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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定标意图的偏移,是产生“定标权被剥夺观”的内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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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5 22:00: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人定标意图的偏移,是产生“定标权被剥夺观”的内在原因                     ——“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二)  

  

  我们先不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让我们先做一道习题:假使您有手中有一个标的,而且只能授给一个对象。作为招标人,你想把这个标的授给谁?
  您一定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我想把这个标的授给最优秀的投标人。
  再换一道习题:您家里需要装修,您的预算是15万元。在没有超出您的预算的前提下,有10种方案供您选择。作为招标人,您想选择哪个方案?
  您一定还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我想选择最优方案!
  恭喜您!答对了!
  您的回答,正是您招标意图的真实表现。  

  让我们回到定标现场。
  现在,评委会已经推选出最优方案、次优方案和再次优方案。
  作为招标人,您说:“我想在前3名中自由选择。”
  您有没有觉得,您的定标意图在悄然发生了变化呢?
  ——您的意图,由只接受最优方案悄然变成了前3名的方案均可接受了。
  这点您觉察到了吗?  

  由于您的意图的变化,您再去查看法律的规定时,上面竟然规定:“招标人应当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于是您说:这不公平啊,我应该有自由选择权。法律不让我在前3名中自由选择,就是剥夺我的定标权。  

  您有没有觉得:法律的规定是和您的初始意图完全吻合的呢?
  您有没有发现:您之所以认为不公平,根本原因是因为您的意图发生了偏移呢?
  如果做一个假设:假如您授标的意图没有发生任何偏移,您是不是会认为法律的规定,正是您的招标意图的真实体现呢? 您会不会认为,这条规定简直是太合理了?!  
  

  如果您对上述的问题都仔细地思考过了,让我们一起再做一道习题:
  张老师手里只有一张奖状,想发给考试考得最好的学生。
  然后张老师找到李老师出了份试卷,并委托李老师组织一下考试。
  有25位学生参加了考试。
  考完后,张老师聘请了几个研究生负责改卷。  
    负责改卷的研究生改好后,把前三名学生的名字报给了张老师。
  法律规定:在前3名学生中,张老师应当把奖状颁发给排名第一的学生——
王二麻子。
  张老师一看法律规定,傻了,说:法律剥夺了我的定标权,我好冤枉啊,我要控诉!
    角色定位:张老师--招标人;李老师——招标代理机构;25位学生——投标人;研究生——评委;王二麻子——第一中标候选人    

  现在,您还支持张老师的观点吗?您还认为张老师的定标权被剥夺了吗?
  您会不会和我一样:认为张老师有点无理取闹了呢?  

  回到讨论的主题。
  zzj0102得出的结论就是:招标人定标意图的偏移,是产生“定标权被剥夺观”的内在原因





相关文章:
1、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一):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780&page=1&toread=1#tpc
2、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三):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917
3、“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四):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989
4、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五):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048&page=1&toread=1#tpc
5、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六):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150
6、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七):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246&page=1&toread=1#tpc

7、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八):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793&page=1&toread=1#tpc
8、“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九):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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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2 进一步阐述关于定标权问题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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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09:03:15 |只看该作者
问题是:评委会推选出的“最优方案”是否与招标人心目中的“最优方案”相吻合呢?[s: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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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招标中心太牛了

板凳
发表于 2010-8-6 09:29:07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管理部门不同意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才产生这么多法律法规对招标进行规范.这和装修不一样,装修是自己的钱,当然自己决定了,而招标人的钱大部分是国家的或国营企业的,不是厂长经理的,管理部门为了避免采购过程产生腐败,才出这么多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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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0:24:53 |只看该作者

回 1楼(octopus) 的帖子

要是有这样的担心话还有必要招标吗?招标人直接选择自己的最优方案就可以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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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0:40:56 |只看该作者
欢迎楼主对定标权问题继续深入分析!

但是,略感到此文说得不够清楚:招标人的意图怎样变化的?是否因为规定导致的?是否认为“排名第一”不是最优秀的方案?

正如网友疑问:如何证明评委会“排名第一”的是最优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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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1:04:41 |只看该作者

回 4楼(gzztitc) 的帖子

  我在文中对有些观点确实还没表述清楚,在此表示歉意。
  
  学生在此做一补充说明,不当之处,请老师和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1、招标人的意图,由最初的只接受最优方案悄然变成了前3名方案均可接受了。

  
  2、招标人意图的这种偏移,和法律的规定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不会因为法律规定的存在而存在,也不会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存在而不存在。
  这种偏移,是招标人内心自主地变化,不是被动的变化。
  我在本文一开始,请求大家先不要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就是想撇开法律规定的因素,让大家不在法律规定的干扰下看待问题。
  我举例论证的过程,也证实了招标人意图的偏移,是和法律的规定没有因果关系的。

  
  3、如果招标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评委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不是最佳候选人,或者不是最优方案,那么,招标人可以行使定标权中的“否决权”,应该要求评委会重新评审,或者干脆选择重新招标。

  
  4、如果招标人没有足够的理由推翻评委会的结论,那么招标人应该认可专家的工作,并接受评委会的工作成果,选择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作为中标人也即招标人应当选择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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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1:33:41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从招标开始起合法权利被剥夺,是产生“定标权被剥夺”观点的根本原因!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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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2:07:10 |只看该作者
只有主体才能真正承担主体该承担的责任,前提是主体的权利从一开始就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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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2:11:3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7楼dianzima于2010-08-06 12:07发表的 :
只有主体才能真正承担主体该承担的责任,前提是主体的权利从一开始就依法享有


您说的很对,权利依法享有!
没有绝对的权利,没有绝对的自由。
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赋予!

谢谢您的持续跟帖和回复!
您的这个观点,从某种角度来看,是对我的观点的大力支持,而不是反对!
真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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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2:20:02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主体的权利从一开始就依法被剥夺了。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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