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然离场的评审专家 2013-04-09 06:48:23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279期
2013年2月25日,某招标代理机构受该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就该局重点工程项目测量、勘察、设计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邀全程监督了该项目。
愤然离场的评审专家
■ 曹飞洋
案例回放■■■
2013年2月25日,某招标代理机构受该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就该局重点工程项目测量、勘察、设计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邀全程监督了该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时,事先以“最高限价”形式公布了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并对谈判报价次数进行明确:“报价次数原则上总共是两次,其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报价文件是第一次;商务技术谈判结束后的报价是第二次。如果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人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谈判小组可视情况在决定给予所有投标人均等机会的条件下,进行第三次的投标报价。”
共有3家投标供应商参与了该项目的谈判。第二轮报价的结果显示,A公司报价为31.7万元,B公司、C公司报价一致,均为31.5万元,比A公司低2000元。面对这种情况,竞争性谈判小组组长认为,报价最低的B、C两家公司价格一致,无法确定由谁中标,同时,B、C两家公司与A公司仅差2000元,理论上价格还存在较大下调空间,因此,决定召集3家公司进行第3轮报价,并据此确定中标人。
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见状,及时对该竞争性谈判小组组长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并表示,因竞争性谈判文件对进行第三轮报价作了明确规定,只要供应商第二轮报价在政府采购预算之内,就失去了进行第三轮报价的先决条件。因此,只能从报价最低的B、C两家公司中按“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比服务”的原则确定其中一家中标。否则,有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而且,通过第三轮报价的博弈,极有可能改变原先既定的中标结果,损害既得利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允。而竞争性谈判小组组长则认为,评标是专家的事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应该也无权干涉评审专家独立行使评审表决权,如果出了问题专家自然会承担责任。说完这番话,该专家愤然离场,后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劝回。
案例分析■■■
本案中,导致专家做出离场决定的因素无疑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干预。那么,是否真如该专家所言,评标是专家的事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应该也无权干涉评审专家独立行使评审表决权?
针对该问题,笔者专门咨询了有关专家,得到的答案是: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参加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监管工作,并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当、违规或非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制止、纠正,是《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神圣职责。专家独立行使评审表决权没有错,但这种权利必须在正确、合理、合法的前提及框架内行使。
如果评标专家不认真履行评标职责,违规开展评标活动,或是招标代理机构不依照政府采购程序,违规开展代理活动。无论最终投标当事人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质疑、投诉,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均可及时介入,通过采取政府采购执法检查的方式,对违规采购项目的评标程序、行为进行查处、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如评审专家等)责任,以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权威及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
案件启示■■■
评审专家之所以无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并敢于在评审现场中途离岗,一方面是由于相关专业知识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当前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规范化管理举措、监管处罚手段的极度缺失。
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于专家违规操作行为没有很具体的量化处罚措施,特别是在经济、行政处罚条款规定方面不是很具体,仅仅只有不良行为公示、通报批评、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等。同时,由于处罚的力度很小,相对专家的权利而言,其义务的承担明显不足,对专家违规行为的利益触动不大,未能形成一种全力打击违规评标定标行为的高压态势。
(作者单位:湖南省资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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