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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列“负面清单” 禁歧视性采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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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9:23:5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福建:列“负面清单” 禁歧视性采购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6-07-28 18:57:44 发布:管理员


【摘要】

福建:列“负面清单” 禁歧视性采购

该省财政厅明确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的审查,15项条款将被强制性禁止,16项条款被参考性禁止,22项条款要实行指导性禁止

本报讯 福建省财政厅近日发文明确,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的审查。同时,该省还制定了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负面清单”,对53项条款分别实行强制性禁止、参考性禁止和指导性禁止,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福建省财政厅规定,强制性禁止条款是指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包含强制禁止的明显具有歧视性或倾向性特征的关键词或内容,应当予以修正,采购业务才能继续开展。强制性禁止条款共15项,其中包括,在资格标准中,设有注册资本金、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在某地域经营业绩、利润、纳税额度、成立年限、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投标供应商的企业性质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协会颁发、发布的入围目录名单或名录库,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条款。在采购需求中,设有指定专利证书,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给采购人提供免费的考察、培训(外地),要求赠送物品、物件,要求提供产品制造商的授权证书原件、售后服务承诺函等条款。在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将注册资金的多少作为评分标准,制定授权函作为评分标准,投标报价设定最低限价。

参考性禁止条款是指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包含具有一定歧视性或倾向性因素的关键词或内容,应当予以修正或作出说明,采购业务才能继续开展。参考性禁止条款共16项,其中包括,在资格标准中,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具体名称作为资格标准,将协会、行业、商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标准,将技术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标准,将从业人员等供应商的规格条件作为资格标准,限定或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在采购需求中,将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要求原装进口,要求家具、订制器械产品、进口产品交货期最长为30天等。在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要求地域性业绩;提出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做出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指导性禁止条款是指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包含可能涉及歧视性或倾向性的条款,须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进行论证和判定。指导性禁止条款共22项,其中包括,在资格标准中,要求达到与采购金额不匹配的(即高于)国家行政部门规定的从业等级标准;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未写明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前可以由几个供应商组成,未写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资格预审文件未写明选取办法和选取家数;设置两种(含)以上资格审查标准;设置的资格标准与履行合同无关。在采购需求中,设有一个招标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打“*”号地方在10个以上;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设置的技术、上午条款与履行合同无关;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匹配;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产品的某个位置上;采购通用类货物(如计算机、电器等)时,未写明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必须达到3个以上;苛刻的付款条件;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苛刻的验收办法;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在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将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提出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评分标准未量化,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将地域性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时,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采用综合评分时,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 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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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591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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