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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明确部门职责 构建和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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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9:04:2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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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部门职责 构建和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 2014-06-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张 志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后续探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湖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政府采购招投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这对营造公开透明和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设计违法 部门职责不清


该通知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招投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遵循的是"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原则,但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职能定位却又违反这一原则,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谁是监管主体问题。该通知既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监管职责。"同时又要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进场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监管职责是《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场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又是哪些"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赋予的呢?"一仆二主"式的监管体制既有违法制精神,也与当前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转变这一大方向背道而驰。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之间的职责、职能不清的问题。通知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处理质疑、举报事宜",又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包括项目登记、信息发布、保证金收退、开标评标现场管理、资料归档、信息查询等。"这是极其不妥的。


制度设计违法。除了监管职能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还集执行职能(参与调查处理质疑、举报事宜,信息发布,保证金收退,开标评标现场管理等)和服务职责(项目登记、信息查询等)于一体,有违《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旨意,造成了新的管办不分。


制度设计粗糙。比如:质疑人是供应商,受理质疑的是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也即被质疑的对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处理质疑,到底是质疑人的身份还是受理人身份,抑或是第三方?如果是第三方而质疑人对答复不服,承担不承担法律责任?


还要不要继续参与投诉程序处理?《政府采购法》明确了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整个采购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后,如果出现违法违规情况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厘清部门职责 落实管办分离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招投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后能规范运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认真落实"管办分离"原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应借机参与到具体的采购事务中来。因此,应坚决废止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处理质疑、举报事宜和信息发布、保证金收退、开标评标现场管理等执行职能。


认真落实"部门监管"原则。《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应废止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进场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其"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之内容。


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职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项目登记、信息发布、专家库管理。要细化项目登记的方法和内容;明确政府采购招投标各类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责任主体。同时,要处理好政府采购专家库和综合评标专家库并网运行后的动态管理。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 ... cussion_884075.html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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