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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现场遇到的几个小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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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4 10:40: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8-2-24 14:03 编辑

开标现场遇到的几个小问题如何解决?

有时在开标现场遇到的几个小问题请教下如何解决。

1、采购文件规定报名时间,如果有供应商未报名,而直接过来参与投标,该如何应对?代理机构直接现场拒绝接受投标文件还是作为无效投标还是交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2、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提交,代理机构是拒绝接受还是当场宣布作为无效投标还是接受投标文件,交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代表开标现场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投标人代表开标现场未带身份证件,代理机构是拒绝接受投标文件还是宣布无效投标,还是交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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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4 11:22:4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8-2-24 14:04 编辑

1、报名并非法定程序,财政部也曾明文规定不得在法定程序外增加报名、注册、备案等程序限制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也就是说不应该以报名时所谓审查资格是否通过,作为向供应商出售采购文件的前提),当然如果你采购文件将是否领取采购文件作为实质性条件或符合性审查的话,在不论是否违法违规的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出售采购文件的前提下,应该交由评委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评审方法、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

2、拒收投标文件只能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如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指定地点、未按要求密封、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才可以。而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根据12号令属于重大偏差,应交由评委会否决投标,政府采购法体系中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无效。也是由评委会作出评审结论(当然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项目,且保证金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时,由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作出资格审查结论)


3、同理,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除了法定情形时可以拒收投标文件,其余皆不可拒收文件,也无权现场宣布无效之类。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项目,87号令则明确投标人代表未参加开标的,仅仅是视为认可开标结果和开标记录,不涉及所谓是否有效的问题。至于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是否会导致评审时按投标无效的问题,得看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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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4 14:07:10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2-24 11:22
1、报名并非法定程序,财政部也曾明文规定不得在法定程序外增加报名、注册、备案等程序限制供应商获取采购文 ...

严谨的说,财政部禁止的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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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4 15:02:31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2-24 14:07
严谨的说,财政部禁止的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

道理是相同的,财政部最近处理的举报案例,比如出售采购文件时 要求供应商提供某些证明材料,不具备或未携带则不提供,都已经严格处理。
不仅是交易中心,包括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都不应该在法定程序外自己增加剥夺供应商基本权利的人为程序,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很明确,要么是资格预审、要么是开标后的资格审查,谁负责审查、什么时间点、怎么审查都已经有严格规定,哪能人为随意改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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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4 16:44:16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2-24 15:02
道理是相同的,财政部最近处理的举报案例,比如出售采购文件时 要求供应商提供某些证明材料,不具备或未携 ...

但一般交易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做的招标文件中,在开标环节,都需要投标人代表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报名回执单,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之类的,如果其他供应商都出示证明材料了,但有一家没交,在现场,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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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4 16:54:48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2-24 15:02
道理是相同的,财政部最近处理的举报案例,比如出售采购文件时 要求供应商提供某些证明材料,不具备或未携 ...

是的,根据最近的案例,增加剥夺供应商基本权利的人为程序显然是不行的。但是报名这个非法定程序并不必然导致供应商的权益被侵害。而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不属于代理。因此设置报名程序不必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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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4 17:02:58 |只看该作者
mcmjsk 发表于 2018-2-24 16:44
但一般交易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做的招标文件中,在开标环节,都需要投标人代表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报名回执 ...

在现场如实记录即可。可以让未提供的投标人签字确认。判定方法参照版主的回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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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5 16:23:59 |只看该作者
一般以购买采购文件作为资格条件,由代理审核。前提是文件里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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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6 08:15:07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2-24 16:54
是的,根据最近的案例,增加剥夺供应商基本权利的人为程序显然是不行的。但是报名这个非法定程序并不必然 ...

禁止的是以所谓通过报名、备案等类似的审查程序作为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进而参与采购活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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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7 10:00:10 |只看该作者
前段时间接触到很多地区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当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需要供应商登记、备案,报名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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