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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建设工程项目评标时,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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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 21:20:1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建设工程项目评标时,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

建设工程项目评标时,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


是否在投标人清单报价中,只要其中有一项明显低于成本价就可认定本投标人是低于成本价报价?


比如,在评标时,发现有一个投标人在某一分部分项清单报价时,报价太低,其报的该项综合单价几乎就只够省消耗量定额的人工费,其定额材料费、机械费均没有计算,是否可以就凭这一项太过低的报价,认定是本投标人是低于成本价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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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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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4:39:44 |只看该作者
有些问题,个人觉得比较重要,需要归纳、强调一下:




一、建议所有的相关单位,都能够按@zzj0102在40楼所说到的那样,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去落实。
二、建议招标代理及招标人,按@大力所说的,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将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方式或方法加以明确,与清单计价编制人员加强配合,减少专家评判的疑难和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的争议及投诉。


三、建议评标专家们,都能够像@唐广庆所介绍的,加强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员的沟通,在评标阶段就最大限度的争取各个投标人的理解和支持。




可能有不少网友会认为,在三种处理方式当中存在矛盾,甚至是有些观点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我告诉你们,这些都不重要:
1、唐广庆告诉你们、尤其是负责评标专家们,应该怎么做,即使是不考虑招标投标法,不考虑国内、国际的招标投标差异,评标当中都应开展相应这方面的工作!
2、大力告诉你们的是招标代理或招标人应该怎么做;
3、zzj0102告诉你们的是法律有哪些相关规定需要落实。
4、完美的招标投标并不存在!
5、现实的招标投标不是逻辑论证或科学研究,允许犯错(主要是招标人)并纠正(主要是评标专家)或放弃(主要是投标人),但是,你们不能因此放弃为了让招标投标成功的努力!


能够看到你们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并取得成功,是作为退休人员(唐广庆)、在职人员(zzj0102)、社会公众(大力)最大的幸福。


最后,再说两句:由于帖子比较长,参与的网友比较多,不再一一列举,感谢各位网友参与讨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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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0:39:12 |只看该作者
1、低于成本是低于投标人的个人成本;
2、一般可能低于成本是看总价。一是设有标的的低于标底;二是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等;
3、如果以某一项判断是否可能低于成本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评委判断可能低于成本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货物,要求提供近期进货原材料发票,人工成本等;工程,机械的租赁费用、材料费、人工工资费;服务,人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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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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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09:01:33 |只看该作者
曹锦江:
不过,我看起来,目前首先是招标监管单位的人员在没饭吃了,范本一出来,没啥好找茬的了

不要因为你们是在评标室里面的专家就都会玩,甚至是说风凉话,55555


招标监管单位,都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编制,只要是有招标投标,捧得就是“铁饭碗”,不用担心没饭吃。


即使是范本出来了 ,情况和你说的还是不一样,唐老师已经说过了,招标人期望用更低的价格来发包,投标人千方百计想要中标,都是为了利,说白了就是钱啊!钱这个东西,是能够让所有的招标人及投标人进行“妥协”处理的吗?


监管人员不是吃干饭或者说白吃饭滴!灰太狼整天被喜羊羊欺负的故事,是在欺负我们和孩子们的智商;对于这部动画片,法国的主管部门已经给它发了“禁播令”。


我要是监管人员,就要质问每一位评标的专家:
1、你推荐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到底有哪几个投标人是低于成本竞争?
2、对于低于成本竞争的投标人,你们评标专家是什麽意见?
3、不是中标候选人的单位,难道就肯定没有参与到低于成本竞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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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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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20:31:46 |只看该作者
不过,我看起来,目前首先是招标监管单位的人员在没饭吃了,范本一出来,没啥好找茬的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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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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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1:01:02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实现彻底的最低价中标,我想,我们的招标人,尤其是各地、各行业的政府投资或融资工程的招标人,是受益者;投标人,尤其是施工投标人,是真正的面对的生存竞争,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不会“死”。
通过社区里网友的介绍来看,很多的招标代理人员工作效果,已经没有多少“技术含量”了,主要工作就剩下了组织或主持开标会,甚至是评标室都成为了他们的“禁区”!
所以,那些从事招标代理的兄弟姐妹们,至少有一半需要离开他们热爱的工作岗位;等到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拍卖的示范文本都具备了,评标的专家都是随机抽取的,哪里还需要那么多的社会上的代理单位和人员?
不靠社会关系,没有了成本优势、没有了管理优势,社会上的招标代理机构,拿什么去和集采机构、公共资源中心去竞争?


