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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求助,关于招标开始后招标范围发生变化相关(预审后降低施工资质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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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12 09:54:2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求助,关于招标开始后招标范围发生变化相关(预审后降低施工资质等级要求)

各位前辈,现在有这么一个情况。项目原要求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采用资格预审,


在资格预审结束已经确定入围投标人后;


招标人提出招标内容有变化(减少,不考虑他们减少原因)现在项目只需总承包叁级就可以,


现在具体应该怎么操作,是否只能重新进行招标呢,


有没有什么文件或者其他支持。谢谢大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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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4-12-19 19:19:31 |只看该作者
难为楼主了。。。。。。。。。。。。[s:78]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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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4-12-19 16:03:13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 ,【
前辈说的这些已经和甲方说过这个问题,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公告也是完全按照程序走的,经过备案的,第二十条所指的澄清修改备案,我们这边完全也是按照程序走,不过现在的问题在于,这个澄清修改的话涉及到降低投标人资质要求,可能会涉及投诉,而招标人方面不希望重新来过(个中利益关系很复杂),所以想找一个有相关文件支撑的解决办法呢】;


看了很多;我觉得,招标人很清楚其中的利弊关系。只不过,希望招标代理给出出注意,帮他们过关;——过监管部门的关以及其他投标人投诉的关。


这个问题,不太好解决。


招标代理是为招标人服务的;如果,非要违反法律法规做事,能不能说明情况,断然拒绝呢 !! 有没有这种胆量 !!以及相应的后果会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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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1#
发表于 2014-12-19 12:33:37 |只看该作者
重新公告招标,已经通过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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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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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4-12-16 09:03:16 |只看该作者
而招标人方面不希望重新来过(个中利益关系很复杂),所以想找一个有相关文件支撑的解决办法呢

不重新来过,降低的资质要求又怎么可能落实,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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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4-12-16 08:59:48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资格预审完成后,也不能算是招标工作就全部完成了。估计项目的招标预审文件也没有备案吧



....... (2014-12-15 10:25) 
前辈说的这些已经和甲方说过这个问题,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公告也是完全按照程序走的,经过备案的,第二十条所指的澄清修改备案,我们这边完全也是按照程序走,不过现在的问题在于,这个澄清修改的话涉及到降低投标人资质要求,可能会涉及投诉,而招标人方面不希望重新来过(个中利益关系很复杂),所以想找一个有相关文件支撑的解决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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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4-12-15 10:36:47 |只看该作者
采购文件载明的资格、技术指标、商务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严禁设定的资格、技术指标、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严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2号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4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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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5 10:25:53 |只看该作者

回 kelthuzad 的帖子

kelthuzad:现在他们不管代理机构的想法,就是让最好不要重新招标,这个可有好的方法能合情合理呢~谢谢指导 (2014-12-15 09:16)
资格预审完成后,也不能算是招标工作就全部完成了。估计项目的招标预审文件也没有备案吧




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资料来源: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361.htm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该给招标人讲清楚的违反规定的事情,还是不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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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5 10:13:03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明显”怎么理解?
例如 2015.1.1实施的新的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可承担单体建筑工程幕墙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你以前是10000平方米,必须是一级资质,现在是7000了,2级也可以进来,否则会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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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5 09:20:26 |只看该作者

回 sth8995 的帖子

sth8995:“减少,不考虑他们减少原因”,我偏要问问这原因。
不会是   肢解整猪,四个老板一人一条腿吧? (2014-12-14 09:56) 
哈哈,前辈比较执着认真,不过个中的幺蛾子我们也不得而知,只是其中涉及的关系比较复杂,不然也不会头疼。我们这边很多项目都游走在法律边缘,很多三边工程(边招,边建,边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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