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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讨论:关于工程合同中质量奖项的罚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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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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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1:25: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某工程质量奖项要求为鲁班奖,在合同条款中本工程获得鲁班奖发包人给予承包人200万元奖励;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获得鲁班奖,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万元的违约金”,大家觉得这样的内容合适吗?

观点如下:

1、一种说法:既然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了质量奖项,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已经考虑了获得此奖项所需付出的相关费用(此费用可在措施费用中记取),那么如果最终未获得此奖项,罚款是合理的,同时如果最终获得此奖项,还给予奖励,从合同角度也算平等。

2、另一种说法:此奖项并非只是承包人努力就能获得的,在承包人做的非常好的前提下还需要考虑天时、地利、人和等方面的因素,因此应该只奖不罚,不应该有罚则。
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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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7-26 11:33:29 |只看该作者
十分的荒唐。招标人的一厢情愿。
获不获奖又不是施工单位一家努力就可以达到的,招标文件的合同中不应该出现这种不合情理的条款。当然招标人从一开始就想把自己的工程造成鲁班奖工程是愿望,这个愿望是好的,最多也就是大家共同努力,哪有还可罚施工单位的,虽然施工单位会考虑风险,但多报出的200万是否有违背招标的宗旨呢???最多也就是个“力争”,获奖后给个奖励还行,罚款是万万不能。我做个合格工程凭什么罚我款???
再者说,现在的工程能够货真价实的“合格”就阿弥陀佛了。
大家讨论。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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