要么转行,要么离去!
换句话说,最低价中标,不是工程监督或管理当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切切实实关系到招标代理及人员“饭碗”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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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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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0:10:39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认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问题
& .. (2016-01-05 18:35)
”招标人个别成本“这句话不敢苟同……唐老师是鼓励招标人、投标人串标吗???还是玩“猜猜我是谁”?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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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0:00:14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

  1.标法中关于不得低于成本竞争的规定,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规定相一致的,体现了我国法制协调、统一的原则要求;

  2.低于成本,是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低于招标人的个别成本;

  3.如果该成本是招标人的个别成本,而该成本又成为否决投标的实质性条件,那就又回到了标底(招标人的个别成本)可以作为否决投标的时代了,于情于理于逻辑都是有问题的;

  4.七部委12号令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该成本即为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5.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释义,有明确的解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这里的“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也不是行业平均成本”;

  6.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实践中确实比较难以界定。

  个人观点,不当请批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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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08:59:56 |只看该作者

Re:回 bob1511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认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问题
说的太好了,投标价格是投标的核心,有价格上的竞争,就有动力,就能优胜劣汰、创新、就能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用最高投标限价控制投标价,就已经抹杀了竞争,还能体现招标宗旨吗?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
用一个案例就能够否定您的结论,呵呵,转发一份报道,

