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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卫生厅一次招标增加患者负担近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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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2:26: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广西卫生厅一次招标增加患者负担近亿元
时间:2013-08-23 10:13:49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同类产品的采购中,划分为较高层次的企业产品未中标,而划分为较低层次的企业产品中标;同等质量的产品,低价的不中标,而价格高一倍的产品却直接中标……连日来,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遭到了一些投标人的质疑。
  此次集中采购的经办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的下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服务中心”)。采购品种近2000个,其无论规模还是影响,对广西来说都是较大的。有投标人向相关单位提出投诉和质疑时指出,这次采购导致的结果是,仅就输液器这一单一品种而言,给广西患者每年加重负担近亿元。
  质疑主要来自参加这次某类产品集中采购招投标活动被淘汰的企业,这些企业的资质和条件较好,他们主要质疑广西这次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办法和程序不合理,同时反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达公司”)便是其中之一。
  质疑一:低层次高价格企业产品直接中标,一次招标仅一输液器产品每年就给广西患者增加负担近亿元。
  《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指出,这次集中采购的《议价限价目录》根据产品注册证、生产批件及相关认证证件将企业划分为4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通过FDA认证和欧盟CE认证的产品,第二层次为通过FDA认证或欧盟CE认证的产品,第三层次为进口产品(含港、澳、台生产的“许”字号产品),第四层次为国产产品。
  根据层次划分规则:洪达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商品名)划分为第二层次,某企业生产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商品名)被划分为第四层次,某企业的输液器报价是洪达公司输液器报价的近2倍。“让人感到无法理解的是,某企业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竟然直接中标,而洪达公司的一次性使用输液被未中标而被淘汰。按照本次集中采购公布的目标和要求(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行为规范,降低采购成本,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同一产品,理应层次高、价格低的中标才是。但这次采购中却出现了层次低、价格高的产品中标。”洪达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这么告诉记者。对此,洪达公司提出质疑:这难道就符合采购文件中“降低采购成本,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采购总目标吗?
  洪达公司的一位副总经理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就单一的输液器同配置的产品而言,这次直接中标的某企业的输液器价格比洪达公司的价格高0.49元/套(支)。据保守测算,这种输液器在广西全年的用量为2亿套(支)以上,以此推算,就输液器单一品种而言,此次集中采购仅此一项,就给广西患者每年加重负担近亿元。这符合“降低医疗采购成本、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要求吗?
  质疑二:按企业产品层次竞价组进行评审与本次招标采购公布目标是否相驳?
  这次招标评标的规则之一就是,根据企业产品层次、目录名称、规格将投标产品划分不同竞价组,以组为单位进行评审和淘汰。
  对此,不少企业提出,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吗?这符合本次招标采购公布的目标和要求吗?
  “医疗采购产品不是选产品的代表,而应该以广大人民群众、广大患者的利益为准则,择优录取,为他们选出高质量、低价格的医疗产品,这才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也才符合现实的需要。一般来说,采购文件既然对企业产品进行不同层次划分,即说明高层次企业产品比低层次企业产品要优良,质量更要有保证。洪达公司产品与直接中标企业的同类产品相比到底如何,可以有直观的对比。”一位参与竞标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正因为按划分企业层次竞价组这种方式进行评审才导致产品高居第二层次、价格比直接中标企业的同类产品低的多的洪达公司的产品没能中标,低层次、价格高的产品反而中标。这种采购结果是否违背了这次集中采购的目标和原则?”
  洪达公司广西区域业务经理向记者反映:“我们不反对层级低、规模小但符合资质条件的小型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哪怕政策有所倾斜都是可以理解的,但以高出一倍的价格直接中标,既违背了集中采购的原则和目标,增加了患者的负担,又让人怀疑招标采购办法的公平公正,是对规模企业的一种不公。”
  质疑三:招标采购的文件编制、评审办法是否合理?
  洪达公司的一位副总经理认为:这次集中采购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而本次采购,只在采购服务中心的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公告,并没有在相关的国家媒体发布公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这次采购中的评标办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呢?
