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eluhua 于 2019-10-15 09:11 编辑
中国招标“走过场”的原因分析 钱忠宝 一 前言 1. 招标“走过场”有别于“假招标” 笔者在 24 年的招标实践(主持 2,000 余个招 标项目的评标)中发现,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可 分成两类。 第一类,在采购过程中有潜在投标人之间的正当竞争,只是该竞争在进入招投标程序前已经完成。 招标人在采购过程中是经过调研、考察、分析和比 较的,是依据自己招标项目的情况择优选择的,只是这种分析、比较和选择在招标文件编写时已基本完成。笔者将这类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称为“走过场标”(以下简称“走过场”)。 第二类,在采购过程中没有潜在投标人之间的 正当竞争,在进入招投标程序之前也没有正当竞争存在(有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招标人也未曾做过调研、考察、分析和比较,是依据关系或贿赂等作选择的。笔者将这类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称为“假招标”。 2. 本文只讨论“走过场”,不讨论“假招标” “走过场”与“假招标”虽然都流于形式,但两者的性质和产生原因是不同的。前者是“技术问题”,后者是“立场问题”。就数量而言,绝大多数是走过场,“假招标”是少数。本文只论述“走过场”,不讨论“假招标”。 3. 国家有关部门发现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 2007 年,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答记者问时指 出,“有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业内将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简称为“走过场”)。 4. 国家有关部门将“走过场”的原因归咎于招标从业人员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归咎于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低所致,认为,“有些从业人员因缺乏招投标政策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于是,2007年 4月,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并于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5. 十年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并未使“走过场”有所减少 自《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十年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为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作了不懈的努力,组织编写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和四科辅导教材,推荐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培训机构。 通过 10 年培训和考试,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也的确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如今,全国已有 5 万名招标师,正在为中国的招标事业勤奋工作着。 在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大幅度提高的背景下,人们不禁要问,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是否有所减少?业内人士都有切身的体会,笔者也曾就此问题展开过调查。现实是,十年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并未使“走过场”有所减少,反而有增无减。 6. 认认真真“走过场”是招标从业人员无奈的自嘲 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已成为中国招标的特色。“认认真真走过场”已成为招标从业人员无奈的自嘲。所谓“认认真真走过场”,系指“认认真真”按照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无奈地去面对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面对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招标从业人员真是无可奈何,其素质和水平再高,也无法改变。 7. 分析中国招标中“走过场”的原因是中国招标的当务之急 中国招标中“走过场”是中国招标的最大特色,监管部门和业内人士也都心知肚明。因此,分析中国招标“走过场”的原因是中国招标的当务之急。真正找到“走过场”的原因,也就找到了对其的解决办法。 8. 招标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和维护是招标“走过场”的主因 导致中国招标中“走过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必定有一种是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导致中国招标中“走过场”的主要原因是,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和维护。具体表现主要有 : ⑴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被剥夺 ; ⑵强行“进场交易”,视招标项目如白菜萝卜 ; ⑶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 许多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是以限制或剥夺招标人合法权利为基调的。在强势的公权力面前,招标人很无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招标项目负责,被逼“走过场”。可以说,招标“走过场”是招标人无奈的维权行为,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自救行为。招标“走过场”是招标人的私权利与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公权力博弈的产物。 二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被剥夺 ——招标“走过场”原因之一 9. 《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该规定表明,《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10. 《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方式“应当”随机抽取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方式为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在《招标投标法》这个规定中,措词是“可以”, 没有用“必须”或“应当”等措词。“可以”一词表明,随机抽取并非是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首选方式,更没有强制性地要求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是否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 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即 :既“可以”采取,也“可以”不采取。随机抽取应该是招标人的自觉自愿的选择。 11. 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 抽签、摇号等随机抽取方式常被用于博彩活动中。人们认为,抽签、摇号等随机抽取方式是最公平、最公正的。于是,随机抽取也被强制性地用于招投标活动中。在中国招投标活动中,随机抽取已被法律法规规定可(或必须)用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等环节。 众所周知,任何一种方法或方式的适用都是有条件的,随机抽取也不例外。常识告诉我们,若要使抽签、摇号等随机抽取方式成为公平、公正的理性选择方式,就必须符合抽取对象无实质性差异及抽取主体是自愿的两个基本条件。 ①抽取对象无实质性差异。例如,博彩活动中的双色球的球体(包括双色球的材质、质量、形状等)都必须是无实质性差异。否则,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②参与抽取的主体(参与博彩的人)是自愿的。这个基本条件无需做过多的诠释。只有当抽取主体是自愿时,才会对抽取结果心服口服。否则,抽取主体就可能对抽取结果提出各种质疑,不认可抽取结果。 在招投标活动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以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等,也都应该满足上述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 12.“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前提条件 显而易见,《招标投标法》中“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第一个前提条件是,《招标投标法》对随机抽取的对象(评标专家)提出了要求,规定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这表明,专家库中同专业的专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满足随机抽取 的第一个基本条件。第二个前提条件是,招标人依法自愿采取随机 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投标法》只是允许招标人“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是否采取随机抽取,应由评标委员会的法定组建者——招标人决定。 13. 现有专家库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随机抽取条件 现实中,专家库中的专家不乏滥竽充数者、鱼目混珠者,不少专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关于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规定。更有甚者,一些退休后的行政管理干部也居然成了“常务评委”。这些“常务评委”在评标中的发言非常规范和一致:“我完全赞同刚才这位专家的意见,我想说的,他都说了,也没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1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强行规定“随机抽取”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在《条例》的这个规定中,《招标投标法》中的“可以”一词被“应当”一词替代了,强制性地规定招标人“应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而不管招标人是否愿意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这种用“应当”替代“可以”的结果是,招标人就可以不认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并可以拒绝对评标结果负责,将招标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归咎于《条例》和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 未完待续,本文原载于《招标与投标》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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