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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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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17 12:10: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的程序是先成立谈判小组,再编制谈判文件,再邀请单位,再谈判。而我们当地,是简化版的招标。先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再邀请,再抽取专家,再谈判。
请教各位,上述哪种方式更合理,各地的做法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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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0-17 12:22:15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山东的吧?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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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0-17 12:55:30 |只看该作者
《法》的这个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是有些颠倒。貌似过去就讨论过。
谈判也得先发文件啊,而且谈判小组也是谈判当天现抽。
俺一直不知道立法者是如何考虑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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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0-17 12:58:06 |只看该作者
光山东的有疑问啊?俺想知道其他地方都是怎样操作滴?是不是谈判小组负责编制谈判文件?再谈啊?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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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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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4:37:13 |只看该作者
招标和非招标性采购(询价、竞争性谈判)不同(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一章)。立法本意是,对于需要确定供应商名单的询价、竞争性谈判,要求专家参与制订、确定这两个环节,对于公开招标,不存在确定供应商名单这一环节,且规定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专家不得参与评标。
在实际操作中,为节省费用,谈判时才抽签通知专家来(只需付一次费用)。有的则让前一批的专家帮签对谈判文件的审核意见,有的闭着眼睛就签了,非常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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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4:52:22 |只看该作者
我们一般是“先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再邀请供应商报价,再抽取专家,再谈判。”
这样做的好处有两点:
1.节省专家费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一般都比较小,代理费就那么一点,支付两次专家费,招标公司付不起;
2.节省采购时间: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要求快速,而抽取专家除了要多支付专家费用外,一是要花费时间,二是不容易抽到合适或愿意的专家(大家知道,编制文件和评标的专家是有较大差别的!编制文件的专家都能评标,但评标的专家不一定能编制采购文件。我们曾经碰到过:抽到专家后,告诉他的任务是帮助编写XX项目的采购文件,基本上都以最近工作忙没时间推掉了!)——这是最主要的。所以,只好省掉第一次抽取专家,由招标公司自己的专家编写和审核。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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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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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6:47:14 |只看该作者
竞争性谈判不应是简单化的招标,针对于特殊项目适宜采用谈判,特别是服务类项目等,可以避免招标的一次性问题,可以在投标人投标的基础再深化等。如把竞争性谈判当成简单化的招标,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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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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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7:02:24 |只看该作者
程序第一步就成立谈判小组,到谈判时还有一定时间,怎么能保证专家名单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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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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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0-17 20:04:46 |只看该作者
我们一般是“先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再邀请供应商报价,再抽取专家,再谈判。”
----一样一样的,我是江苏的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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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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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0-17 20:11:06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光山东的有疑问啊?俺想知道其他地方都是怎样操作滴?是不是谈判小组负责编制谈判文件?再谈啊? (2012-10-17 12:58)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2009年11月26日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12号)
第四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应当在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小组应当在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询价,发出询价通知书;供应商提出的报价不得更改。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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