  “这次招标明显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洪达公司这位副总经理告诉记者,“特别是直接中标和评审方式问题。”
  采购文件规定了经济技术标的评审的分类:根据采购目录的分类进行评审,由监督委员会在专家库中按照评审类别分别随机抽取相应评标专家组。
  同时对经济技术标的评审方式做了规定:以组件为单位,经济技术标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进行综合评分,主观分不能超过总分的三分之一。客观分加主观分即为综合得分。其中,客观分由系统根据产品质量、企业规模、产品质量可靠性和信誉等客观指标自动计算;主观分由评标专家根据专业知识,临床使用情况对产品临床疗效、安全性、品牌知名度、伴随服务等主观指标进行评审。组套或捆绑评审产品的经济技术标综合得分为组套或捆绑商品包内每个组件的综合得分的平均值,统一中标或淘汰。
  不少企业认为,这评审的主观方面根本没有具体的标准,完全任意由评审人员主观臆断,评委权利太大,有太多的人为因素,因而就无法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从而也导致一些层次高、价格低、物美价廉的企业产品被淘汰掉。
  质疑四:直接中标、产品打包、最高限价是否合理?
  这次集中采购文件规定,进入商务标评审的产品,有最高限价的产品,高值医用耗材产品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85%的直接中标;低值医用耗材、检验试剂产品及采供血机构《议价限价目录》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95%的直接中标。直接中标产品不占最终中标商品包理论数名额。
  “参与竞标的这么多产品,尤其是生产一次性输液器的企业就有几十家参与竞标,最后竟只有一家企业直接中标,这种现象合理吗?这个办法是否有为个别企业设置直达通道之嫌?”洪达公司的一位副总经理反映,“众所周知,一个中标办法应该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与愿望,应该是众望所归,而不是满足个别企业的利益让极个别企业中标。”当面对采购服务中心“没中标的企业是因为他们没读懂文件的意思”的解释时,投标企业们纷纷质疑,我们这么多企业没读懂采购文件的意思,难道唯独某直接中标的那家企业一家读懂了采购文件文件的意思?这又是为什么?人们不得而知。
  采购文件规定,所有投标产品按采购目录名称、层次、生产商进行打包评审、中标、配送;部分产品进行捆绑评审,捆绑中标,捆绑配送,投标企业必须同时具备捆绑的所有产品的投标资格方能参与投标。
  文件也制定了中标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根据同厂家同一产品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2008年度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中标产品、广西壮族自治区采供血机构2007年检验试剂和医用耗材集中限价竞价采购的中标价格为参考依据进行制定。没有最高限价的产品由专家制定建议价(采购服务中心2012年12月24日发布的一份集中采购文件更正通知更改为“没有最高限价的产品由专家制定参考价。所有中标价格不能高于最高限价或专家参考价或标准价”)。然而,许多企业在2008年所生产的产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产品,面对这些新产品,专家并没有给出建议价,从而导致许多企业因不符合这一条件纷纷被拒之门外而无法入围无法中标。
  以洪达公司为例:该公司在商品包21种型号中,有4个组件有最高限价(2008年中标价),17种型号没有最高限价(时隔五年,为了服务社会,公司推出了新产品、新型号)。而对于该公司的这17种型号,专家并没有给予最高限价或专家参考价或标准价,据此,该公司被认定为拟不中标。
  洪达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质疑,这种采用“产品打包、最高限价”的办法是否可以说对产品优劣难分,无法实现公平竞争呢。
  质疑五:采购服务中心一句话,“配进口输液针”变更为“配国产输液针”。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政策性强,对投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审查是极其严格的,但这次集中采购是否显得不够严谨?”一位投标人这么说。
  根据网上公示结果查询,某直接中标企业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产品中,配带有进口输液针。2013年4月24日,洪达公司向采购服务中心提交了《关于对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商品名)集中采购第一批中标结果公示的质疑》,质疑其中指出:“某直接中标企业生产的输液器配带有进口输液针,投标文件中是否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报关单和输液针的进口产品注册证?在资格审核和经济技术标评审过程中,投标人是否提交了完整的有效法规证件?”采购服务中心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了回复函:直接中标企业生产的输液器所配进口输液针为其自行在系统内维护上去的,我中心已发现了这个问题,并已通知直接中标企业就进口输液针提供相关证件,如在2013年5月31日前不能提供的,将对其输液器“配进口输液针”描述在产品信息中变更为“配国产输液针”,而且不影响其拟中标价格。对此,参与竞标的一位企业负责人感到十分纳闷:投标产品的配置竟然可以这样随意更改?这么人为更改,到底为那般?
  对于这种种质疑,相关职能部门有何看法?8月19日,记者在广西卫生厅采访时,卫生厅领导解释,因其不是具体分管这块业务的领导,所以无法向记者详细解答。这位领导当即电话联系了在外出差的分管副厅长,并说明记者的采访要求。
  对此,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记者 莫鸿鲲)


http://www.china-ggzy.com/news/nsc/2013-08-23/1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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