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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不需要认定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考虑到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日益规范,通过发挥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可以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作为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采购活动,草案删去了第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了加强监督管理,针对有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草案在第七十八条增加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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