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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于实质性技术条款,属于负偏离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6-11-10 19:08:06 发布:管理员
【摘要】
优于实质性技术条款,属于负偏离吗 应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非技术优劣判定供应商的投标是否有效 ■ 罗娅
案情■■■
日前,某市检测中心委托该市集采机构采购一批叶绿素测定仪。招标文件中有一项实质性技术条款注明“*光源为氙灯”,同时规定,“实质性技术条款(加注‘*’号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作无效标处理。”开标后,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两家投标产品的光源为LED灯。这两家供应商均认为LED灯与氙灯相比,有功耗小、成本低等优点,技术性能优于氙灯,系正偏离该项实质性技术条款。然而,包括采购人代表在内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配置氙灯光源,投标供应商提供了LED灯,尽管确实优于氙灯,但并非采购人所需,也并非招标文件所招的产品。因此,评标委员会认定这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评审结束后,这两家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认为评审专家判定错误,有违科学常识。采购人、采购中心随即组织专家协助处理质疑。复核时,其中一家供应商提出,为什么评审专家承认LED灯的技术更优,却判断为投标无效?实质性技术条款并不意味着只能完全一致,应接受优于和正偏离。评审专家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意味着投标需完全响应,不能有偏离。一旦出现偏离,均应认定为负偏离,而不区分优劣。采购人代表则阐明,之所以要求光源为氙灯,并将其作为实质性技术条款,一方面是有部门指导性文件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单位人员的使用习惯。尽管LED灯采购可能代表一种趋势,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也不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要。最终,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
分析■■■
借鉴其他领域招标评审环节对于投标偏差的规定,笔者认为,本案中招标文件有关负偏离的要求存在歧义。 招标文件是一把标尺,评标委员会以此为标准,衡量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各项内容的响应程度,发现其中不一致的地方。这种不一致,就是所谓的偏离(或偏差)。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均未对投标偏离(偏差)作出规定。发改委、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将投标偏差区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与此相对应,重大偏差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主要包括投标担保、投标文件签章、项目期限、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情形。出现重大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相应投标。《暂行规定》还明确,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重大偏差内容,即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形。
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则是在招标文件中区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明确,对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若不满足任何一条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同时,招标文件还应规定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即,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不允许偏离,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偏离,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出现的偏离,进行评标价格调整;超出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的,作废标处理。
上述两部文件对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重要的商务和技术条款),只作了是否符合、是否有偏离(偏差)的规定。本案中,招标文件明确“实质性技术条款(加注‘*’号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可理解为要求专家在评审时给出两重判断:实质性技术条款是否存在偏离、该偏离为正偏离还是负偏离。这也导致容易出现案例中提及的,供应商认为是正偏离,而专家认为是负偏离的情形。
对此,应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应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非技术优劣判定投标是否有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发现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实质性技术条款。本案中,评标委员会认为质疑供应商LED灯的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光源为氙灯”这一实质性要求,而不是仅凭单一技术的优劣作出判断。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意味着投标需完全响应,一旦出现偏离,均应认定为负偏离。采购人代表则从实际采购需求方面作出了解释。因此,尽管LED灯的性能更优,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也不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要。评标委员会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是合法合规的。
为防止本案中类似现象,笔者建议招标文件中尽量采用准确、清晰的表述,必要时,可详细列出重大偏差内容,避免引发歧义。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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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1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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