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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投标文件清理面临障碍,原因在于利益链条固化  转发 中国经济导报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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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5:21: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投标文件清理面临障碍,原因在于利益链条固化



招投标文件清理面临障碍,原因在于利益链条固化


2016-01-15 吴渊 e招标学苑


e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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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介绍 招投标思想领袖和电子招投标行动先锋的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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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构建长效机制,构建统一开放公平公开自由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清理规范招投标文件:迫在眉睫

杜绝各种“土政策”、“土办法”,构建统一、开放、公平、公开、自由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2016,十分关键,压力不小。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吴渊

新年伊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出现在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官方网站。这预示着,在刚刚拉开帷幕的2016年中,清理各地招投标相关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将成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贯穿全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清理和规范招投标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全国统一招投标市场的工作与努力,一直伴随着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而不断推进。最近一轮是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开始的。

2015年,此轮清理工作推进达到了新高潮。去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改变了过去仅以发展改革系统内部发文的推进形式,正式以部际合作长效机制的制度形式出现在公众面前。业界为之振奋不已,纷纷认为,“全国招投标制度统一的时代”即将到来。

然而,8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各地方落实情况不尽平衡”、“一些地方未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工作机制”、“个别省市甚至仍在制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意见》要求的文件”等问题仍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了“雷声大、雨点小”的质疑。

国家相关部门也发现并认识到问题的客观存在,在《意见》框架下的部际协调机制联络员会议上研究、评估清理规范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情况。经去年底的多次讨论,最终,业界迎来了《通知》的出台。

在业界眼里,当前,对不符合上位法、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妨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情势究竟如何?

“已经到了非常急迫的阶段。”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张利江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若市场主体丧失了对招投标改革的信心,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如果清理工作不能顺利开展,对未来招投标的建设重点——电子招投标系统乃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推进工作,也会造成很不利的影响。

“不能把不正确的做法固化在未来的系统中,否则将会进一步放大‘失误效应’。”张利江说。

清除不当利益,管好行政之手

客观地看,各地区、各行业在建设发展招投标市场过程中,出现政策规定不尽相同的情况,是有历史和客观原因的。例如,招投标市场成熟、统一法律体系完善需要过程与时间等。但是,那些明显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业性、地方性文件出台,以及在《条例》已经实施后,还有违背上位法文件出现并清理困难的情况,就不能简单地用一句“积重难返”来解释。

张利江在采访中表示,从根本上说,招投标市场“土政策”、“土办法”丛生,主观原因还是在于政府对市场交易的干预,特别是对国有企业干预过多造成的。

“不能因为是国有企业,就过度干预,而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监管,以保证国有企业的市场活力不受影响。”张利江说,目前确实还存在某些地区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以至于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政策规定与上位法相冲突。

至于清理工作面临障碍的原因,张利江总结为,“利益链条固化,清理改革将触动部分人的利益‘蛋糕’”。

这其中,“地方保护主义”是一个重点。“比如,某些地方曾经出台的‘土政策’,要求外地企业如果在当地招标,必须经过较当地企业而言更加复杂的备案手续,甚至必须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社保要向当地缴纳等。以增加外地企业进入当地市场的成本的方式,保证当地企业在招投标中占有优势,最终保证地方税收。”张利江说。

实际上,这样的情形,甚至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某些地方和行业盛行。随后,国家也曾下大力气,以建立统一市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来进行整治。

“但我认为,根本原因还在于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张利江说。

敢于动真碰硬,规范权力运行

全国招投标制度不统一,各地方各行业规定、文件矛盾,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和收费,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对这些情况,《意见》明确指出这将“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受限、负担加重,严重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发挥,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等危害。

对此,张利江总结为,“主要是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的交易秩序。”他表示,招投标属于民商事行为,政府过多管理与干预,对买卖双方都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

“比如,我曾经了解到,某地级市就存在正常从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时要经过9道签字程序;而还有一些地方规定,监标必须由相关监督部门派出人员参加。在这中间,无疑产生了权力寻租空间,而那些得利者,恰恰是清理相关规定的阻碍者。”他说。

由此衍生出的大量寻租行为,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在招投标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形象,也损害了招投标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上层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危害,业界也在不断呼吁,社会关注度更是日益提高的现在,为什么清理工作还是会遇到瓶颈,现阶段该如何才能让清理工作更加“保质提速”?

“要敢于动真碰硬。”张利江说,现阶段,做好招投标相关规定的规范和清理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该表扬的表扬,该通报批评的通报批评,要“动真格”。最好能将相关工作上网公示,放在阳光下。制度方面,不仅要建立负面清单,行政监督部门的“正面清单”也要跟上。

“到底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权力,招投标双方有哪些权利,代理机构有哪些权利,《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章中写得很清楚,适时地进行梳理,清楚列明政府行政职权的依据,对地方存在的没有依据的行政职权,彻底取消清理。”他同时表示,而在清理工作中,一方面要监督各地进展;另一方面,还要进行必要的普及与宣讲。

事实上,这些方面,不仅专家、学者、业内从业者们看到了,国家有关部门也同样认识到了。在信息公开、目录管理、定期监督检查等方面,无论是去年4月的《意见》,还是今年1月的《通知》,都作了详细的阐释和规定。比如,《意见》的第二部分中就有汇编目录管理的规定,并表示“未列入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而第三部分更是全部为关于招投标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通知》明确规定,今年“6月30日前”是各省份清理后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示的时间线,并用篇幅最长的第三部分来阐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通报”。

构建长效机制,净化市场环境

“现阶段,仅靠‘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来完成全国范围内招标投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是否足够,值得商榷。”张利江表示,“现行体制下,还是应该依靠行政力量,‘上一级清下一级’,由上级部门监督、评价下级部门的清理工作。甚至可以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进行评估,再将相关工作进程全部放到网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他还提出,原来要求市场主体通过招投标协会等机构实名提出线索,再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开展清理工作的方式,这是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包括业主、代理机构、投标人,为了其后的经营,在反映相关问题时,是存在重重顾虑的。这也导致这种方式的效率大打折扣。”他说。

这样的观点,在业界也有广泛的认可度。稍加查询,便会发现类似的声音,有的学者及从业人员甚至形象地形容为,“还得由上级清理下级,并请专业的‘清扫保洁人员’帮忙!”

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长效机制方面,《意见》开创性地提出文件公开才有效、公众参与监督,及引入第三方评估这“三件法宝”。张利江建议,要加强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管理并形成制度。出台前应当在适用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引入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和中介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探索推进境内律师事务所就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出具独立法律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对同级部门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把关并报上级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备案。同级人大依法履行监督政府行为的职能,对违反上位法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监督意见。

他同时建议探索对违反上位法的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网上评价机制。设置评价指标,由市场主体对各部门、各地区清理违法上位法的招标投标规章、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工作成果进行评价,每半年公布一次评价结果,可选择试点省份局部试点后再全面推进,严格控制地级市及下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以遏制“割韭菜”现象重现。

杜绝各种“土政策”、“土办法”,构建统一、开放、公平、公开、自由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2016,十分关键,压力不小。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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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7:28:11 |只看该作者
“若市场主体丧失了对招投标改革的信心,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是发自内心的!事实证明“谁制定、谁清理”效果不行,某些部门或人,他就没觉得自己弄出来的东西违法,革自己的命真难啊。需要自上而下清理、依规追究责任,拿出反腐败的精气神。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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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21:38:37 |只看该作者
追责,下岗,看他清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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