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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请教 招标机构业务范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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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8-17 17:05: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工程招标甲级不受金额限制,乙级1亿元以下项目,暂定级6000万元以下项目。

若考题正好踩在这条线上怎么办?

如:项目总投资1亿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委托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A. 甲级
B. 乙级
C. 丙级
D. 暂定级

是选AB 还是A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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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解决吹牛的方法是给吹牛的人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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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7:25:27 |只看该作者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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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7:37:55 |只看该作者
不同意1楼的观点。
只有中央投资项目乙级是包括其本数的(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及政府采购代理)均不含其本数。 [s:125]
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舍即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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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7:54:35 |只看该作者
[s:72]  该听谁的?
有效解决吹牛的方法是给吹牛的人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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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21:22:1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z_huang1109于2009-08-17 17:37发表的 :
不同意1楼的观点。
只有中央投资项目乙级是包括其本数的(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及政府采购代理)均不含其本数。 [s:125]



给个理由,为什么不含其本数。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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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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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8-17 23:39:0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汉瓦于2009-08-17 17:25发表的  :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监理资质的《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的说明一栏是这么写的“一、表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那么这个到底含不含本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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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8-18 09:16:56 |只看该作者
转贴一个,内容比较多:



     最近看规范的时候突然发现了一个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总则1.0.2在论述笨规范适用范围时第一点“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又进而让我想起建筑里面关于住宅建筑的分类“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建筑”,我转而就这一点翻阅了建筑方面的关于“以上”,“以下”和“本数”关系的引用,基本上都一致认为“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数,如果要包括本数会另加“(本数)及(本数)以下”。

     这又让我想起前不久和舍友无意间的一个小争论,源于对“以上”“本数”关系的不同理解,让我惊讶,因为我一直就认为“以上,以下,以内”是包括本数的,而“以内”是不包括本数的,当时我觉得这是小问题,可是直到我在规范和法律中也看到了这类问题,还有大量的媒体新闻里,都出现了不同引用,突然发现这竟然已经是社会普遍问题,而且造成的社会混乱日趋严重,弊端正在于对“以上,以下,以外,以内”的本数关系的不同理解。如果包括本数,那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的“十层及十层以上”里前面的那个“十层”完全就是毫无必要的,如果不包括,那么我们常说的“60分以上及格”就不包括60分,也就是说60分照样还是不及格,这显然不符合我们的生活经验,再如“身高必须在180以上”里180的就不符合条件必须被刷,这也显然不符合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那么如果说民族语言就是基于人们对语言的统一认识所以才会形成了我们的规范字典,形成了我们的现代汉语,到如今法律法规里关于(本数)以及(本数)以上的结构那不就是画蛇添足了吗。在各本法律法规自成一说的体系里,未在“以及”前面添加本数的“(本数)以上”结构的意思就是不包括本数,那么这又是和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相悖了。那么到底法律法规里的这些用词不是基于民族词汇的统一用法即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约定俗成的用法的吗?可是这类的名族语言已经形成了或者形成过统一认识吗?现在所陈述的这些混乱到底是为了统一认识还是无意间造成了社会混乱。偏偏要命的就是这些能定人罪的法律法规。

    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刑法>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还有媒体新闻当中也经常可以看见“以上,以下”之类的字眼,那么“以上,以下,以外,以内”以及我们可以继续延伸的如“之外,之内,之上,之下”和“本数”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孰对孰错?竟然连法律法规都出现不同的解释,这究竟是法律的漏洞还是法律界的弊端,还是我们民族语言的不严谨,或是源于全国各地的不同社会认识,那么这样的认识又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还是后来出现混乱了呢,那么出现混乱又是谁的错,是媒体,还是法律法规。

    偏偏不该的就是在法律法规上的争论,严谨周密的法律怎能允许混淆的概念,虽然很多不同法律法规就本法之内应该是统一认识的并且也会有相应的条文特别说明,可是各家法律法规都各说其辞,不仅造成了很大不便,也因为法律的权威给“以上”这类词的本数关系造成了彻底社会混乱,在今天的信息社会,媒体信息传播之快更是无形加快和扩大了这种用词的混乱。刚才说的是那些尚且有特殊条文说明的法律法规,可是怕就怕偏偏就有些是未作详细说明的。

    我在网上找到一个案例:“2月6日,宁夏大学中文系退休教授王明仁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一次,宁夏大学评定教授职称,有12位评委参加投票。一位老师得了8票后,评委会负责人却认为这位老师未获得文件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不能算通过。这位老师为此查阅了许多资料。当他满心欢喜地向负责出示依据,说明三分之二包括8票时,得到的却是一句冷冰冰的回答:“那些依据管不着我们!于是,这位老师的教授职称因此泡汤。”

   那么我不禁要追查关于“以上,以下”和本数关系的原始定义,这些都是我们祖先留给我们的民族文化遗产,在他们生活的时代里又是怎么样的呢?

