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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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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7:21: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第三章 电子招标
第四章 电子投标
第五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确保电子招标投标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国家制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开发、测试、认证、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符合技术要求规范要求。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指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软硬件支持的计算机系统。
第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项目执行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组成。
本办法所称项目执行系统,是指实现招标投标流程电子化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向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提供信息发布、数据验证等公共服务,实现全国范围内招标信息共享,并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行政监督窗口和通道的计算机网络平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得以不合理的技术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除购买CA证书和电子钥匙外,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购买其指定的软件,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为注册用户,获取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提交投标文件等操作支付任何费用。
第七条    运营项目执行系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机构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已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测试和业务测试,并通过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
(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运营系统的服务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八条    公共服务平台分级建立,分级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建立和运营统一的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建立和运营统一的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省级以下人民政府需要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公共服务平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机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平台已进行必要的安全测试和业务测试;
(三)具备运营平台所需的资金和人员;
(四)行政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项目执行系统应当通过网络连接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交在本系统上进行招标项目的信息。
第十条    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通过网络连接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向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发送本行政区域电子招标项目的信息。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的,应当逐级连接并发送信息。
招标项目不属于项目执行系统所在地管辖的,项目执行系统所在地的公共服务平台与项目管辖地公共服务平台的共同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将招标项目信息转送至项目管辖地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章  电子招标

第十一条     进行电子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项目执行系统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协议,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告知潜在投标人访问项目执行系统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项目执行系统应当为招标项目建立电子档案,记录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项目执行系统,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或者查阅。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系统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格式模板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国家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的项目,应当提供符合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模板。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报名,并将报名作为参加投标前置条件。
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项目执行系统应当对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后,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项目执行系统应当通知所有已经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以醒目方式标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和时间,但不得删除原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项目执行系统应当通知所有已经下载或者查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在系统专栏内进行公告。

第四章  电子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指定的项目执行系统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以其他形式提交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项目执行系统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系统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后,应当立即向投标人发出确认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得允许任何用户提取或者解密。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项目执行系统应当拒收,并立即提示投标人。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通过项目执行系统进行。其他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系统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投标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招标人或者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五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项目执行系统上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在项目执行系统上在线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登陆项目执行系统在线参加。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入有关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的开标室或者交易中心认可的开标室内登录项目执行系统,在线主持开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项目执行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所有在线投标人解密。解密完成后,项目执行系统应当在专门的开标栏目内公布从投标文件中提取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系统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在开标栏目内公布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开标结束后,除投标人声明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投标文件应当在项目执行系统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项目执行系统向公共服务平台提出抽取评标专家的申请,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招标人申请,从与其连接的评标专家库系统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八条    评标应当在项目执行系统运营机构能够有效监控的评标室内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入有关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交易中心的评标室或者交易中心认可的评标室内登录项目执行系统进行评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时,项目执行系统应当自动隐藏有关投标人身份的信息,使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不知道投标文件与投标人对应关系的情况下进行评标。。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的,应当通过项目执行系统向投标人发出通知。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后,由项目执行系统反馈给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制作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法进行电子签名或者招标人要求制作纸质评标报告的,应当制作纸质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通过项目执行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通过项目执行系统,与中标人签订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但中标人要求签订纸质合同的,应当签订纸质合同。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三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运行应安全、稳定、可靠,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商业密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系统用户的身份和授权,有效防范非授权人员接触、修改文件和数据,保证数据电文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受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侵袭。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应当采用加密或者其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的传输保密性。
第三十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内部和外部非授权人员对关键设备的非法接触。
第三十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测试和考核,及时发现和排除系统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执行系统应对下列信息建立完备的记录,并实时备份:
(一)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制作、加载、生成的文件、报告、通知;
(二)系统及系统用户进行的操作,包括操作的内容、时间、操作人员及其授权等。
上述记录应至少保存十五年,可备随时查验。
第四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制作的下列数据电文形式的文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资格预审文件;
(二)招标文件;
(三)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投标文件;
(六)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七)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八)评标报告;
(九)中标通知书;
(十)合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执行系统应当对招标项目进行分类,明确项目的行业、地方、项目类别等属性,并根据项目属性确定负责监督管理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执行系统应当建立行政监督接口,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交下列信息,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时监督:
(一)招标项目建档后,立即提交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招标内容核准后,立即提交经核准的招标内容;
(三)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指令,提交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指令,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五)资格预审结束后,立即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和资格预审结果;
(六)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指令,提交开标实况;
(七)开标结束后立即提交开标记录,并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指令提交解密的投标文件;
(八)评标时,立即提交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指令提交评标现场实况视频;
(九)评标结束时,立即提交评标结果;
(十)中标人确定后,立即提交中标结果;
(十一)合同签订后,立即提交合同。
第四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连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系统,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的招标项目信息.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未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的,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系统直接与省级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并获取相关信息。
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整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系统的功能,为未建立行政监督系统的行政监督部门提供行政监督服务。
第四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信息予以保密,除相关当事人和负责项目监督的行政监督部门外,不得提供给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通过项目执行系统或者公共服务平台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可以要求项目执行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数据和证据。
行政监督部门在实时监督和投诉处理时发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六条    公共服务平台可以对获取的电子招标投标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策时参考。未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将统计分析报告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本办法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以不合理的技术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要求投标人购买其指定的软件,要求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为注册用户,获取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提交投标文件等操作支付费用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运营项目执行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项目执行系统运营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将其运营的项目执行系统与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连接,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招标项目信息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略)



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解决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
(二)促进电子招标快速发展的需要
(三)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
二、制定《办法》的过程
起草初稿,专家组起草技术规范,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三、对几个重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推行电子招标的思路
(二)关于电子招标的安全性
(三)关于监督管理
(四)关于与有形市场关系
(五)关于公共服务平台
(六)关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七)关于远程异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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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7-19 17:25:22 |只看该作者
目前此稿,发改委已经向各个部委和行业专家征询意见,如真实施,将对招投标领域影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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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7-19 18:56:42 |只看该作者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报名,并将报名作为参加投标前置条件。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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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21:01:48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项目执行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所有在线投标人解密。解密完成后,项目执行系统应当在专门的开标栏目内公布从投标文件中提取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WTd"[bz  

前面是要求解密,后面说解密就是撤销,什么意思啊???

后面一段话是不是少字啊?是不是“开标前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的……”
金海霞(男) 安徽合肥 q:22635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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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21:04:39 |只看该作者
纵观全文,有如下想法:

企业A,注册并取得CA证书和电子钥匙,按本文所写,借资质给别人更方便了。

直接拿CA证书和电子钥匙去,省得把一大堆原件借来借去的,容易坏啊。各位代理机构的同志们应该看到各个企业翻烂掉的资质证书吧。。。。
金海霞(男) 安徽合肥 q:22635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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