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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技能竞赛题,答案有争议,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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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14 21:51: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公开招标项目,以综合单价结算方式进行招标。
A投标单位投标总价为215万元,分项合价与总价均没有错误,但在开标过程中,唱标为251万元,该单位参与投标的代表是行政办公室人员,糊里糊涂地就在开标表上签字了。
评标过程中均无人发现,关键是A单位还评标排名第一。
招标人以251万元办理了A单位的中标公示,公示完后按251万元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按251万元签订。
在合同结算时,发包人(即原招标人)向承包人A(即原投标人A)提出,合同价有误,应按215万元结算。

请问,合同究竟应该如何结算:
1、是按215万元结算吗?
2、或是按251万元?如按251万元的话,合同单价如何处理?
3、假如是总价包干合同,其处理方式又有什么不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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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14 22:16:41 |只看该作者

Re:个人理解--招标技能竞赛题,答案有争议,求解。

既然是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是多少并不是什么主要问题,因为最终结算价是以中标人的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数字 来确定的,215还是251均无法对最终结算价起到约束作用;

如果是总价合同,唱标时读错还有可能,评标时,这么多评标专家+业主+招标代理 均看错不太可能;如果还错,那么应该重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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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22:33:47 |只看该作者
1、楼主提到的第1、2问题,我的理解是:按综合单价,按实结算!签约合同价没有意义的,当然,有可能预付款比例高了,履约保证金高等。
2、第3个问题:若是总价包干,经过这么多环节大家都没有发现错误,到了结算也没有发现,那就按照251万元结算啦!若发现了,就本就实事求是的态度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215万元结算。
3、本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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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6-15 07:56:27 |只看该作者
1、楼主提到的第1、2问题,我认为是:按综合单价,按实结算!签约合同价没有意义的。
2、第3个问题:若是总价包干,既然签订了合同,到了结算也没有发现,那就按照251万元结算。如果认为吃亏了,权当教学费了。谁让你这么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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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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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08:07:20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上的回复。为开拓思路,特补充正反方意见,可能不到之处,请专家同仁指点:

正方(也就是承包商意见):按合同价251万元执行,若是总价合同则很简单,直接执行,若是综合单价合同,无论是同比例调整单价,或按原单价结算后增列补充项(251-215)万元,可能协商,承包商都可接受。理由是因为中标通知书效力高于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是最高效力,合同协议价251万元应视作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况且承包商在签约过程中无过错,因此应严格执行合同。

反方(也就是发包人意见):按投标报价215万元执行,不分综合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理由是唱标价没有效力,中标通知书的价格251万元属于修改投标价,违背招投标法,因此,后续的中标通知、合同签约均违法,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应终止,但鉴于施工已完成,虽然合同终止,仍应按招投标双方合法有效的真实意愿完成属于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既按原招投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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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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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6-15 08:13:49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中的招标人和投标人要么是一群糊涂虫,要不是故意这么干,别光说人家投标人的不是,招标人或代理的责任也不小。
综合单价合同,签约合同价只是在履约保函,预付款有用处。
如是总价包干合同,按照合同协议中列明的顺序确定哪个更有效,一般签定的合同为准,也就是25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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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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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6-15 08:38:43 |只看该作者
     1、承包人(正方)无理取闹了!总价合同(总价包干合同),若发现了这个问题,“合同协议价251万元应视作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这句话就站不住脚了。这种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使得发包人(反方)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多付36万元),发包人(反方)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楼主提到的这种情况符合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这种请求肯定给予支持!
     综合单价的,这个就不可能”同比例调整单价,或按原单价结算后增列补充项(251-215)万元“,相关规章规定: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一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按照这条规定,正方还是不同意,交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答案很明显的。

       2、发包方(反方)是条大糊涂虫,观点太严重了,自己也站不住脚。“中标通知书的价格251万元属于修改投标价,违背招投标法,因此,后续的中标通知、合同签约均违法,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应终止”,把这事件看成了违法事件,我的天啊!至于吗?协商达不成共识,建议请按第一种情况处理。
     
      3、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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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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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12:01:03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看似复杂,其实也很容易定性,215万才是投标人的真实表述。做一个假设,若开标时唱为205万而非251万,那么投标人是不是也愿意按照205万结算?
商务标的评委(若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评审)等相关人员应当被追究责任(如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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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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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6-19 12:11:11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这个问题看似复杂,其实也很容易定性,215万才是投标人的真实表述。做一个假设,若开标时唱为205万而非251万,那么投标人是不是也愿意按照205万结算?
商务标的评委(若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评审)等相关人员应当被追究责任(如赔偿责任)。
可惜今天才看到这种千年等一回的案例,不 .. (2012-06-19 12:01)
本人才疏学浅,我觉得没有回答到点子上。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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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14:14:35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本人才疏学浅,我觉得没有回答到点子上。请批评指正 (2012-06-19 12:11)
感谢回复。
还有,你太谦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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