   为此我引用宁夏大学中文系退休教授王明仁老先生的研究成果,王教授早在十年前就关注过这类问题而且十年里收集整理研究了大量资料,他发现,从有文献可查的上古汉语开始,“以上”、“以下”的表义和用法都是非常明确的、始终一贯的。即:它在表达范围时,从来就包括范围的起点和止点在内,也就是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以上”、“以下”的用法出现混乱,到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混乱用法愈演愈烈,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王教授的这段话告诉我们,这类词的用法不是从古至今都处在混乱状态,而是在古代是用过很统一的认识的,上古汉语是指周朝时期的汉语,那么也就是说已经有三千多年的历史了。可是到了近现代怎么就混乱了呢,原因何在。这个原因的讨论我没法去亲身访问王教授让我能得到一个比较权威学术的论断。这里我只能凭自己大概分析一下。

   我突然有了这种假设,就是如果我们的用法没有混乱,还是沿用历史的用法的话,例如“刑法第34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那么我们也可以说1000克一下的就不满足此条,问题就来了,这个1000克怎么办?也就是说如果一罪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正好1000克,适用这条法规吗?假如量刑时死刑,那么这就是决定一个人生或者死的问题,事关法律的公正更是事关人命!那么又不禁要想,在古代法律上难道就没有遇到同样的问题吗?为此我又上网找了资料,有比较合理的一说是在古代都是判官说的算,至此我认为古代法制体现远没有现代的健全,在古代很多就是依靠判官说的算,判官可能参考国家法律的同时依凭自己的判断或者就是依从民意而断。由此可见在法制不健全的古代也就不乏冤案。

   问题好像更加复杂和棘手了,那么我们现在无疑就是社会进步所产生结果,而这种用法混乱是词汇功能为了适应当今社会更加细致复杂的功能要求所产生的功能自然变化。那么照此推断,是不是将会有更多的祖国语言也将会产生功能变化,就像“以上,以下”这类词汇用法造成的社会混乱一样,最后等于我们的祖国语言遭到严重破坏,甚至丧失!那么我们还谈何“复兴中华民族”?我觉得这转而又上升至一个更高层面的问题了,即“民族文化保护”和“与时俱进发展”的矛盾,这里自然产生“保守派”和“前进派”,关于如何既要发展又要保护的想法远远没有说起来的那么简单容易!谈到这个层面的类似问题有我们都有关注到的比如“过洋节日还是传统节日?”“对于90后还有更下一代民族忧患意识的担心”等等诸多问题。对于建筑学的接触以来也无不感受到同样重大的历史课题,其实凡是和人文挂钩的专业领域也就是大部分社会科学及部分自然科学类领域无疑都必须面对这一重大问题。可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给我们提出的全球化概念不就是预言最后世界将走在一起,现在这个语言正在部分领域渐渐实现,比如现代人着装风格,以及用的交通工具,电器等等,经济的全球化,信息的全球化也可以证明。我还有过一个对于混血儿的设想,人类最终将没有种族国籍和肤色血型之分,那时候不就没有地域之分了吗?那时候就是我们的民族文化的末日了吗?人和人之间再也没有区别了。假如这个推断是有道理的,那么我们现在保护民族文化究竟意义何在?!

    我一度对这个问题冥思苦想,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走向,从小点的方面来说就是直接影响我的职业道路。最后我还是找到了一个自圆其说的理由也只能是当做聊以自慰,那就是“我们必须首先认识到这是一种历史惯性(社会是必然要发展的,历史是必然要前进的,而发展和前进的实质就是新旧的矛盾斗争,结果可能是新代替旧,也有可能是新旧互通融合,还有种可能就是新吸收旧)。我们要做的就是帮助我们自己和后代做好两种结果之间的过渡,就像是哄宝宝睡觉一样,慢慢的舒服的进入到最后的状态中去。这其中的过渡,怎么过渡,完满的过渡就是我们要努力去做的。

    不管我的这个自圆其说对与否,好歹安慰自己的作用是达到了。毕竟不能让我反社会啊!于是我只能顺应着这样的一个社会现实状况,从这么个现实结果中去推出一个理由,使得从这个理由能说服我在没有足够大的力量之时暂时姑且还必须屈服于这个社会的,而先投身到它的条条框框当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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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18:50:04 |只看该作者
十分感谢汉瓦老师精彩回复。期望招标师考试不要出现这种模棱两可的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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