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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网友问:开标现场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到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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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10:30:4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网友提出的问题 :


[工程招标]  开标场所的问题

bbbylkwhm 精灵王

楼主   发表于: 04-21 , 来自:河南省 , 编辑
— 本帖被 王毅青 执行加亮操作(2014-04-21) —

请教: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自己确定开标场所,在法规中也没有明确代理机构必须去哪里开标!
在本地,交易中心规定有进中心的项目规模标准,不到标准可以不进入中心,现在交易中心非得让找邀请招标在代理机构开标评标的依据!说白了就是让你所有的项目都进中心,不管你十几二十万的项目,都得进中心,按最低标准给人交800元进场费!
各位同仁,有啥依据没?

网址是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0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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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0 11:42:54 |只看该作者
关于 开标现场的再跟帖


思考 :

第一、“法无禁止皆可为””---这句活的适用范围怎么样 ?

有关的法律法规再详尽,也总还有没有说到的地方,怎么办?

国际惯例是:对于公权力——发无授权则不可为

            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则可为。

如果,主管部门事事都要求你拿出依据;可不可以这么回答??

如果,主管部门常以“法无禁止则可以为”去标榜自己,是不是可以用此回答他们 ??

第二,楼主说,【我感觉现在的中心有点太强势了!】

问题在于:“中心”的强势,是为什么 ?由于不少“中心”是依据 “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建立的;各人有个人的理解,也就产生各种模式。中心的强势,来源于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体现了政府主管人员的意志。——这样的推论,是不是有道理 ?

第三,作为“服务机构”,连决定招标文件的审查;评标办法;开标时间、地点;报名名单;……都要它来决定。这,是那家子服务 ??


第四、楼主主张 【中心既然是服务平台,那应该属于愿意进就进,不愿意进就不进,这样才行】。

对此,本人以为不妥。因为,我们探讨的,是有关“公共采购”问题,政府必须要适当的干涉,不能由采购人;招标人随意自行决定。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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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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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5:43:53 |只看该作者
       话说现在是摸索阶段,但是我感觉现在的中心有点太强势了!

       真是做到了“法无禁止皆可为”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必须经过中心审查方可发售

        必须采用中心规定的评分办法(话说建设厅最新出台的评分办法在市中心不可行,不认可)

        在中心开标必须提出申请,由中心给你安排时间地点,若没空余开标室你只能往后顺延

       报名名单只有中心知道,发售标书只有中心知道,作为代理机构连出售几套标书都没权利知道

       什么样的项目需要进中心,完全是由中心决定,想让你进你就必须进!


       中心既然是服务平台,那应该属于愿意进就进,不愿意进就不进,这样才行,而且,如果在其他地方开标,应到的监督部门都派人监督的情况下,就因为没进中心就能说开标无效吗?

        要不就是各省各市指定一个标准,什么项目,多大规模,必须进中心交易,其他由招标人自己决定是否进中心!

      还有进中心是否需要进场费,标准是什么,有没有收费许可?我觉得都应该有个标准!

       监督,我觉得应该是纪检监察、行业监督就够了吧,原来评标专家得给评标法,监督也得有,一来一大帮子,同一个监督部门都可能来两三个,现在虽说不允许给监督付费用,可是原来就有,现在不给你也说不过去!

       说的有点驴头马嘴,大家别见笑,想到哪说到哪!嘿嘿……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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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1:23:27 |只看该作者
开标现场 再跟帖

网友的问题;我的思考与疑惑,

关键之一是:决定“开标现场”,有没有依据

无论《招标投标法》或者 《政府采购法》乃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似乎都没有提到这个问题。

而在“建交中心”和“公共资源中心”开标,我以为是一个司空见惯的事情;经网友一问,发现确有问题:这样做,有什么部委级的政令?它是怎么来的 ?

第二个问题是:5楼网友说“监管部门”认为比较可靠;这也是依据 ?在“中心”开标,是不是每一个项目都可以派员监管了 ?是不是主要依靠各投标人的互相监督 ?是不是依靠各种其他监督人员 (如,单位的纪检;如社会监督员)?如,各种录像?

第三个问题:由于本人才疏学浅,孤陋寡闻;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和公共项目的招标投标,有没有在这种“中心”统一开标的情况;它是“国际惯例”,还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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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14:38:24 |只看该作者
邀请招标实在没必要到交易中心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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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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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13:13:07 |只看该作者

       现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没有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要有开标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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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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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11:25:48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网友问:开标现场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到顶层设计……

这个问题,我想了很久;还没有想明白;现提出来,请大家帮助思考。
....... (2014-04-28 10:31)
       个人理解:

       形成现在这种情况有一定客观原因,现有各类交易电子化水平还不高,诚信体系也不完善,而招投标活动程序性很强,对于监管部门由于人员有限,为便于处理交易现场出现的各类问题,更倾向于集中到指定场所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管。

        1、要求在指定场所(各类中心)开、评标的项目必须有进场范围,决不能什么项目都强制进场。(个人认为只有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进场交易)

        2、对于代理机构的场所可用于邀请招标项目。

        3、个人不赞成交易中心收场地费,但现在好多交易中心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确需收取一定费用以维持机构运转,但收费一定要合理。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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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11:12:34 |只看该作者
而如果把《条例》的内容改变一下:

原文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改变成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的、必须经过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行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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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4-28 11:06:14 |只看该作者
俺比较愚钝,不太理解 :什么叫做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

有更明确的解释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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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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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28 10:57:53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就看怎样理解《条例》: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里面的“可以”并不是“必须”,而且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的是“服务”。

       倒是挺好理解的,就是不知道现在的“必须”的依据在哪里?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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