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纳入房屋建筑施工招投标评分项目(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5 文号:闽建筑[2015]23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9940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经商省发改委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5日起(以招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为准),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中应用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安排。
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开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为投标人在上季度的房屋建筑类信用综合评价日平均分值(下称“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开标的,则为投标人在上季度前一个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企业通常行为季度平均分(简称“通常行为分”)×40%+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季度平均分(简称“合同履约分”)×20%+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季度平均分(简称“质安文明分”)×40%。上述各行为季度平均分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取;低于零分的,以零分计取。
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址:xy.fjjs.gov.cn,下称“评价系统”)每季度公布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行业季度平均分(房建类)和各类行为的行业季度平均分(房建类)。投标人可以通过评价系统的“房屋建筑(上季度)”栏目查询本单位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项目截标时在评价系统已发布的数据为准。项目截标后不论何种原因变更的信用评价信息,不在变更前已截标的招投标项目中使用。
三、评标前,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评价系统查询并记录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查询记录结果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的投标人,按以下办法确定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1.对未参与信用综合评价(即评价系统无法查询到企业信息)的投标人,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评价系统公布的当期行业季度平均分(房建类)确定。当行业季度平均分(房建类)低于60分的,以60分计取。
2.对参与信用综合评价,但尚未首次承接工程项目(即评价系统没有企业的合同履约行为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数据)的投标人,其合同履约分、质安文明分以评价系统公布的当期相应行为的行业季度平均分(房建类)确定。
3.对承接的全部工程项目结束合同履约行为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且没有新的工程项目参与评价的投标人,其合同履约分、质安文明分仍延续使用该投标人在结束评价时相应行为的季度平均分(房建类),直至重新开始评价为止。
4.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
四、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合格分值设置为60分。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低于60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总分为100分,由投标报价得分、技术文件得分、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得分等四部分构成。其中,信用评标分的满分为10分,各投标人按照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乘以10%计取信用评标分;其他因素得分的满分不超过5分。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总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信用评标分高低、投标价高低、技术标得分高低、拟派出项目经理的建造师级别高低、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等级高低进行排序。若上述五项均相同时,则由评委会表决或招标人选择确定排序。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办法前附表详见附表1。省住建厅将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综合评估法中的折价分Q值(即投标报价每偏离本工程评标基准价1%所扣的分数)并对外公布。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办法的,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对通过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进行排序,且不受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的取值是否低于最低控制价影响。通过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且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的取值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的取值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信用分高低、拟派出项目经理的建造师级别高低、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等级高低进行排序。若上述三项均相同时,则由评委会表决或招标人选择确定排序。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详见附表2。省住建厅将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信用系数并对外公布。
五、各级住建部门、有形建筑市场要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提供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查询服务。省住建厅将提供评价系统的数据接口和数据下载功能,方便各地住建部门和有形建筑市场所应用评价数据。
六、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上述规定。本通知的规定与实施前省住建厅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1.评标办法前附表(综合评估法)(格式)
2.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21日
http://www.fjjs.gov.cn/xxgk/zfxx ... 20150825_102173.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