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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应保留独立法人地位【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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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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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22:18: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集采机构应保留独立法人地位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5年1月12日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综合








  2013年11月,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表示,将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问题。"我们的初步意见是,任何一项改革,都应当将遵法守法作为基本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坚持电子化无形市场的方向。"





  2014年9月,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在第九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上的讲话中表示,按照"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财政部门不仅要坚决抵制和纠正一些地方肢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法定职能的错误做法,而且要理直气壮地依法进行监管。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违规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监督及处罚力度。

  编者按 在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过程中,如何理解和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展的关系,集中采购机构该如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财政部主管领导的观点究竟是怎样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负责人又会怎么看?本期刊发财政部主管领导和部分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负责人的观点与读者分享。
财政部165号文明确四项规定


2014年10月,《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发布,要求政府采购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165号文具体提出了如下四项明确规定:


  一、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公告和评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项目评审、质疑投诉、档案管理等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二、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对纳入交易中心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考核与指导,促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要求。要进一步落实"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财政部门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对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问题,交易中心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四、交易中心要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交易中心做好清理整改工作。财政部将组织专项检查,对清理和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集采机构应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戴民辉



  在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中,各地应强化法治思维,坚持因地制宜,正确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构建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关系。很显然,从顶层设计来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只应定位为一个信息集中发布、招标采购交易环节见证的平台,主要是承担组织和服务的职能,因而既不具有行政监管职能,也不是实体操作机构。


  从全国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情况看,普遍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以此为依托,或实行"物理整合",将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在内的各部门招标机构纳入中心统一交易;或实行"化学整合",将集中采购机构及各部门招标机构的人财物并入中心管理;更有甚者,将各部门监管职能划归中心负责,形成了新的管采不分。


  诚然,我们正处于一个改革的年代,改革当中应当鼓励先行先试,但改革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集中采购机构是依据《政府采购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挥着规范资金支出、节约财政资金、促进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作用。因此,在公共资源交易整合中,要强化法治思维,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避免因整合不当造成资源浪费,操作效率、专业能力下降,服务水平下滑等问题。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化学整合"有悖于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必须保持集中采购独立法人地位,并确保财政部门履行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责。


  客观分析,集中采购机构经过十多年的风雨兼程和建设发展,已经打造出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专业化队伍。同时,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日臻完善,采购行为日趋规范,在政府采购全部运作过程中形成了健全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阳光采购品牌日益擦亮。从总体上看,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行业跨度大、业务水准高,是其他招投标行业所难以比拟的。


  集中采购机构的许多科学制度和成熟经验可以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供重要借鉴。有为才有地位,集中采购机构要不断传递正能量,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和主导作用。
  
  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不能突破法律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 王书洲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是搭台和唱戏的关系。政府采购纳项目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项改革创新。这项改革创新应在《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优化,而不能突破法律。


  "管采分离"是法律确定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不能将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赋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主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履行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一方面要履行好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另一方面要为分散采购进场交易提供服务。


  目前,公共资源交易这个有形市场基本上是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建,统一进场交易成为公共资源交易的一个标志,很多地方是强制性要求。有形市场建设是以便于统一监督为主要目的,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增加进场交易各方的负担。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231/20150112/1014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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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5-1-15 09:48:20 |只看该作者
怎么个情况?感觉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地位受到动摇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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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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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15 09:58:17 |只看该作者
  最近,类似这样的专题和文章实在是有点泛滥了,以致于我看了一眼标题,都不想看内容了。


  如果财政部门也同时组织个类似“集采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机构存在隶属关系”的大讨论,我会真心相信财政部门不是出于部门利益而计。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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