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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采购设专员 实施条例细则最晚9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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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12:03: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3月1日,经过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全市将推行采购官制度,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管理”的规定令人耳目一新。不过,深圳相关部门负责人6月6日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深圳市可能会设立“采购专员”一职,但不是大家之前所理解的“采购官”。
  记者还了解到,含有127项具体规定的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已于近期送至深圳市法制办,经过相关部门修改协调后,实施细则最晚将于9月份出台。
  提高采购质量或将设立“采购专员”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下称《条例》)于1998年10月27日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第一部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而经过10余年的改革和创新,深圳的政府采 购 法 规 制 度 框 架 已 基 本 形 成 。2010年3月,深圳市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
  今年3月1日,经过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推行采购官制度”一说颇令人注意。然而,记者近来从深圳市相关部门了解到,为避免引发歧义,“采购官”一词将不再出现。
  据了解,为了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采购专业知识和技术,提高采购质量,《条例》提出,“推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但目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范围包括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因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处长成放晴6月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采购官”一词容易让人理解为只是针对政府官员。
  成放晴说,根据条例,采购人需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了增加采购人的专业性,未来在条例实施细则中,可能增加采购专员这一角色,协助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管理、决策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
  此外,成放晴还表示,目前有关政府采购执业资格如何推行,还需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再做进一步计划。而深圳是否会设置采购专员,还需经深圳市政府讨论通过。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处长曾正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旦设置政府采购执业资格制度,如何确保资格考试不流于形式,增加执业资格含金量,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而成放晴也认为,不仅要严进、同时后续管理也要趋严,既适当给予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一定权利,同时也要规范这些人的行为。
  提高采购效率缩短采购时间
  曾正宏说,条例修订目标就是要在较短时间内花较少的钱买到物有所值的适用东西。因此,除了确保价格和质量外,另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采购时间长。
  为此,条例在采购时间要求上可谓斤斤计较,新增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受理采购项目申报的时间、采购文件编制和确认的工作时限、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时限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工作时限,并缩短了采购公告的时间。
  条例规定,“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以往采购项目统计数据显示,公示采购信息后,有兴趣的供应商一般在6天内就会提交投标文件。原条例规定采购信息公告时间为20天,此次修订条例时将这一时间压缩到了10天。”成放晴说。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预选采购制度,将商场供货、协议采购、跟标采购等以往实践过的政府采购运作制度纳入立法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预选采购制度,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商场,此后采购人可在中标商场中自行按需采购,且商场必须按协议提供优惠折扣价格,有利于确保低价高效。”曾正宏说。
  采购价高于市场价可终止政府采购
  《条例》的修订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被滥用和产生腐败。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处长曾正宏表示,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腐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贪污受贿、中饱私囊为代表的积极腐败,另一种是以渎职、不作为为代表的消极腐败。要杜绝积极腐败,关键在于采购过程透明化和规范化;而防止消极腐败,则要靠采购权责的明确。
  记者发现,修订后的条例在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规范方面提出了不少新举措。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跟标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但条例明确了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并规定“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并且提出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机构应当终止政府采购。
  为了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条例规定,政府采购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发布。曾正宏说,“腐败的一大特点就是见光死,所以通过信息公开促使采购过程的透明化是廉政建设的关键。”
  为了增强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对打击采购腐败的参与度,条例特别增加了“质疑和投诉”一章,规定供应商以及供应商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认为自身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损,可以提出质疑和投诉。同时,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处罚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都将纳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原条例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政府采购参加人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架构不清晰、职责关系不对等的问题,条例新增了政府采购参加人一章,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各类主体的权利、职责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实行“评定分离”原则,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避免出现采购人为撇清责任做甩手掌柜,将责任完全推给专家构成的评审委员会,最后又对采购结果不满的情况。
  条例原则落实有待实施细则出台
  除上述规定之外,条例还规定制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的措施,支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以及循环经济产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曾正宏表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可能会在政府采购项目设定技术参数、评分因素时,采取固定加分、价格扣除、预留采购份额、鼓励联合体投标等措施。
  由于条例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因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如何具体实施,还需出台条例实施细则,以增加条例的可操作性。
  “由于条例实施细则还未出台,因此近三个月的政府采购除了采购时间上的要求外,其他还没难以按照条例要求执行。”成放晴说。
  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市采购办已将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送至深圳市法制办,此送审稿包括127项内容,最晚将于9月出台。
  曾正宏表示,“法律、法规、条例,是纸上的东西,要发挥作用,关键要靠落实。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不是因为没有制度,而是因为制度没有得到落实。并且,法律条文是黑白的,社会是丰富多彩的,任何法律条文都不可能让有心之人毫无漏洞可钻,关键还是要加大监督力度,尤其要发挥公众监督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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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8 14:06:35 |只看该作者
责任到人是很好办法,其实不怕权力大,就怕权利没人负责,只要一个权利能落实到具体某一个人那好办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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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6-8 16:48:07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责任到人是很好办法,其实不怕权力大,就怕权利没人负责,只要一个权利能落实到具体某一个人那好办了。 (2012-06-08 14:06)
本人不才,参与了细则的起草工作中的一点工作。

我们有这么一点想法:采购人不是总说采购满意度不高吗?我们现在就在制度设计上弱化专家的作用,专家只推荐一个范围,并且这个范围可以由采购人在规定的幅度内指定,比方按采购人要求推荐三个、五个或更多,甚至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我都可以推荐给你。这下子,你再不满意恐怕不好说了吧。

基本的想法,就是把这个确定中标人的权力还原,权力给你了,你要承担责任。

其实根据我在工作中的了解,大部分采购人是不愿意要这个权力的,有了这个权,责就无从推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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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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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6-8 19:30:09 |只看该作者
最后还是请专家来背这个黑锅为最佳,大家都懂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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