问题,专家未按评审标准打分,投诉事项成立。
     
至此也只是涉及第四包的问题,为什么会造成整个标全盘否定呢?原因在于资质要求,原来每一个招标项目都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含)以上集成资质。而供应商要获得招标文件要求的一级资质,供应商需要在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13E1.tmp.png

财政部认定以上资质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九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因此造成废标。
     
或将影响大量集成招标项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2000年由当时的信息产业部推行的,其中一级资质要求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5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等。很多IT政府采购项目都以集成资质作为准入条件,比如九月中旬招标的德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软硬件采购项目。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13E2.tmp.png

那么,一个政府采购中常用的资质要求为何就违法了呢?


政府采购法实务专家吴小明老师表示,政府采购中的资质要求,应该是有法可依的,比如涉密项目如果根据《保密法》的要求对供应商提出保密资质要求,就是合理的,或者是有相关的国家规定,比如计算机产品采购中要求必须是经过节能认证的,这也属于有法可依,否则就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去考量这个资质要求是否违规,即使是经常使用的也可能违规。
      
财政部本次判例意义重大

政府采购专家,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原本一个集成采购项目以信息集成相关资质作为条件是可以接受的,但是问题在于计算机信息集成资质实际上在2年前就已经取消,2014年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规定,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不再属于政府认证而是属于行业认证了,因此绝对不能作为准入条件,否则就会出现要投标、先认证的现象,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战略也就形同虚设了,实际上目前还有很多这样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认证,转到社会行业协会之后依然可以作为政府采购准入条件或者加分依据,因此财政部本次判例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行业认证应该再市场上接受企业的选择,而不应该以政府采购的公权力进行强推。政府采购资深律师沈德能认为,计算机集成资质现有的认证条件是以

注册资本、行业业绩作为基础的,前者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冲突,而后者则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冲突,因此认证标准应该修改,比如改成要求认证企业有多少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素质要求等。




今日采购舆情
ggcg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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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22:37:43 |只看该作者
duyueleo1982 发表于 2016-10-26 09:16
如果您是财政部该怎么办啊

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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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09:16:18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6-10-25 10:14
财政部自己的项目还用这个做门槛呢。。。

如果您是财政部该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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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5 10:14:44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自己的项目还用这个做门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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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4 18:22:0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duyueleo1982 发表于 2016-10-24 16:00
哈哈哈哈哈,真讽刺。都不给面子

感觉财政部对于公共资源平台比较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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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10-24 16:00:29 |只看该作者
哈哈哈哈哈,真讽刺。都不给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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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08:59:1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0-24 17:17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二号)

2016年10月11日 09:0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一期工程网络及服务器等设备供货项目第四包”(招标编号:GC-HG16057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19层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采购人:国家信息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8号

相关供应商: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科祥园甲6号中科软商务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就“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一期工程网络及服务器等设备供货项目第四包”(招标编号:GC-HG160571)(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1.互联网区刀箱中标华为Fusion E9000产品只支持4个网络模块,不满足“支持≥8个网络模块” 的招标要求;投诉事项2. 互联网区刀箱中标华为Fusion E9000产品不支持LCD液晶屏,不满足“提供LCD液晶屏”的招标要求。投诉事项3.公共区刀箱中标华为Fusion E9000产品只支持4个网络模块,不满足“支持≥8个网络模块”的招标要求。投诉事项4.公共区刀箱中标华为Fusion E9000产品不支持LCD液晶屏,不满足“提供LCD液晶屏”的招标要求。投诉事项5.中标产品无法与采购人现有华三产品实现虚拟化环境无缝衔接,中标人本项应该扣除相应分数。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无法与采购人现有华三产品实现虚拟化环境无缝衔接的问题,专家未按评审标准打分,投诉事项成立。同时还存在多处专家未按评审标准打分的情形。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含)以上集成资质”列为实质性条款违法。一是国务院在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该资质已经不再是法定资质。二是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要求申请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5000万元”、“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招标文件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列为实质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九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认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采购人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国采中心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标的行为另行处理。

                                  2016年10月11日
http://www.ccgp.gov.cn/gg/201610/t20161011_74142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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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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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08:52:12 |只看该作者
采购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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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08:51:04 |只看该作者
看来,何红峰的观点 介绍的比较全。是不是编辑 倾向于此 ?

值得思考、、、、、、、、、、、、、、、、、、、、、、、、、、、、、

初步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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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08:48:17 |只看该作者
何红峰 观点

政府采购专家,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原本一个集成采购项目以信息集成相关资质作为条件是可以接受的,但是问题在于计算机信息集成资质实际上在2年前就已经取消,2014年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规定,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不再属于政府认证而是属于行业认证了,因此绝对不能作为准入条件,否则就会出现要投标、先认证的现象,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战略也就形同虚设了,实际上目前还有很多这样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认证,转到社会行业协会之后依然可以作为政府采购准入条件或者加分依据,因此财政部本次判例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行业认证应该再市场上接受企业的选择,而不应该以政府采购的公权力进行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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