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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中标单位拟派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事业单位有工作,遭投诉,应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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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3:46:3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9-9 08:35 编辑

中标单位拟派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事业单位有工作,遭投诉

[paragraph]
中标结果公示过程中,有投标人投诉:中标人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一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经查,中标人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确实在另外一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但其注册建造师证书是真实的。

徐鹰:按照国家城建部有关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规定:取得建造师资格的项目经理,必须在一个企业注册,且只能代表该企业从事相关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一个具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建造师,是不能代表第三方施工企业从事相关施工管理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是不能同时与两个不同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该单位拟派项目经理不能履行其投标文件许诺的施工管理职责,但因其有注册建造师证书,则不属于故意造假行为。对于是否取消其中标资格则需看招标文件规定,即这种情形招标文件是否明示不得中标,投标人是否接受其更换项目经理,以及更换的项目经理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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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9 08:19:19 |只看该作者
违法的,注册时不欺骗能注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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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7:23:39 |只看该作者
规在建筑招标市场上经常发生的一个现象,明显违规,但讨论没有结论,需要监督部门有一个说法。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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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11:28:24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从法律层面上看,明显的弄虚作假的骗取中标行为。当然实际操作如何去打擦边球,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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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5:19:09 |只看该作者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事业单位的人员注册建造师到施工单位没问题,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不准注册;但是这个人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是做不到的。时间逻辑上就不可能做到。
我们这边也出现过这样的问题,一般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更换项目经理。这都是说的法律法规层面上的。现实中,其他投标人(没中标的)生怕找不到投诉和质疑的理由。
我们在这讨论都是白塔,关键是招标人希不希望第一名中标,第一名有没有这个能力把这个事情摆平。
个人意见,第一中标后选人没有什么问题。项目负责人是可以更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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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30#
发表于 2016-3-25 09:58:44 |只看该作者
非常明白的事啦!看看住建部网站上那些《建市行撤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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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08:42:48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在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并具备注册建造师证应该是正常的,这个没有问题。”
首先,注册需要缴纳社保,其次,一般应该认为缴纳社保的单位为专职人员,而不是兼职人员。这两点无法回避吧 (2016-03-25 06:50)
通过一篇报道,就可以看出来,截止到目前,还有不少事业单位改革没有缴纳社保,,,,
在事业单位不缴社保或社保不并轨的前提下,在建造师注册管理当中的作用,靠社保来“卡”住注册人员的挂靠,还不如同一张身份证有效,呵呵

2016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已有部分城市事业单位开始缴纳社保

辽宁部分事业单位开始参加社保
  目前,辽宁有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以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据了解,部分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以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目前,省本级单位缴费比例为29%。
  江苏机关事业单位124万人已参保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发布《2013年度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去年全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合计2513.4亿元,比上年增长了9.5%;基金支出合计1943.7亿元,比上年增加20.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其中受关注的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昨天发布的统计公报中,去年末江苏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2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5万人。
  成都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社保
  目前,成都市本级共有事业单位4000余个,事业编制人员17万余人,已全员纳入医保、养老保险范围。同时,2006年开始,成都市本级全面推行公务员聘用制。
  据了解,2004年7月1日起,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将正式实施,规定:凡成都市市属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职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劳动合同制工人等都为参保对象。目前,成都市本级17万余名事业单位人员已全员纳入医保、养老保险范围。

资料来源:
http://mt.sohu.com/20160114/n4345282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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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06:50:54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在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并具备注册建造师证应该是正常的,这个没有问题。

但是拟派到施工企业(不知是不是项目负责人)的中标项目中任职就不正常了。这个可不是可以兼职滴。 (2016-03-24 20:16)
“在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并具备注册建造师证应该是正常的,这个没有问题。”
首先,注册需要缴纳社保,其次,一般应该认为缴纳社保的单位为专职人员,而不是兼职人员。这两点无法回避吧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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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4 20:16:21 |只看该作者
在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并具备注册建造师证应该是正常的,这个没有问题。

