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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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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3 16:27: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务院决定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新华网 2014年04月22日 15:02:04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2日电  中国政府网2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4〕1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布实施后,根据当时有效管理的需要,国务院于2004年决定保留部分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同时明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对这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逐步取消或作必要调整。此后,国务院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陆续取消和调整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一些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又先后设定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既有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事项,还有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这些审批事项,设定和实施不够规范,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务院决定对各部门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工作目标

此次清理对象是已向社会公开的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今后,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三、取消和调整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部门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地方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市、县、乡政府的,或者由地方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或下放。

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实施部门要在一年内送交国务院审改办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同时,实施部门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加强规范管理。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审批效率。

四、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具体清理工作方案要于2014年5月底前送交国务院审改办审核后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国务院审改办负责指导和督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并依据清理结果,及时对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进行更新。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

2014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王子晖 ]

保存时间:2014/4/22
原标题:国务院决定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政频道-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4/22/c_11103537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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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23 16:27:59 |只看该作者
新华网评: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让权力“清单”更透明

新华网 2014042215:51:45 来源:新华网

任俊明

4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422日中国政府网)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相对行政许可审批来讲的,它大多数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派生”出来,作为一项辅助性和替补性及相对监督性的工作来实施的。这其中,有些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些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务院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陆续取消和调整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一些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又先后设定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既有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事项,还有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此而导致,一些该放的权却没有放开,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之间出现了失衡。

此次《通知》的下达,是在今年国务院各部门向社会全面公开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对涉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全面清理。一方面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另一方面对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实施部门要在一年内送交国务院审改办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此举无疑是对权力的进一步约束,是简政放权工作的继续深化。其意义就是继续加强对政府之“手”的约束力,充分激发市场的活力,增强发展的动力。这也让我们看到本届政府的务实与智慧。

孟德斯鸠曾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然而,约束权力过程不会一帆风顺,会充满反复与坎坷。这也注定了简政放权的实施,需要以一种大智慧,分步骤、分阶段来进行。一方面要坚定信念,对该放开的权力决不保留。当前,简政放权工作到了“深水区”,需要啃“硬骨头”。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例,虽然表面上是相对独立的,但实际上与行政许可是相互联系且又密不可分的,甚至是有机组成部分。行政许可范围外的,就以非行政许可的名义实施管理和监督,其实是对权力的强化。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实际就是啃了一块“硬骨头”,彻底堵死了权力暗渡陈仓的渠道。

另一方面要有智慧,逐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社会的发展需要秩序,百姓利益的实现是建立在政府对社会的高效管理之上。政府的权力不是越少越好,在涉及国家整体发展安全,事关百姓基本生活保障等领域,以及目前靠市场自发调节还不成熟的领域,就需要有政府的管理。但对于那些市场发展已经成熟,政府干预反而会起阻碍作用的,就要放开权力之手,将“关口”后移,起到监督之责即可。这就要求政府能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调整管理范围,同时要尽力避免“放权”过程中的反复,不能一边做减项一边做增项。此次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建立在政府已经公开权力“家底”的基础上,从根本上杜绝了暗箱操作的空间。简政放权工作正是需要以这样的智慧不断推进。

《通知》还要求,清理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清理工作方案要于20145月底前送交国务院审改办审核后实施。对国务院各部门来说,可谓时间紧、任务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讲,又将再次享有政策带来的重大利好。这是国家之幸,更是民之幸事。

[责任编辑:任俊明 ]

保存时间:2014/4/22
原标题:新华网评: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让权力“清单”更透明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4-04/22/c_1110355743.htm?prolongatio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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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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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23 21:18:47 |只看该作者
政府管好该管的事情,不该管的事情绝对不应该插手,与民争利是没有好果子吃的。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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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地板
发表于 2014-4-24 08:02:23 |只看该作者
这个好事,必须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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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14-4-24 16:57:43 |只看该作者
希望 落实到 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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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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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20:23:15 |只看该作者
要剥离政府审批红利,必然是一个长期且痛苦的过程,隐形的审批将长期存在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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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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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5 09:22:55 |只看该作者
对吃过利的确实痛苦。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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