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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可以成立索贿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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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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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3-4 08:55: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专家说,给我加钱,不然我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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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21-3-4 12:38:11 |只看该作者
现实情况,你若是无问题,对方也不会狮子大张口。多想想自己有什么问题???那些都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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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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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12:53:13 |只看该作者
不是公职人员,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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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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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1-3-4 13:36:30 |只看该作者
这个至少算是索取不正当利益。是否构成犯罪那需要法院判断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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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5#
发表于 2021-3-5 08:50:18 |只看该作者
qqacj 发表于 2021-3-4 12:38
现实情况,你若是无问题,对方也不会狮子大张口。多想想自己有什么问题???那些都是浮云!!!

我是代理,我能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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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6#
发表于 2021-3-6 15:12:17 |只看该作者
首先应确定,是否属于专家的合理报酬,超出标准的属于收受好处、不当利益。
  1、如果是工程招投标,应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计委令29号) ‘’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无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处罚。
  2、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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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
发表于 2021-3-6 15:42:12 |只看该作者
至于是否构成受贿罪(没有索贿罪,索贿是指受贿情节严重,按受贿罪从重处罚),应根据以下几点判定:
   1、如果评委非国家工作人员,则不构成受贿罪,可以适用《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立案的标准是2000-5000元,各省应该有具体的规定。达不到标准的,不构成犯罪,按前述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如果评委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适用受贿罪或敲诈勒索。但受贿罪立案的标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达不到标准的,不构成犯罪,按前述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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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1-4-1 09:28:24 |只看该作者
这已不是什么新闻了,见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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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
发表于 2021-4-1 09:29:15 |只看该作者
这不是什么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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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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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 19:52:50 |只看该作者
楼主所说:我是代理,我能有什么问题。。。
如果没问题,你就应该义正言辞的答复,您看着办!基本上我从来没有这么拽过,和评委沟通都是达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呵呵!
专家说,给我加钱,不然我废标。。。
两种情况:
1、你不搭理他,正常评审,正常该给的评审费给,反正最后都有一个最终结论,谁实力强谁中标!代理机构该收的代理费一分也不会少。当然个别地方规定,评审费也是采购人给,与代理机构没有什么关系。
2、他找了理由,真要废标。那么问题来了,废标!!!这个理由就很重要了。评委对评审报告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1)如果废标理由很充足,那么按照正常程序,就应该废标,但是大部分地方都是评审费,代理公司出,那么这就是白出的钱,正常代理费是规定死的。而且现在标书费又不能收,按照正规来说,代理公司的唯一利润来源就是代理费,这就相当于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了。
(2)如果废标理由很违法,而且我代理机构,正常评审费还要出,那么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咱们就应该非常有底气的把评审报告(只要他敢白纸黑字写上,我就敢告)提交财政部门。估计专家都不傻,你的正常评审费才多少钱,一般正常人思维应该是,损人不利己的事情绝对不做,损人利己的事会犹豫考虑(考虑是后果值不值得),如果真被财政叫去,倒霉的是他。
(3)如果废标理由模棱两可,这种情况基本上是普遍现象,很多公司的招标文件,粗略一浏览,惨不忍睹,大错没有,小问题层出不穷。真是废标,也是分分钟的事情,评委能说出“给我加钱,不然我废标”,应该是有一定底气。如果真闹到财政监督,你有来言,我有去语,估计80%以上都是代理机构和评委各打50大板,废标就废标了,最终吃亏的是谁,你自己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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