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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汪才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不宜随机抽取【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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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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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20:27:4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paragraph]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不宜随机抽取
作者:汪才华     原发于 经济参考报  2014 01.09
时间:2014-01-09 来源:舆情网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打着加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的旗号,对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外项目的采购代理业务,采用资格预审入库和在库内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这种做法其实并不恰当。首先,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基本上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明文规定的范围,政府部门直接插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发包,是随意扩权的行为表现。


据了解,我国《招标投标法》中没有“招标代理”的内容,与《招标投标法》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也同样没有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纳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而从《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属于委托行为,可以列入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部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可知,采购代理业务并属于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


其次,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属于招标(采购)人自行决定的事项,政府部门通过建库和随机抽取方式来决定谁来承揽代理业务,是越权和违法的行为表现。


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都规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权完全属于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包括政府部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同时,《招标投标法》还明文规定了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的选择方式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对评标办法的规定,是一种不合法的评标办法。


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法律明确规定的评标办法仅有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三种,目前,我国法律所对应的《招标投标法》、行政法规对应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出台具体的评标办法,也就是说,法定的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实际就两种,没有随机抽取中标人的评标办法。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也明确规定了三种评标办法,分别是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也同样没有随机抽取中标人的评标办法。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也直接违背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第五条第(四)项关于“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的规定。此外,像交通部等一些相关部门也出台过类似的禁止性规定。


众所周知,招标(采购)代理是一项集程序性、技术性、法律性、管理性为一体的咨询性工作,代理机构的综合实力和咨询团队的水平是决定代理业务水平高低最重要的因素。而随机抽取选择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看似公平,却会造成散而小的代理机构与大型综合代理机构的中标机率均等的情况出现,从而导致更多的“夫妻店”式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涌现。这不仅对重质量、重信誉的大型综合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不公平,也不利于行业水平的提高,甚至会对行业造成致命性的打击。同时,这也体现了政府部门对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科学性、技术性的否认,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管理部门管理水平的低下。


http://www.china-cpp.com/articleywzx-255-20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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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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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1 21:08:45 |只看该作者
这个?需要论证吗?
…………在人间………… 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aobiaocankao 微博:http://weibo.com/zhaobiaocan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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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鸟虽小,可它玩的确是整个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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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0 14:16:45 |只看该作者
严重支持![s:125]
小鸟虽小,可它玩的确是整个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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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9 18:12:25 |只看该作者
甘肃省武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准备采用此法,我当时就是出此言辩论之,结果还是胳膊捏不过大腿呀!甘肃省14个地州县都开始入库备案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行为,
(招投标法颁布及运行的数年来)有时真让人啼笑皆非。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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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9:58:44 |只看该作者
应当在招标投标栏目上也发表。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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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7:09:31 |只看该作者
楼主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就目前出现的“ 代理机构入围招标或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的做法,发现了不妥之处,本人也参加过两次这样的活动,有点感触。
      
      现在一些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推广“代理机构入围招标”的管理方式,先收几万的保证金,代理机构报名,资格审查,答疑,择日开标、评标,出结果公示;整个招标流程包括答疑、延期等也是显得不够专业,最终的结果也不清楚是否公允,有一点是外地的代理机构容易脱榜。没有入围的代理机构会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代理资格(仅限该交易中心监督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很多同行在一起沟通,都提出了一些质疑:----代理机构执业依据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具备了所有的软硬件条件才能成功申请资质。而通过这样的入围招标后,很可能就失去这个资质证书赋予的招标项目代理资格(非违法原因),这里面就存在冲突了,我们执业的资格到底由哪个部门来批准?而且有的地方进行“代理机构入围”招标时,不是采用合格制,而是采用“一定比例入围制”,这样即使是最优秀的代理机构来参与竞争,一定有一部分无法入围,很无奈!

       如果所有地方部门都采用这种办法进行管理的话,不排除有一些代理机构会出现手拿资质而没有资格代理项目的尴尬。

       加强招标代理行业的监督管理本身是好事情,一定要从公平的角度、专业的操作在现有法律法规下来控制。
   
      个人理解,欢迎探讨。
活到老,学到老,才能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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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6:33:37 |只看该作者
7楼是不是看的有点大彻大悟的感觉啊,我看是出淤泥而带泥啊,呵呵;的确,现实中存在你说的情况,并不是少数,很多标就是这么回事。但是,我们要看到哪些是应该的哪些是不应该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就是把不应该的关到笼子里,不能说全部杜绝,但是也不能太猖獗。

现在习主席倡导的良好社会风气,不就会一种体现吗?人们越觉得很多地方被规范了,被约束了,那么制度就起到作用了。当然,你要说杜绝,确实差的比较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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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6:23: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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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4:34:14 |只看该作者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第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的选择方式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对评标办法的规定,是一种不合法的评标办法。

不是很理解。代理机构的抽取,怎么会跟评标办法放到一起了; (2014-01-13 11:58)
全部是假把式,这种方式通常是这样:第一发布招标代理必选公告接受报名购买三四页招标文件(还要交保证金和标书费用),第二:根据招标文件进行投标文件编制;第三:找一个时间开标:第四:找几个所谓的专家在一起进行打分;第五:招标必选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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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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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4:28:00 |只看该作者
谁管又谁问呢?就算不合法你我大家谁又有能力改变,改随机不还是随机,随机抽取中就不会隐藏其他不可人知的腐败和污垢吗?文章写的再好关键谁占主导。(一切都看淡些吧,顺着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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