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11-24 09:22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6-11-23 16:29
这件事不是讨论的事,采购人不满意不确认,你有的头大的。。
不满意不确认是业主的权利,同样也得承担相应后果,导致无法依法按期定标发布信息结果公告。
同时在收到评审报告的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可以提出相应不同意见(异议),具体可见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74号令)、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采购人确定供应商时的规定。采购人不满意不认可是不合理的,但不给采购人查看自己单位采购项目结果的相关资料,只会导致采购人再不满意的基础上更不相信,抱着怀疑肯定有问题,代理机构只想没有质疑投诉不管项目质量快速公告拿到代理费的想法。这样双方立场不一致相互猜疑,没有矛盾才是不正常的。
财政部74号令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