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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15 08:53 编辑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2)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3)国家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4)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第56号令,据国家九部委23号令修改以后,《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5)建市[2010]8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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