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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们”,你们把水搅浑是何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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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1 14:57: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日前看到1篇报道,其中涉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调研研讨内容,某些专家言论令闻费解,且听:
“ 作为当年《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参与人之一的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于安对记者说,《政府采购法》本身结构不够完整,或者说没有形成合理的逻辑。目前特别需要协调的是两法的关系。理想的状况是把《招标投标法》作为《政府采购法》的子法处理。如果这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政府采购中也可以实施。如果两法的关系协调不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会进一步加大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困难。
谷辽海认为,《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的公共采购制度,相当于国家公共采购领域里的"宪法",招标投标制度是属于这部"宪法"的核心内容和组成部分,不能在同一位阶存在着两部调整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法》中。

徐焕东教授也认为,《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法,它更多的是规定招标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和做法。应该说,《政府采购法》是《招标投标法》的上位法,应该把《招标投标法》纳入《政府采购法》,或者使两者融合。

以上”专家“的言论,实在搞不清他们到底理解多少?---核心问题是:他们似乎不愿意说明2法的区别,《招标投标法》约束的主体是所有采购人,而《政府采购法》约束的主体仅仅是政府部门!谁包含谁喊不清楚,还值得讨论么?鼓吹《政府采购法》凌驾于《招标投标法》之上,不知道他们的真正目的是在为谁代言?

理想的状况是把《招标投标法》作为《政府采购法》的子法处理。如果这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政府采购中也可以实施----------------- 请问,非政府单位的采购行何法约束?政府采购占国民经济采购的比例只是很小一部分。

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法》中-------------请问,非政府单位的采购行何法约束?《政府采购法》能算公共采购法么?国有资本的企业不算政府,他们的采购行为何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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