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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标准不统一项目不纳入目录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6-09-01 19:03:54 发布:管理员
【摘要】
江苏省印发新修订的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技术服务标准不统一项目不纳入目录 本报讯 记者吴敏 耿丹丹 通讯员岳申报道 近日,江苏省印发通知,公布修订后《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其中一个变化是技术、服务等标准不统一,采购人不普遍使用的项目如医疗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直升机等不列入这期集采目录。
“此举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央两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精神而做出的调整。”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同时,物业管理定点服务由原来的100万元上调至200万元,也就是说,200万元以内都进行定点采购。200万元以上应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这主要是减轻省政府采购中心负担,提高采购效率。”上述负责人解释道。
通知还明确了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管理。省级规定协议供货项目包括PC服务器、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公务用车、图书、复印纸、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保养、会议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工程等共计15项。具体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预算10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为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的管理按《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明确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协议供货项目采购预算在100万元(物业管理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省级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是: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空调。具体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统一交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此外,通知还分别就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以及自行采购的标准进行明确,与修订前目录相比变化不大。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各部门和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依法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配合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可转为分散采购,按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级分散采购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内(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外)采购预算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工程预算100万元以上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应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江苏省级自行采购包含三部分。一是货物类。对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对个别网上商城不能满足的项目,采购单位可按财务管理规定,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实行自行采购。二是工程类。对施工单项合同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自行采购。三是服务类。对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除协议供货外)实行自行采购。
据了解,该目录及限额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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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01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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