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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请问该如何办理有关光碟片刻录机的机电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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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1 16:06: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一下:
如果我需要定期大批量进口刻录机器材,然后在国内进行销售,公司目前在上海,听说需要办理有关机电证(一般也称作:批文),对于办理此文件的流程不是很清楚,请高人指点一下啦!
先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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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1 16:21:5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教:请问该如何办理有关光碟片刻录机的机电证手续?

最初由 薄荷糖 发表
[B]请教一下:
如果我需要定期大批量进口刻录机器材,然后在国内进行销售,公司目前在上海,听说需要办理有关机电证(一般也称作:批文),对于办理此文件的流程不是很清楚,请高人指点一下啦!
先谢过了!!! [/B]


去打招标网的电话问,那里能给你说的清楚。
6296517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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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1 16:44:43 |只看该作者
这个好像不用招标。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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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2 08:31:56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bidboy 发表
[B]这个好像不用招标。 [/B]


他问的和招标没关系吧?
不用招标不等于不用办机电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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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3-11-12 10:41:02 |只看该作者
不用招标可以直接去办理机电进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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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3-11-12 14:23:08 |只看该作者
我问的的确不管招标的事情,有谁知道相关申办机电证详情的,还是请详细介绍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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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3-11-12 14:39:58 |只看该作者
直接去机电办办理就可以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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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3-12-10 08:57:24 |只看该作者
向上海市机电办索取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填报后到上海办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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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3-12-10 09:00:46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jiyuedong 发表
[B]向上海市机电办索取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填报后到上海办办证 [/B]


上海还有纸面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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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0 15:35:56 |只看该作者
进口许可证申办指南  
进口许可证申办



一   概 述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进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规章制度,发布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分级发证目录,设计、印制有关进口许可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口许可证签发及其他相关工作,许可证局对外经贸部负责。

许可证局及其委托发证的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进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口的法律凭证。凡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二  进口许可证的签发

各发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发布的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不得违反规定发证。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进口《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必须到《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

各发证机构不得无配额、超配额、超发证范围签发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关一证”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须同时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

“一关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

凡符合要求的申请,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在调整发证机构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签发该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并将企业在调整前的申领情况报调整后的发证机构。进口企业在调整前申领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进口许可证,按规定到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的货物进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边境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管理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   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

目前,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12种(类)(不包括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285个商品编码(按细分至10位的商品编码统计),其中:

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有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5种(类),145个商品编码;

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品有:成品油、汽车轮胎2种(类),16个商品编码;

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农产品有:天然橡胶1种(类),4个商品编码;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归口审批(一事一批)的商品有: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光盘生产设备、消耗臭氧层物质4种(类),120个商品编码。

  四   进口许可证发证依据

(一)机电产品:

1、发证机构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单位在配额有效期内未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失效。

进口单位申领进口许可证时,不得变更《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中的进口单位、贸易方式、产品用途、产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变化幅度超过10%的)以及设备状态等项目内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以上规定:

(1)进口配额产品的零部件,构成整机特征的;

(2)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配额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留作自用的;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

(4)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配额产品的;

(5)以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配额产品的;

(6)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施工企业在境外购置配额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的;

(2)将配额产品进口到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并用于复出口的;

(3)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配额产品的;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配额产品的(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发证机构凭外经贸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汽车及汽车关键件进口管理特殊规定:

汽车整车进口,国家指定专门到货口岸:即大连港、天津港、上海港、黄埔港四个沿海港口,满洲里、深圳(皇岗)二个陆地口岸,除此之外,其他口岸均不受理整车进口报关业务,对进口整车也不予转关。

(二)重要工业品:

重要工业品进口由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联合下达各部门、各地方年度配额计划。各部门、各地方在年度配额计划内进行分配,发证机构凭国家经贸委及其授权的各部门主管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同级外经贸委(厅)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企业应在《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

成品油进口属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非指定国营贸易企业不得从事该类货物的进口经营业务。进口企业名录详见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

外资企业进口成品油、汽车轮胎,发证机构凭外经贸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三)天然橡胶:

天然橡胶进口由国家计委下达各部门、各地方年度配额计划。发证机构凭国家计委及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主管司局签发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发放进口许可证。《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当年有效。

外资企业进口天然橡胶,发证凭证与一般贸易相同。

天然橡胶进口属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非指定经营企业不得从事该类货物的进口经营业务。进口企业名录详见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

(四)监控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和化学武器原料):

对监控化学品,发证机构凭国家履行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和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进口许可证。国内企业进口由指定的“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统一对外订货。

(五)易制毒化学品:

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其中以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进口的由外经贸部外贸司审批;外资企业进口(含加工贸易)生产所需易制毒化学品由外经贸部外资司审批。发证机构凭《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和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进口许可证。

(六)光盘生产设备:

