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勾结国企高管帮人中标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杨国华)为帮助苏州电瓷厂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陈某英与丈夫郭某彬伙同国家电网公司高管张志峰里外勾连,在多次中标后,共同分得企业回扣款538万余元。日前,法院终审判决陈某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夫郭某彬与张志峰还因涉及其他案件,被另案处理。
小公司“助”他人中标项目
2006年某日,时任苏州电瓷厂有限公司(下称苏瓷厂)销售处长的邹年森接到陈某英电话,陈某英提出想为苏瓷厂做代理,并说其在国网公司认识领导,可以帮苏瓷厂在该公司集中招标采购中提高中标量。
陈某英出生在四川,与丈夫郭某彬在北京经商多年,他们共同经营着北京鑫源诚商贸有限公司、智翔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陈某英是两家公司的股东。
2007年初,邹年森来到北京与陈某英见面,并商定500kV以上线路和指定的220kV线路按中标价的3%支付返点。
起初邹年森并不相信陈某英能起到作用,但代理期间,陈某英给苏瓷厂提供过该国企的招标年度计划、招投标专家库名单等材料。为了进一步证实陈某英以及其公司的能力,苏瓷厂有时会指定中标项目,后来确实也都中标了。
犯案细节:与国企高管内外勾连
陈某英与苏瓷厂电话联系做代理,是受其夫郭某彬指使。2006年底,郭某彬让她联系厂家,如有厂家愿意由他们做代理,郭某彬就联系他认识的国企公司的领导运作。
所谓的“国企公司领导”正是先后担任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处处长、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物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张志峰。
据张志峰交代:其可以看到所有厂家的综合评分排名表,是少数能拿到这个材料的领导干部之一。在郭某彬的要求下,张志峰会向其提供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苏瓷厂等厂家评标分数等该国企公司内部保密信息。张志峰说,厂家可以从资料中看到该厂的总分排位及商务得分,在以后投标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分数,增加中标可能性。
郭某彬证实,张志峰在招标评审结束后中标结果公布前告诉他苏瓷厂的中标情况,他转告陈某英后,由陈某英提前告诉厂家。
张志峰还利用其担任评标委员会副主任主持评标委员会的权力,运用该国企公司授标量限制原则及在评标会议上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方式帮助苏瓷厂等厂家增加重点包的中标机会,提升中标量。
共同分赃538万余元 一审被判7年
根据协议:鑫源诚公司、智翔星际公司为苏瓷厂产品的销售和市场开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售后服务。按照成功合同金额,扣除17%的增值税后,按3%的比例支付咨询费。而郭某彬与张志峰约定,苏瓷厂给的代理费转到两家公司的银行账户后,与张志峰再进行分赃。
经查实: 2007年至2013年间,在张志峰暗中帮助下,三人先后多次收受苏瓷厂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3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英与他人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某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陈某英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陈某英主动退赃,其亲属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上诉获改判 认定犯受贿罪被判4年
一审宣判后,陈某英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其应构成行贿罪,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3月16日,北京市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某英明知其夫郭某彬伙同张志峰,利用张志峰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厂家在国网公司集中招标中中标提供帮助并收取厂家给予的钱款,仍伙同郭某彬联系苏瓷厂,利用张志峰的职务便利为苏瓷厂在国网公司集中招标中中标提供帮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陈某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陈某英的量刑偏重,予以纠正。
最终,陈某英因犯受贿罪,被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国企高管分赃后不敢装进自己口袋
判决书显示,张志峰与郭某彬交往多年,两人经济往来频繁。据张志峰交代:他与郭某彬交往数年来,先后收受过郭某彬给予的财物共计540余万元。
虽然通过权力获得利益输送,但张志峰并不敢装进自己的口袋。据郭某彬交代:他和张志峰商量过,张还在公职岗位上,钱先放在郭某彬处,等张志峰需要用钱时,就从他这儿拿。
另据记者了解,陈某英改判时,郭某彬与张志峰因涉及其他案件,已被另案处理。文/记者 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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