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4]10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保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据库安全,我部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企业、注册人员)数据标准(试行)》(建市[2012]135号)同时废止。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按照该数据标准、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作为转变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手段的重要工作,在2015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的联动,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我部将每半年对各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建设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对建设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两次被通报的,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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