但是拟派到施工企业(不知是不是项目负责人)的中标项目中任职就不正常了。这个可不是可以兼职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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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4 09:02:56 |只看该作者

Re:回 大力 的帖子

liuhaisang:

兼职和专职是不一样的。
在一些高校,明确规定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也是不一样的,前者每一个月都有收入,后者去做讲座(临时性的)或去上课(阶段性的)才有收入。从这种意义上说,评标专家不能称为兼职的。
你的例子不具有可比性

兼职和专职是不一样的。

在一些高校,明确规定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也是不一样的,前者每一个月都有收入,后者去做讲座(临时性的)或去上课(阶段性的)才有收入。从这种意义上说,评标专家不能称为兼职的。

你的例子不具有可比性。


首先,我这里说道的“兼职”是考虑中标的建造师个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在其他单位,具体说就是中标的施工单位有劳动关系。兼职,并不一定就有收入,如我们很多人学雷锋做好事、做志愿者,都是无偿的,甚至是还要拿出自己的财产,来救助一些需要得到帮助的人或群体,但不能否认的都不是专职的人员。(这里,不禁想起了很多人都说雷锋叔叔三月来、四月走)。

评标专家,一般都是另外有专门的工作的,评标也是偶尔为之,进行评标的专家,和社会上的钟点工性质更接近,即有工作任务,才有收入,你不能说我们打工的搬砖、打扫卫生、卸货就是专职工作,专家评标就不是兼职,哈哈。


其次。教授,合法的,可以公开的由别人称呼、也可以用于自我介绍,挂靠的建造师,是不被法规允许的行为,涉嫌违法,没有哪一个挂靠的建造师同时在一张名片上注明自己在两个工作单位、尤其是施工单位任项目经理的角色,哈哈。

再次,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
教授,多指在大学或社区学院中执教的资深教师与研究员,但教授与研究员是有区别的。教授有教课的任务,而研究员则没有。教授为大学教师职称的最高级别。中文的教授两字则源于‘传教授业’的字义,是中国古代就已使用的学官名称,在中国汉代、唐代的大学中都设此职位。与英文没有关联。日语中则与中文同用“教授”来称呼大学中的老师。
我们可以看出,教授主要面向的职称,相当于建造师们具有的助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身份。


然后,建造师是注册管理的,由政府机关及协会进行管理,是一种岗位设置的行政许可,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施工项目,没有建造师作为项目负责人,相应的施工企业涉嫌违法承包、建设单位涉嫌违法发包。而对于教学来说,教授的教学能够比普通的助教一般水平会更高一些。但教育部门做不到每个教学岗位的教师都要求具备教授的职称,就必须所有的教学任务都由教授们来完成。从重要性来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不能说教学工作没有建设工程管理重要呵呵。


所以,用教授来与建造师进行比较,是更不恰当的类比,哈哈。




参考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link?url=1gTOtEP2CVQWri_myHTaoU7gbYvxumM-sWoyKyf7AV6RqyByAXAaqiovlupDAdeqL5w5BCuF5sWMXgBWV9OxRLNEh_v4mysA2wYmXVRLK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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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4 08:43:20 |只看该作者
liuhaisang:
这件事情要简化处理,那么发个函给他所在事业单位,讲明利害关系。例如,一旦出了安全事故,事业单位的文明单位的牌子没救没有了,有的地方,文明单位是有钱的,事业单位会让他选择,回去或是离开。事业单位的领导最怕出事情


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多此一举:


1、招标人和该事业单位没有业务关联和合同关系,施工现场出不出安全质量问题,是招标人该考虑的事情,对方没必要、没义务为你招标人考虑。
2、单纯从劳动合同来说,应该是这个建造师与这个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在先,要放弃劳动合同,也应是中标人先弃权,而不能要求对方先放人,然后可能就不再是中标人了,呵呵。
3、中标人和中标建造师是拟定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招标人有意见的话,直接和对方谈就够了。
4、即便是中标人、中标建造师放弃这个中标项目,也并不一定就和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所以说,招标人首先要把自己的中标人确定好;其他的,都是题外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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