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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剑龙:87号令之如何理解评标专家独立评审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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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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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 21:40: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7-9-2 21:44 编辑

87号令之如何理解评标专家独立评审


2017-08-31 倪剑龙 龙哥讲招标

    评标专家独立评审是对评标专家的基本要求,那如何理解独立评审呢?

    在实践操作中,有可能投标人众多,比如评标委员会人数七人,但投标人近百家,为了提升评审效率,又不违反独立评审原则,评标委员会能做那些事,又不能做那些事?

    一、是否可以分组评标?如果可以,如何分组评标?

    二、那些可以协商?协商与协商打分有何区别?


分组评标

    现阶段评标委员会的流行工作方式有二种:一种是“综合智囊型”的。全体评标委员一起分析、议论、评标并且得出评标结论,但这容易造成部分评委一人独大的局面,不利于公正评标。一种是“独立思考和打分,综合汇总”式的。每个评标委员,在各自独立评审打分,最后,根据一定的办法,计算出各个投标人得分并且完成排序,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在处理个人与组织权利关系的问题时,无疑要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目前基本上是以第二种方式为主。

    但是随着招标采购实践的发展,以广州为代表部分地区开始推行了第三种评审方式:专业分组评标。

    专业分组评标,当地监管部门将评委根据其专长分类,如懂经济和预算的专攻商务标(有些招标文件称为经济标或报价文件);招标人根据评标需求和分工事先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组成符合法律规定)的评标专家,评委一经抽取,其在评委会中的职责分工就已经确定,不得更改,评标专家根据其分工对自己所评的部分承担个人责任。

    实践中有第四种分组评审,其主要做法是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评几家,评审结果自动互认,以7个评委,35家投标人为例,各评5家,最后汇总,评委在汇总结果上共同签字,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独立评审原则,评标无效。

    如何解决投标人过多,评标时间过长的问题呢?很多采购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解决,但是资格预审后有两个很严重的后果:一方面这些潜在投标人很有可能串标,最终导致招标失去意义;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假借资质,虚假投标,用高速炮消灭竞争对手,用蚊子中标或履约。

    那到底应当如何解决呢?笔者认为有以下考虑几个方面解决:

    1)计算机辅助评标

    对于客观分,比如报价得分,比如某项技术指标得分,用电子交易平台的系统可以做到辅助评审,这一点对于飞速发展的IT行业来说,并不难。不需要对客观分进行评审了,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大幅度减轻了,其重点主要放在主观分上,通过评标专家高超的专业技术知识为采购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指导性建议。

    2)区别评审

    如果在现有条件下无法实现电子评标或计算机辅助评标;又该如何办呢?笔者认为可以将评标工作分为三个部分,符合性审查、客观分评审、主观分评审,对于符合性审查以及客观分评审,可以考虑专家评审结果互认,为防止出现人为错误,可以交叉复核一次。同样以35家投标人为例,七个评委可以一人评随机评5家,然后,随机交叉复核,交叉复核时要注意回避原则,比如A专家复核B专家评审结果,则B不能复核A的,否则A和B的复核就会流于形式。对于主观分,各评委必须对35家分别独立打分。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针对前三名进行重点复核,包括主观分和客观分。

    实践中有些地方做得更好的是,让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自己的客观分进行自评分,例如业绩一项2分,最高10发,则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自评分中分项注明业绩在投标文件的那一页,是何业绩,有何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参照其自评分进行复核,看评委评标时是否有漏算客观分的行为。对评委最终打分与投标人自评分不一致的,分项注明原因。

    浙江最近新出了一个办法,就是只评审报价得分前十的投标文件,这种做法是严重错误的,以牺牲公平换取效率,一方面,其适用范围有限,他应当适用于通用产品采购或者说价格占竞争的核心要素的采购;另一方面,在没有进行符合性审查的情况下,有可能造成投标报价得分计算不准确,因为有可能评标基准价是无效基准价。同时就算是先进行符合性审查然后再计算报价得分,且只评审前十,这也有问题,打个比方,第一名和第十一名报价得分差二分,但如果对第十一名也进行打分的话,会发现第十一名的技术分比第一名高三分,最终第十一名实际上有可能比第一名的得分要高,如果对第十一名不评审,是不是不公平,也不符合我们竞争择优的原则。



协商与协商打分

    政府采购货物特别是集成类货物,可能涉及到很多专业领域,有些评标专家只具备其中某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只此在进行主观分的评审时无法做法准确判定,笔者认为,评标专家可以先进行探讨或交流,但交流不得涉及到投标人名称等。

    协商与协商打分是有区别的,协商是评委针对某个现象吃不透,拿不准,或者存在争议时,相互探讨,这个是允许的。但协商打分是不可以的,协商打分主要是指的评委相互协商一下给那个成员打多少分,这就违反独立评审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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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 23:52:08 |只看该作者
浩如烟海的投标文件,使得评标专家一筹莫展,部分评审确实有问题,电子化筛选是一条道路,但是还是有问题,可能会误伤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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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3 11:57:12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实践中有第四种分组评审,其主要做法是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评几家,评审结果自动互认,以7个评委,35家投标人为例,各评5家,最后汇总,评委在汇总结果上共同签字,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独立评审原则,评标无效。
可是,现在99%的资格和符合性评审都是这样评的,只是涉及打分的才分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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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4 16:45:22 |只看该作者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9-3 11:57
楼主说,实践中有第四种分组评审,其主要做法是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评几家,评审结果自动互认,以7个评委 ...

文章作者提到了“对于符合性审查以及客观分评审,可以考虑专家评审结果互认,为防止出现人为错误,可以交叉复核一次”即您说的情况。主观评分不能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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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9-4 16:47:10 |只看该作者
”让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自己的客观分进行自评分“这种做法不应提倡。很有可能会影响评委的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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