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发证机构凭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及外经贸部机电司及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机电主管机构、国务院各部门机电办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发放进口许可证。外资企业进口凭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及进口设备清单签发进口许可证。

(七)消耗臭氧层物质:

发证机构凭国家环保总局下设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审批单》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

(八)对加工贸易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成品油、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光盘生产设备外,一律免领进口许可证。

  五  申请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

(一)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各类进口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认真如实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申领企业印章。

(二)进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各类进口企业应根据进口货物情况,向发证机构提交进口许可证发证依据所规定的进口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进口企业具有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该文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国家实行国营贸易或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口商品,需根据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外经贸部的经营资格核准文件。

(四)申领单位的公函及申领人工作证件。

(五)收货人(配额持有单位)与进口商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六)进口许可证应由配额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申领,原则上不能代领。异地办理许可证,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提供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公函(说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六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延期、更改及遗失处理

(一)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且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进口许可证应在进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签发。

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二)进口许可证的延期

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进口企业应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应将原证收回,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注销或核销原证,扣除原证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进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未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进口许可证自行失



效,发证机构不再受理延期手续,该进口许可证则视为持有者自行放弃。

(三)进口许可证的更改

进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进口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许可证更改内容如涉及证面关键栏目(收货人、贸易方式、外汇来源、商品用途、商品名称、数量等),申请单位应提供原批准机关同意更改的文件。

(四)进口许可证的遗失处理

已领取的进口许可证如丢失,领证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登载作废声明。发证机构凭遗失报告、声明作废报样等材料,经核实后,撤销原进口许可证15天后核发新证(由于海关反馈数据不及时,15天再次核实无误后签发新证)。

  七  溢短装问题的处理

根据国际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在规定以内的溢短装视为正常情况,发证机构在发证时不予证明,海关按国际惯例的比例予以验放。对超出合理溢短装规定的必须向原批准进口机关和部门补办配额后重新发证。



八  进口许可证证面内容的说明

(一)概述

1、各发证机构,在办证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在进口许可证打印输入时,应统一规范操作。

2、进口许可证的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发证机构打印错误,应删除错证数据重新打印。

(二)证面打印规范:

第1项“进口商”分下列情况进行填写

(1)接受赠送、无偿捐赠、援助进口的货物,应填写“赠送”,编码为“0000000000001”。

        (2)其他贸易方式项下凭外经贸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审定证书填写13位代码编号。对于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企业代码应填写“9999+九位组织机构代码”。

        第2项“收货人”应为实际批准进口用货单位,并应与批准的配额证明或批件一致。

    第3项“进口许可证号”由计算机自动顺序编排。

        第4项“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为货物到达中国港口报关的期限。即发证之日起至批准的截止日期内有效。

第5项“贸易方式”是指该项进口货物的贸易性质。常见的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寄售贸易、国际租赁、边境贸易、转口贸易、许可贸易、承包工程、国际招标、国际展览、国际拍卖、国际贷款进口、外资企业进口、国际援助、捐赠、赠送、其他贸易等。“贸易方式”应与有关部门批准的配额证明及归口批件相一致。每份许可证限打印一种贸易方式。

第6项“外汇来源”有:银行购汇、不支付外汇、外资、贷款、赠送、现金、劳务、无偿援助、索赔、国外调回等。每份许可证只限打印一种外汇来源并与批件一致。

第7项“报关口岸”打印进口货物到达我国规定开放的直属海关及海关关区代码。

进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度,进口企业在直属海关所辖关区的任意海关均可报关。对指定口岸的进口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也只能打印一个报关口岸。

第8项“出口国(地区)”打印签约国别(地区)名称。许可证上只能打一个。

第9项“原产地国(地区)”指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特殊情况,如超过一个,可在备注栏内说明)。

第10项“商品用途”指自用、生产用、内销、加工复出口、样品、维修等,应与批件一致。

第11项“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按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共同公布的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编码打印。只限打印一种并与批件一致。

第12项“规格、型号”只能打印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4种。

第13项“单位”指计量单位,由外经贸部统一规定,计算机自动打印,不得任意变动。如合同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如无法换算的,可在备注栏注明。

第14项“数量”按规定计量单位打印,最小保留一位小数。最大位数为9位阿拉伯数字,如数量过大,分发几份许可证。如数量过小,可在备注栏内注明。

第15项“单价(币别)”打印对外订货时采用的货币,价格或估计价格与计量单位保持一致。如单价币值比率太小,数字打不下可折换成美元。

第16、17、18项计算机自动计算、打印。

第19项“备注”如不是一批报关的许可证在此栏打印 “非一批一证”字样。其他如需说明内容的也可在此栏备注。

第20项在打证操作中,每次办证时应将《配额证明》号、批文号或配额承受单位代码输入计算机。

第21项“发证日期”由计算机自动编排。已签发的许可证延期或改证,丢失许可证重新发证应打印新证日期。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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