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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预备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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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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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7-14 21:40: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今年刚毕业,现在在一家招标代理公司上班。
昨天老板问我说《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是又因为要答疑和勘察现场要开招标预备会,那应该如何避免在预备会上透露相关情况呢?
我刚进公司实在没经验,请大家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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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沙发
发表于 2007-7-15 02:27:19 |只看该作者
答疑只要让各投标人分别以函送的形式递交,然后再以书面的形式回复.
踏勘现场可以由各投标人自已去就行了,不一定非要统一组织.
其实投标人对于有多少家参加投标等情况不用你说他们各自都很清楚,哪一家投标人会不认识及熟悉项目单位呀.
全面阉割和镇压民族性格中的狼性,造成全民族羊性化--落后挨打;疯狂释煽狼性,将世界变成人间地狱--死路一条.没有民族性格,只会败坏民主声誉,成就更为专制政体.转换农耕民族性格必须经过“野外放养”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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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7-15 11:29:33 |只看该作者
那照这意思就是说招标预备(答疑)会举行不举行都可以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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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07-7-15 14:22:1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wolfandlee2007-07-15 11:29发表的:
那照这意思就是说招标预备(答疑)会举行不举行都可以咯?

招标预备会该举行还是得举行啊.
提交答疑书给招标人,招标人把投标人都聚到一块,全部进行解答,
但是不能说哪个问题是由谁提的.
投标人见面是不可避免的.
至于其它资料,招标人还是应该保密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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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7-15 14:37:20 |只看该作者
那招标人的数量还是在会上可以被看出来啊- -
不懂啊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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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6#
发表于 2007-7-15 17:19:39 |只看该作者
我是这样理解的.
首先,招标投标法原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我理解这种不得透露信息跟招开预备会上,投标人相见,自己了解到相关情况不是一样的性质.
对这条的理解也应该更多着眼于后面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前面的信息披露应该是从这个角度来评判.

其次:一楼说的这种招标预备会跟勘察现场都不是强制性的,投标人可以自己决定参加与否(<工程建设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甚至还有规定说:投标人自己承担由于参加革命招标预备会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另外,在招标预备会上所作的答疑,同时还应该发给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所以投标人不参加也没有多大影响.
所以,即使通过招标预备会,也不一定能了解到所有潜在投标竞争对手的情况.

第三,这是我个人的观点.法律相对于部门规章来说,更简洁,缺少必要的操作性,所以才会出台那些个条例啊,办法什么的.招标投标法里面没有规定招标预备会,而是在其它规章里面规定的.同时,在实践中,更多依据的是各种规章,虽然有些跟法律有出入.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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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7-15 22:04:42 |只看该作者
恩 谢谢楼上的赐教了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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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7-15 22:55:00 |只看该作者
我的理解:勘查现场出现的投标人相见的因素,投标人来买招标文件的时候也有可能见面的。只要投标人的信息不是从招标机构人员处透露出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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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9#
发表于 2007-7-16 10:19:11 |只看该作者
同意7楼的说法   只要招标代理单位不主动透漏信息就可以  至于开会的时候投标单位互相看到了与会人员  那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这不属于主动透漏投标单位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没有任何责任  挺多在开会时告诉大家一下不允许交头接耳 绝对的公开、公平、公正是不可能作到的  因为我们本身就生活在相对的世界里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 QQ:678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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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基层招投标工作者

10#
发表于 2007-7-16 10:48:50 |只看该作者
1、以传真形式书面答疑;
2、由投标人自行联系招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即可避免所述问题。
预备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自己召开,明确开标会有关事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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