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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21:57: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7-6-7 21: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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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崔卫卫 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上海市财政局了解到,该局印发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已于6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旨在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用、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程序。

    据悉,《办法》明确的评审专家条件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办法》要求评审专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但是,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申请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的,经有关单位推荐或者两名以上评审专家推荐,可以不受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规定条件的限制。对于评审专家年龄,要求在68周岁以下,还必须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办法》规定,评审专家每次聘用期限为两年。聘期届满前,市财政局将组织开展续聘工作。评审专家可以提出续聘申请,在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续聘。续聘名单由市财政局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特别强调了政府采购培训的重要性。要求评审专家应当参加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和该市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于本次聘期内未参加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的,不予续聘。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意外和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定。

    例如,抽取失败,未能足额抽取到所需评审专家,或者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类别的评审专家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但应在评审前在专家抽取系统中补录相关人员信息。

    再如特殊项目,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宜采用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抽取系统中报备。

    又如,应急情形,评审开始后因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补抽,补抽不成功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补录。无法及时补足人数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此外,《办法》还细化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以及监管部门的职责。对于评审专家不按采购文件评审的,给予警告或罚款;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zfcgxxb)公众号(转发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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