[tr][td]中铁建沙特高铁项目巨亏暴露国际工程管理短板
来源:中华建筑报
  2011年1月22日《上海证券报》刊文称,中国最大的海外工程承包商中铁建已与控股股东中铁建总公司(国有企业)签署协议,后者向中铁建支付20.77亿元对价,接手沙特麦加项目的未完工工程,此举意味着中铁建麦加项目的最大损失为13.85亿元,较去年10月公告的41.53亿元大幅减少。更有媒体称:“中国铁建按期实现了开通运营,圆满完成了2010年11月的朝觐运营任务。”
  国资为上市公司买单,一个项目亏损41亿也叫“圆满”,这不得不让人深刻思考中国企业的海外发展模式。从媒体披露的信息看,中铁建把麦加项目巨亏的原因都归咎于雇主,好像自己没任何责任,这显然是国际工程管理不成熟的表现,浮出了中国建筑企业国际工程管理的短板。
  不断奶的孩子强壮不起来
  中铁建2008年分别在上海和香港上市,2010年《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排名第133位,全球225家最大承包商排名第1位,中国企业500强排名第8位,是中国最大工程承包商和最大海外工程承包商。2009年年底,企业总资产2829.9亿元,净资产 540.8亿元,全年新签合同总额为 6013亿元,海外新签合同额 597 亿元,营业收入 3555 亿元,实现利税总额208亿元。
  就是这么个赫赫有名的上市公司,自己处理不了一个轻轨项目的技术、管理、建设和索赔工作,中国企业的软实力着实让人担心。
  与沙特政府签订合同的是中铁建,现在国企中铁建总公司接手后续工程,这就意味着中铁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按照国际承包规则,此时雇主可以没收中铁建的保函。但从目前披露的消息看,中铁建和中铁建总公司与麦加项目雇主似乎没有履行承包商的变更手续,中铁建与中铁建总公司的安排只是中国企业之间的操作。
  上市公司的股东是持股自然人或法人,而国有企业的股东是全国人民,国有企业为一个上市公司买单27.68亿元,意味着全国人民平均每人拿出2元钱来填补中铁建麦加项目的亏损黑洞,这种做法从法律上讲是不妥的。国有企业为某个上市公司买单,也属于不公正竞争行为。国有企业为中铁建买单,其他上市公司和私营企业怎么办?这对没得到国资补贴的企业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
  中国进军海外的企业,目前只能说是大,根本谈不上强,问题就出在企业没有独立的风险意识,赚了钱企业内部分,赔了钱国资买单,也就是全国人民买单,自己一分不少拿,如果一直这样下去,中国企业就像没断奶的婴儿,是永远强壮不起来的。
  “为中标而投标”
  埋下巨亏的种子
  2009年2月10日,中铁建与沙特签订《沙特麦加萨法至穆戈达莎轻轨合同》。该合同是“EPC+O&M”总承包合同(设计、采购、施工加运营、维护总承包),合同总金额约合120.70亿元人民币,正线全长18.06公里,共设9座车站。根据合同,2010年11月13日开通运营,达到35%运能;2011年5月完成所有调试,达到100%运能。
  截至2010年10月31日,沙特项目合同预计总收入120.51亿元,预计总成本160.45亿元,另发生财务费用1.54亿元,项目预计净亏损41.48亿元,其中包含34.62亿元的已完工部分累计净亏损和6.86亿元的未完工部分的预计亏损。
  近些年来,国内建筑市场日趋饱和,众多建筑企业到海外“找饭碗”。但从各公司的合同执行情况看,财务状况并不乐观,不少企业海外承包的工程亏损严重。
  目前,一些中国企业普遍存在“靠低价中标、靠索赔赚钱”的思想。但索赔必须以合同与法律为依据,只有一方违约或违法,才可构成对他方法律权利和经济利益的损害,受到损害的一方才有可能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也就是说,在合同执行期间,施工文件得到雇主和承包商的确认,才构成双方公认的违约事实,这是索赔的根本依据。
  根据EPC合同,承包商的任何索赔意向,必须在造成该项索赔事件开始发生后的28天内通知雇主,雇主收到承包商的索赔通知后,应在28天内提交详细报告,包括索赔金额及依据。如果雇主认为索赔成立,会在中期支付中把索赔款付给承包商。如果双方不能对索赔达成一致,由双方任命的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该决定在接到请求后的56天内发出。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接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则可启动双方都不愿走的耗资、耗时的国际仲裁程序。
  中铁建2009年亏损已开始出现,但未按通常商业合同做法停工谈判,而是调集国内技术骨干不计成本地赶工期,赶工成本超出数十亿元,这绝非是正常商业合同所能解释的。
  中国建筑企业在海外的唯一优势就是价格优势,但建筑材料都是国际采购,价格相差无几,所以,价格优势主要体现在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上。《中国非洲》一书的作者塞尔日·米歇尔认为,中国企业逐步把欧洲企业挤出非洲市场,这是中国人超低价格投标造成的。塞内加尔有个污水处理项目招标,中国人的报价还不到法国人的三分之一,气得法国人拽自己的头发。实际上,在非洲、中东和南亚等一些国家,工程投标主要是在中国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就是中国人自己的竞争,为占领海外建筑市场,各建筑公司拼出血本逼迫同行退出市场。
  中铁建认为,签订合同时认为盈利在8%~10%左右,现在合同还没执行完,就亏损了41.53亿元人民币,从可盈利12.07亿元人民币到亏损41.53亿元人民币,误差达53.6亿元,是合同价格的44.4%,这不能不说存在对该工程的思想意识问题。
  这种不计成本占市场的思想意识已衍生出多种危害,由于标价低,不得不在工程建筑过程中采取偷工减料的做法,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中国在非洲的不少工程因质量问题无法交工,不但损害了中国企业自身形象,也造成巨额亏损。有名非洲官员曾对笔者说:“你们中国人40年前修的路,现在用锤子都砸不动,现在修的路,风一吹就散了。”
  建筑企业要想占领国际市场,必须端正思想认识,把质量和盈利作为工程管理的宗旨,不是为中标而投标,而是为盈利而投标
http://bbs.railcn.net/thread-1313310-1-1.html
中铁建比国内、国外所有的总承包企业都厉害,还不是照样亏损?即便是亏损了,还是比其他总承包企业更能得到各地政府部门的帮助和扶持,前一段时间看到报道,各地还在挣着闹着建高铁,不服气是不行滴,嘎嘎
“争高铁事件”的冷思考
作者:巴桂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编辑:盛飞
  “没有高铁,城镇就是散落的珍珠;通了高铁,城镇就是项链上的珍珠。”这句话,不管是对专家学者官员,还是坊间百姓,影响都比较大。因此,围绕高铁走线、如何设站而展开的“争路行动”,在一些地方不时发生,可谓此起彼伏,其背后包含着“高铁政治经济学”。沪昆高铁规划制定时,湖南邵阳市争取在市区设站,但在和相邻的娄底市的竞争中处于下风,于是出现许多现象:大量邵阳群众高喊“争不到高铁,官员下课”。

