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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出台《泗阳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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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3:02: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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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出台《泗阳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3-08-26 11:01   来源:泗阳县政府办



[提要]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近日,泗阳县制定出台了《泗阳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验收方式及验收程序作了明确的要求和说明。 宿迁新闻网讯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近日,泗阳县制定出台了《泗阳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验收方式及验收程序作了明确的要求和说明。


一、自行验收和联合验收。自行验收指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含车辆定点维修、定点保险)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联合验收指采购金额50万无以上的项目要求必须组织联合验收,并由招标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抽取1-2名专家评委参与,并明确专人现场监管验收。


二、政府采购验收程序。1.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供应商应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通知采购人组织验收。2.指定验收负责人。验收负责人原则上由各单位纪检人员担任。3.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一是对国家标准产品和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有能力完成验收工作的,可以组织验收;二是对产品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不能完成验收工作的,应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三是对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厂商认可的体表参加验收工作。


责任编辑:何佳芮


http://www.sq1996.com/news/xqgz/2013/0826/847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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