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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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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2:56: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拜读了钱先生的《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文(以下简称“《论》文”)后,有几点感想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不当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在《论》文中,钱老所有的立论基础,就是一个:现行规定下,招标项目出了问题没有人负责,会出现三者推诿。钱先生也在《论》文的多个部分中,重复了这一观点。
  其实,这是一个虚拟的命题。在现行规定下,责任人是很清楚的,不管是自由定标,还是按序定标,定标的责任人都是招标人,根本不存在责任没法追究的问题。
  首先:钱老自己都认为,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我们先假设这一定性是正确的,那么招标人是不是要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负责呢?回答是肯定的,你的下属出了问题,当下属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时,不是你负责是谁负责?招标人根本逃脱不了责任!
  这个道理,就如同某局机关下属的某科室一工作人员出了问题,除了要处罚这个人以外,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就是局机关自己!你想赖,赖得了吗??招标人的说辞即使再华丽,也无法逃脱自己的责任!
  所以,从这点上分析,钱老的观点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钱老是在引用一种根本不存在的推辞,去当做立论的前提,进而在论证过程中出现了自相矛盾!
  其二:我不认同所谓的隶属关系说。我认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聘雇来解决专业的标书评审问题的,两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下,评标委员会出现的错误,作为雇主的招标人,同样逃避不了责任。如果评委会有错误,毫无疑问,就是招标人承担责任。
  其三:招标人现在的问题,不是去争什么自由定标权的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明白自己的定位,认清自己是雇主,要求评标委员会好好为其工作,并对评委会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成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一旦发现其有错误,毫不留情地启动相应程序,去否决这个无效的评标报告,而不是去抢什么所谓的“自由定标权”!这才是正确的解决问题之道!
  其四:评标标准和方法,是招标人自己制定的。在评审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是按照你招标人制定的标准和办法去评审的。正因为如此,要么你找出人家的工作错误,要么你选择无条件遵守这个工作成果。也就是说,你可以让他重新评审,但你不能不遵守人家正确的评审结论。
  其五:把自由定标权给了招标人,一定能解决招标中的问题了吗??我看未必,假设给招标人自由定标了,如果在合同履约阶段会出问题,招标人照样可以说,责任还在评标委员会,因为中标候选人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我只有在前3名选择的权利,没有别的权利,这个责任,还应该由评标委员会来负!

  任何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想推脱自己的责任,总会找到一些理由作为托辞。
  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人,应该去仔细分析这种理由是否能站得住脚,而不是全盘接受,并引用这些站不住脚的理由为前提去探讨和论证学术问题,那样不是一种科学的方法,最终得出的也只能是一个荒谬的结论。
  个人一直认为:如果以钱老这种思维方式去推论,那给个自由定标权根本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合同履行不了还是评标委员会的事。招标人可以说:谁让他只推荐3名让我选啊?因此,自由定标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按照钱老的这种思路,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取消招标投标制度,让招标人(业主)看谁顺眼就给谁,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责任到人!!只有取消招标投标制度,当招标人不再是招标人,而只是项目业主时,招标投标制度引发的一切问题,才能做到根本解决,项目业主才能逃避不了责任!!
  问题是,当招标投标制度取消时,所谓的项目业主,是不是真正能承担起责任来了?!
  请钱老师三思,也请大家三思!!

  另:关于招标人的责任无法推脱的观点,我在几年前就在《也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一文中详细阐述了,有兴趣的朋友可去阅读一下。 相关链接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7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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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13 16:31:56 |只看该作者
评标与定标分离原则,其合法性与招标的本义---公开、公平、公正是否有冲突呢,假如分开的话,先不提是否合法的问题,谁又能保证三公的本义落到实处呢,招标制度的推出从另一个层面来看是否建立在有罪推论的基础之上呢,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现阶段国资项目的招标人是否更应该回避呢,如果这两条都成立的话,那么评标与定标分离就不是原则,而可能是没有原则了。
江山不倒,自有人保,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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