  相似的一幕,在各地一直没有消停过。远的暂且不说,就在近日,由于广安市发改委称,支持“西线方案为达渝铁路项目线路具体走向方案”。随后邻水部分群众上街,表达希望该铁路过境邻水的意愿。不久后,引发群体聚集闹事、扰乱秩序事件,目前该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当地社会秩序稳定。有关部门通告称:达渝城际铁路目前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是一个中长期规划项目,还未纳入省级和国家规划;达渝城际铁路线路走向的问题,四川省人民政府与有关方面将组织设计单位开展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包括沿线地方群众在内的意见;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和谐稳定发展大局。

  高铁的确是具有一定的“虹吸效应”,但一地如果自身条件不具备,不顾客观实际,片面求索,反而可能让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水土流失”。经济发展,并不是一“沾铁”即灵,有的地方,有了高铁,“珍珠一样没有串起来”。纵观16日邻水那天的群体聚集事件,闹在最前面、吼得最起劲的那几个人,其实对上述几个核心要件并不知晓。实际上,西线方案还不是什么“铁板烧”,尚处前期研究阶段,怎么就吼出了“给邻水一片铁,邻水也该有高铁”的口号了呢?不用说,这些人是受了少数人的情绪化盅惑,在跑上街上表达个人意愿之时,忘记了作为一个公民,更应以维护和谐稳定发展大局为重,更应为达渝城际铁路规划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为重。

  当然,这起事件也启示了我们,信息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和释疑,“掺假”的信息就会畅行无阻。如果有关部门在发出“支持西线方案为达渝铁路项目线路具体走向方案”时,能较为详尽的说明这个方案的时间表、进程状况,以及这个方案还将面临那些必经的程序,需要如何汲取沿线地方群众的意见,想必人民群众在知悉相关信息后,不会轻易受极少数人的鼓噪。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颁布施行了8年时间,其中意旨明确,公共信息需要阳光的彻底“暴晒”,“铁情”需要“铁办”,需要全程的通体透明。  ????

  所以,我们需要将高铁布局、走线设站,长期缺失全程地、彻底的透明化,不能让相关信息一直捂在京城里的“部里煮”。并进行专业化、法制化、制度化地科学论证,为高铁布局设站。在其间还应充分虑及各方意见,尊重大多数专家和各界的声音,确保程序公开、设置公正。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减缩甚至归零权力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局部私利”才不至于在私下跑动中灰色甚至违法违规获取。
资料来源:http://comment.scol.com.cn/html/2015/05/011013_16368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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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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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7:31:34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十分同意您的观点。市场经济中价格是重要的,一个公司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大多都是通过价格来反映。加强价格上的竞争才能促进行业的优胜劣汰,才能真真切切促进企业间的竞争,才能促进行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2016-01-11 16:18) 

再谈认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问题
说的太好了,投标价格是投标的核心,有价格上的竞争,就有动力,就能优胜劣汰、创新、就能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用最高投标限价控制投标价,就已经抹杀了竞争,还能体现招标宗旨吗?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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