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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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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07:43: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吗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被行业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并限制投标;

请问各位老师,这样的处理是不是属于行政处罚?我认为应该是市场信用记录,有没有道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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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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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25 08:14:21 |只看该作者
投标人被行业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不一定是行政处罚,但一定属于市场信用记录。

是否是行政处罚,关键看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如果有肯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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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09:07:17 |只看该作者
被限制投标,个人认为,应当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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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地板
发表于 2013-9-25 11:41:56 |只看该作者
处罚的话有两种: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刑事责任的是刑事处罚;行政机关作出的往往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一般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有依据,而且带有处罚性、惩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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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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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9-25 12:17:44 |只看该作者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有什么区别呢?行政处罚法里没有不良行为这个项目,发改委和浙江省建设厅的文件说的都是行政处理,不知道应怎么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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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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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09:30:14 |只看该作者
.如果行政机关程序合法,个人认为算是行政处罚种类中的一种。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招标师、一级建造师、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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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
发表于 2013-9-26 15:01:30 |只看该作者
限制投标当然算是行政处罚。不过这种限制都带有一定的区域性或行业性。

行政处罚法没有不良行为的项目,并不代表监管部门不能用行政处罚来处理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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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
发表于 2013-9-30 15:40:12 |只看该作者
首先要看这个“行业主管部门”,到底是什么部门,如果是行业协会,那就不能算是行政处罚,除非协会被上级行政机关授权或者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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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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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10-4 16:43:36 |只看该作者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招标投标法》(法律)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法规)
    第六十七条 ……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第六十八条 ……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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