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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0 21:57:2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废标,难道真的没有成本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6-03-10 20:43:29 发布:管理员
【摘要】
废标,难道真的没有成本吗?
——对当前采购项目废标率居多成因的分析
在全年完成的500个采购项目中,废标项目76个,废标率达15.2%,比上年同期上涨近7个百分点。这是某政府采购中心曾统计的一组数据。事实上,近两年,废标率居高不下一直是影响政府采购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究其原因,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等各方当事人都不无关系。那么,从供应商的角度看,引起采购项目废标的具体情形有哪些?作为项目的执行者,采购代理机构又该怎样有效避免这些情形的发生?


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成主因
■ 本报记者 周琳娜
日前,记者对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公告中的废标流标公告进行了统计。近一周以来,该板块共发布废标流标公告246条,其中货物类项目108个,服务类项目81个,工程类项目57个。
从采购方式看,在货物类项目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废标项目共68个,竞争性谈判项目20个,询价项目16个,竞争性磋商项目3个,单一来源项目1个;在服务类项目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废标项目共61个,竞争性谈判项目12个,竞争性磋商项目3个,询价项目2个,邀请招标项目2个,单一来源项目1个;在工程类项目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废标项目共36个,竞争性谈判项目15个,竞争性磋商项目3个,询价项目2个,单一来源项目1个。
从废标原因看,因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的项目共94个,其中包括无人投标的情形;因实质性响应项目要求不足3家而废标的共131个,其中包括供应商报价全部高于预算、资格审查不合格、未准时签到等具体情形;因采购人原因而废标的项目共7个,其中包括采购计划临时改变、任务取消等具体情形;因中标结果公告后遭质疑投诉或中标供应商无法按时按质履约而废标的项目共11个,其中9个项目的中标供应商资格被取消,2个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发生有违公平公正现象。此外,还有2个单一来源项目因供应商参谈文件不合格而废标,1个货物类项目因评委会无法组建而废标。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与供应商有关的废标原因占比最大,以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为主,占比53%,而这与供应商未完全理解项目采购文件内容,以至于投标文件制作失误等有着紧密的联系。


供应商被废标有哪些情形
■ 吕翠香 于澎
在开评标现场,经常发生因供应商标书被拒收或被判定为无效标书而导致项目废标的情形,笔者结合十余年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经验,对其进行了总结。
在开标环节,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拒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递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携带身份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授权代表的身份确认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通常要求在投标文件内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授权委托书,开标前提供身份证(有的工程项目同时要求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予以确认,但有的供应商因疏忽未携带身份证,或提供的证明无效,从而导致投标文件被拒收。
第二,供应商因故迟到。实践中,经常有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刚过时抱着标书匆忙赶到会场,此类因迟到几分钟而被拒之门外的事情着实让人痛心和遗憾。
第三,供应商更换单位名称递交投标文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时的单位名称与购买招标文件时的报名单位名称不一致,且没有提前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许多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一些供应商想当然地认为只要购买了招标文件,就可以随便以一个单位或者代理商的名义参加投标。而实际上,开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报名时相一致,如有变更必须在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前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或到工商部门开具单位名称变更证明。
第四,其他情形。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标书时通常会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如果时间充分,供应商可在现场弥补这一缺陷。还有供应商保证金交纳情况不符合要求,如未到达指定账户、现场递交的保证金票据单位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符等。
在评标环节,评委会会按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此时,供应商投标文件被判定无效的情形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提交的营业执照无效。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涵盖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内容,或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第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质检报告的,供应商未提供、提供的质检报告期限不符合要求、质检报告中的技术参数检测值负偏离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或者提供的质检报告与所投产品不符等。
第三,代理商参加投标时提供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无效。如制造商所盖印章为合同专用章或为销售部印章等,或投标产品与授权书不符等。
第四,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导致资格审查不能通过。
第五,投标文件签署不符合要求。如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未签字或盖章;工程投标文件报价封面,造价人员未签字并盖专用章。
第六,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造成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如交货期、质保期、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不符合;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列出设备的详细配置、技术指标或复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导致评委会无法比较和评审;开标一览表大写金额与明细报价汇总不一致等。
第七,要求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全或提供的样品质地、规格明显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不一致。
第八,供应商对当前的政府采购政策把握不足。如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在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如建设工程类项目中,投标人所投工程施工人工工日单价低于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未执行新的费率标准、预备金等暂列金额未计入投标报价内或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等。
此外,还有供应商因串通投标而导致项目废标,如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如何防范废标风险
■ 吕翠香 于澎
项目废标往往需要重新发布公告,重新组织开评标工作,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当事人来说,无疑将浪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及时间。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必要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
第一,招标文件编制要规范、准确,不得任意提高标准,对货物类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不得具有针对性,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实际需要相适应。招标文件应清晰罗列资格证明文件,字体加粗,以对供应商起明示作用。此外,在招标文件前言最好加上“投标注意事项”字样,提醒供应商认真检查资格证明文件和注意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等内容。
第二,供应商报名环节,对于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竞争不够充分的项目,应要求供应商在报名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这一做法并非为了限制供应商报名,而是提前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如果资格证明文件有瑕疵或者不符合要求,报名受理人员要及时告知供应商。
第三,对可能引起废标的情形作出预判,在开标前一二天与报名供应商沟通,要求供应商进行自检。如落实保证金交纳情况,核实供应商名称等。
第四,评标环节,应要求评审专家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客观公正,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被审查无效,应及时告知供应商,说明原因让其心服口服,避免引起质疑和投诉,同时让供应商“吃一堑,长一智”,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




·链接·
迟到的投标文件该拒绝吗
案情:在某物业管理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中,到投标截止时间,第三家供应商姗姗来迟。眼看项目又要像第一次一样因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三家供应商自行协商后向采购人提出,希望允许迟到供应商参与投标。随后,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协商运行第三家供应商投标,三家供应商共同签字保证无论谁中标,决不以此为由质疑、投诉。
分析:迟到的供应商是否可以投标,业界观点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因此,本案中,代理机构允许迟到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项目应作废标处理。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实践中,类似的情形时有发生,可灵活处置。对于上述第三十八条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保证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及开标与投标时间、地点衔接的严密性,并在保护守时投标人的正当权益时对不守规则的投标行为给予惩罚。然而,发生本案中的特殊情形时,对不守时供应商作出惩戒,判定项目废标,不仅让全体当事人利益受损,还导致社会成本、采购效率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失。
标,该废则废
案情:某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未中标供应商对评分有异议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针对投诉事项,监管部门经审查发现,有项评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应判这家供应商投标无效,但评委却给了0分。事实上,无论该供应商投标是否有效,投标供应商总数均在3家以上,并不影响采购结果。但监管部门认为,评委未按要求进行评审,项目应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分析: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应作无效投标处理。同时,应在评标报告里写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根据这一规定,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显然是不合规的。
虽然从实践角度看,判定项目废标,原中标人作为第三方,其权益受到损害。但业内律师认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围绕供应商投诉事项是否属实展开。如果经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评标,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或者即使不影响采购结果但依然属于存在违法行为。按规定,项目应作废标处理。不过一个项目因此废标,令人扼腕叹息,业内人士普遍期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能得以进一步完善。
(文字/周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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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 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54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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