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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最近新动向2( 贾建华副会长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大庆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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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1 18:52: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贾建华副会长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大庆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2-07-09


同志们:大家上午好!根据会议的安排,下面由我向大家简要通报今年上半年协会配合政府以及自身开展的几项重点工作。
一、贯彻《条例》方面的工作一是《条例》的宣传培训。为促进行业各方主体学习了解《条例》,协会协助政府组织举办《条例》骨干培训,邀请政府有关领导、行业专家,分阶段、多层次,对会员单位进行《条例》宣贯培训。上半年,我们已累计培训各类专业人员5000多人次。同时,我们通过协会网站、刊物并联合《中国经济导报》,通过开辟专题网页、开设会刊专栏、举办《条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的氛围。
二是《条例释义》的编写工作
。协会参与了大量的《条例释义》的起草审核和论证沟通工作。本月中旬,《释义》刚刚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此次会议我们把这本书作为一个会议材料发给大家。另外,为满足大家学习和使用最新招标采购法规的需要,我们结合《条例》,收集整理了最新颁布的政策法规,于4月出版了《中国招标采购常用法规(2009-2011)》。
三是法规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中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协会已于今年5月在网站发布了《关于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通知》,请大家协助收集各级政府部门现行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条例》不一致的条文。这次座谈会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听取大家收集到的这方面的情况,为政府提供真实情况,反映实际问题,从而协助顺利完成法规清理工作。
二、招标师工作
从2009年到2011年,我们共进行了三次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有24000人取得了招标师证书。其中,近16000人完成了招标师电子证书的登记。在往年工作基础上,今年加强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去年底我们启动了招标师继续教育,目前已有一万多人报名参加了网上学习;二是今年上半年我们出版了新的招标师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三是我们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今年试题准备工作,确保2012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四是做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向职业资格考试过渡的前期工作,计划在年内提出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办法及其考试科目设置方案,报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审批。

三、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工作协会正在积极协助政府做好专家库试运行、专家征集评审和培训、专家库终端设立等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工作。专家库今年的重点是试运行的准备工作,目前我们正在配合发改委法规司,对专家进行入库审查和培训。上半年已在北京、合肥、西安等地举办了多期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培训,七月份拟再办几期。通过培训,帮助专家重新  梳理和强化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升了专家的责任感、荣誉感,对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质量都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协会配合政府修改和完善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该办法及技术规范从着手起草到论证修改已历时三年,按照目前的进度,将于年内颁布实施。与此同时,为配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颁布,协会将在年内适时举办“第二届中国招标采购电子化论坛”,继续大力推动这项制度在招标投标行业生根、开花、结果。
五、政府委托课题的研究工作受国家发改委委托,协会先后承担了“GPA主要成员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规范中央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调查研究”、“招标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课题的研究工作。目前,这三项课题都取得了一些成果。
一是GPA法律制度课题。我们已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研究报告,并对完善我国招标采购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二是规范央企招标投标工作课题。协会在调研能源化工、冶金制造、信息产业、交通铁路等多家央企招标采购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央企业招标采购体系的政策建议》。委法规司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司里的安排,我们代拟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目前正在征求有关部门和行业主体的意见。一经完成,将由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共同颁发。三是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课题。《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协会去年底承担了这项研究工作,目前已初步形成了课题报告草稿。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既有招标投标内部的要解决的问题,也有市场外部需提供的支持;既涉及招标投标业务本身,更有赖于行业信息化的推进。因此,我们希望在座的各位也积极参与到这项制度的设计和研究中来,使招投标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得到长足发展。六、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年检、申报工作。
年初协会配合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完成了534家招标代理机构2011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工作。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及《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协会十分重视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了以霍副会长为组长、我为副组长、协会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协会咨询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目前,各省的资格申报初审工作已经结束。下一步,我们将全力配合投资司做好终审工作,对复审中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师的审核工作,投资司也决定由协会来承担。
七、诚信自律建设为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行业诚信意识,把“推进招标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树立行业廉洁诚信新风尚”落到实处,协会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于今年3月在京召开了第二次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活动总结大会。诚信创优活动先进单位由2009年的197家发展到2011年的268家,在行业内初步树立了一批诚信自律的典型,带动了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和推动诚信创优活动,使“诚信创优”成为行业的一种自觉的意识,一种自觉的风气,一种自觉的行为,实现行业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八、《招标采购管理》创刊工作今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了协会创办《招标采购管理》杂志的申请,这是招标投标行业组织第一次有了自己的公开刊物。我们要努力把《招标采购管理》办成宣传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的新阵地,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和信息交流的新园地,推动行业诚信科学发展的新平台。目前我们正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抓紧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及创刊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刊物如期发行。
另外,我们还在开展招标投标行业统计、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信息公告制度、加强国际交流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得到了大家的积极响应和配合。刚才简要将我们的工作做一汇报,总的感到协会上半年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的要求和我们自身的职责做了一些工作,但是距离政府的要求、会员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不负重托,一如既往地做好工作,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
借这个机会,代表协会对大家多年来对协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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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7-11 18:59:06 |只看该作者
做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向职业资格考试过渡的前期工作,计划在年内提出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办法及其考试科目设置方案,报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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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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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1 21:37:55 |只看该作者
做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向职业资格考试过渡的前期工作,计划在年内提出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办法及其考试科目设置方案,报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审批。
以往考出来的怎么个过渡法?不会重考吧?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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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08:26:11 |只看该作者
专家库的设立程序是什么?需要哪些手续?哪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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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08:35: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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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09:28:16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做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向职业资格考试过渡的前期工作,计划在年内提出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办法及其考试科目设置方案,报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审批。
以往考出来的怎么个过渡法?不会重考吧? (2012-07-11 21:37)
最可能的就是以往考过的,电子登记和继续教育完成后,可以转成职业资格,重考对以前考过的不公平,而且很麻烦,应该不要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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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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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1:23:00 |只看该作者

回 iloveursmile 的帖子

iloveursmile:最可能的就是以往考过的,电子登记和继续教育完成后,可以转成职业资格,重考对以前考过的不公平,而且很麻烦,应该不要重考~ (2012-07-12 09:28)
希望如此,但是职业资格制度的层次比较低,不是注册执业资格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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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8:15:46 |只看该作者
很好,我找到答案了啊[s:125]
无线键盘www.bornd.com|无线键盘www.bornd.com/wirelesskeyboard.asp|www.bor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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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9:20:31 |只看该作者
职业资格与现在比起来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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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9:22:46 |只看该作者
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1日   来源:人事部


【字体:大 中 小】      



人职发[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告我部职称司。

附件: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60号)和《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专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人事部审核标准后,共同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五条 从业资格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认从业资格:

    (一)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见习—年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担任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三)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经过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

    第六条 从业资格确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执业资格

    第七条 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 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根据不同专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严格的原则组织进行。

    第九条 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所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并组织考前培训和对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培训要坚持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参与考试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审定命题;确定合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四章 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可作为求职、就业的凭证和从事特定专业的法定注册凭证。

    第十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

    第十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

第五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未经注册者,不得使用相应名称和从事有关业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注册,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九条 申请执业资格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并能坚持在相应的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必须由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及工作规范,并负责检查监督关键岗位的执业人员上岗及执业情况,对违反岗位工作规范 者要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已在须由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取得执业资格者,必须调离关键岗位。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执业资格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考试和考务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职业资格证书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鉴定认为水平相当,经批准确认,可视为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实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组织该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并把取得执业资格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 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培训、发证、注册等工作费用的收取,必须经当地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核准。严禁乱收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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