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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关于较大数额罚款---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三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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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三十八号)

2018年09月04日 09:3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PAPS项目X射线技术分平台恒温恒湿净化空调系统重新招标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IHEP-PAPS-ZB-10/2017)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乙)院
当事人2: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联公司)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四联大厦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四联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具备投标资格,四联公司隐瞒事实,违法参与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审查,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四联公司罚款3302642元,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四联公司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举报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2018年9月4日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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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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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号06-2720:53
判定供应商是否有重大违法记录,很重要的一个判定依据是供应商是否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那么,对供应商的罚款达到多少金额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呢?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即属于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重大违法记录。那么,该条中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全国各地的情况一样吗?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梳理发现,各地的规定差异不小,部分地方不仅有省级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其省会城市也印发了听证程序相关办法,并制定了市级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
以下是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相关规定未查到)和7个省会城市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
北京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
依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
天津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限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为标准。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
二、“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限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为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500元(不含5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的。
上海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依据:《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四条 (较大数额标准)
本规定所称的较大数额,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对前述较大数额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行政机关可以规定低于前款标准的较大数额标准,并应当予以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重庆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2万元以上。
依据:《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本市行政机关需要执行高于上述标准的规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执行数额较小的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法律、法规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黑龙江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
依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万元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6万元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吉林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5千元以上。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规定》
一、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二、法律、法规或公安部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辽宁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
依据:《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当组织听证。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较大数额罚款作出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山西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没有违法所得的为1万元以上,有违法所得的为3万元以上。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六、积极进行行政执法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实践
听证范围中的“较大数额的罚款”一项,我省暂定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
山东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2万元以上。
依据:《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对公民处以6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
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国务院公安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
依据:《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下同)依
法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按本办法执行。(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无违法所得的为1万元以上,有违法所得的为3万元以上。
依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
(二)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
(三)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需要注意的是:《〈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自 2016年 6月 1日起施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同时废止。目前,《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未规定新的数额标准。
郑州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无违法所得的为1万元以上,有违法所得的为3万元以上。
依据:《郑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二)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三)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湖南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2万元以上(含2万元)。
依据:《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海关、金融、国税、国家安全、外汇管理等部门对本部门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有非法所得的为3万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为1万元以上。
依据:《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第二条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务院部门经国务院批准规定了具体标准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2万元以上。
依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二条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行政机关确需拟定高于或者低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当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按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有关部门按照其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南京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2万元以上。
依据:《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中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 500元以上的罚款;(二)对非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元以上的罚款;(三)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20000元以上的罚款。
江西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2万元以上。
依据:《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但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根据系统各有不同,如发展和改革系统,招标机构代理机构适用听证数额标准为20万元。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
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


杭州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
依据:《杭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定》
第二条 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30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机关拟订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或者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安机关的较大数额罚款限额标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川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
依据:《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
依据:《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甘肃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
依据:《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指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拟订的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低于或者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对听证范围和较大数额罚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甘机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青海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
依据:《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机关确需拟定高于或者低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报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另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贵州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政机关确需拟定高于或者低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30日后方可实施。
贵阳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2万元以上(含1万元)。
依据:《贵阳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试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南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
依据:《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和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地址等内容。
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为1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为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3万元以上。
广东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上。
依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五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深圳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
依据:《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海南省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10万元。
依据:《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系指:公民为10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100000元以上。
内蒙古自治区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前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根据本系统实际,需要高于或低于本规定罚款数额标准的,应将拟确定的罚款数额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公布。
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较大数额罚款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2万元以上。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6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金额另有规定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按其规定执行。
乌鲁木齐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2万元以上。
依据:《乌鲁木齐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 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执行。
西藏自治区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20000元以上。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罚款数额,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处以3万元以上(含本数在内,下同),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区辖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处以2万元以上,县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作出下列规定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按本规定组织听证: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区辖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公安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罚款数额的听证范围,分别按国务院公安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对罚款数额的听证范围有特殊要求的,由该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具体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福建省建设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上。
依据:《关于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本部门实际,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如下: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下同)的罚款;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
三、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四、对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款。
依据:《陕西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一、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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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受启发,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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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16:42:37 |只看该作者
所以统一信用信息是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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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17:14:44 |只看该作者
确实发人省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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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21:12:20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即属于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重大违法记录"无法可依。
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必然就是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九条 明确界定了什么事重大违法记录,即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4种行政处罚。而大部分行业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是有明确的界定的,且数额相差较大。
所以不能想当然的认为:由于三个处罚与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对上,就以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去对应较大数额罚款是错误的,当然地方管理办法明确是较大数额罚款的除外。
以上观点供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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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21:24:1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8-9-6 21:35 编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15号)  第三十三条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
因此上文“”7个省会城市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以此认定属于政府采购重大违法记录,在安全生产行业是无效的,应以安全监管总局令15号为准。更别说如《杭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乌鲁木齐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制定的是关于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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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7 08:19:52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18-9-6 21:2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15号)  第三十三条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 ...

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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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7 09:10:59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18-9-6 21:2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15号)  第三十三条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 ...

当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才涉及到听证。(行政处罚法第42条,政府采购条例第19条也是借鉴的该条)因此可以进行听证的罚款数额等同于较大数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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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9 09:25:4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曹锦江 于 2018-9-9 09:49 编辑

作为代理机构,能否在网站查询到?如果查不到,风险岂不是很大?有没有更加权威的部门(中国政府采购网看来没戏了),否则就是没有规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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