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非正常投标行为核销的通知
为进一步维护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招标过程中买标卖标、串通投标的行为,市城乡和住房建设管理委于2014年10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非正常投标行为监管的通知》。根据前段时间实施的情况,即日起或之前有以下十一种客观原因而被记入非正常投标行为的,可以核销。
序号 | 非正常投标行为产生的原因 | 核销办法 | 1 | 同一集团公司母子公司同时报名的 | 投标人或招标人书面报告总站,核实确认后核销。 | 2 | 在投标期间,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 | 3 | 需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项目,在投标期间,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的 | 4 | 二个及以上标段合并招标的 | 5 | 已递交投标保证金,且有投标文件的 | 6 | 投标期间,投标人股权发生变化的 | 7 | 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 | 8 | 因重新招标,原投标人不参加投标的 | 9 | 全市性,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 10 | 资格预审项目 | 11 | 因光盘无法读取造成的 | 招投标管理部门确认,投标人书面报告总站,核实确认后核销。 |
特此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6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