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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履行,如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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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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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8-1 08:52: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这个投诉,有点疑问:1、合同履行,财政部的意思就是就这样了,相关人只能进行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招标文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限期整改,比如影音视频,过后了还能再开一次补回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九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9年北戴河海域生态综合浮标、岸基河口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及浮标传感器更新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XZB-2019-0062-10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青岛鲁诚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通榆路31203
被投诉人: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华西路19
当事人:国家海洋局秦皇岛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称采购人)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33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报价低于中标供应商却没有中标,且排名靠后,评审结果不公正。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鉴于本项目存在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未与其量化指标相对应、未按规定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等多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问题,决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影响对采购结果的认定,不再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按规定组织评标的问题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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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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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8-1 16:08:55 |只看该作者
限期改正……就是惩前毖后,健全制度,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而已。谁能让时光倒流?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有点难以操作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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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 17:21:19 |只看该作者
曹锦江 发表于 2019-8-1 16:08
限期改正……就是惩前毖后,健全制度,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而已。谁能让时光倒流?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 ...

是的,赞同
当然财政也可能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如警告或更严厉的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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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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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 17:33:02 |只看该作者
1、采购人违法了,财政部门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可以改正的,责令其改正(这里的可以改正除了指违法行为可以改正,还包括合同虽然履行了,但是可以返还恢复原状)。不可以改正的,应该对其行政处罚。
2、综上,财政部的处理措施是存在不恰当的地方的,可能是不想对采购人进行处罚。
3、此外,条例七十一条写的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财政部在此还加了个前提,即相关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
。不过从实际执行来讲,这样写也是有道理的,采购人是全额预算单位,没有判决(相关依据),国库是无法支付这笔赔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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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 19:50:40 |只看该作者
按照现实和法规只能如此处理。但就算胜诉,能赔得了多少,没有一个投诉人傻到化这么多时间、精力去打一场绝对得不偿失的官司,这就是中国的无奈现实。
另外,如果不是财政监管部门有问题或不履责,投诉人自己也有问题,为什么要拖到让合同已完成履行呢?,你就没有一点反制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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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9-8-2 10:39:11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19-8-1 19:50
按照现实和法规只能如此处理。但就算胜诉,能赔得了多少,没有一个投诉人傻到化这么多时间、精力去打一场绝 ...

投诉人如果超过时限,那么投诉就不予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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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9-8-2 10:51:41 |只看该作者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8-1 17:33
1、采购人违法了,财政部门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可以改正的,责令其改正(这里的可以改正除了指违法行为 ...

由此案例引发一个思考,采购人如果是全额预算单位,那么无论是罚款还是赔偿,需要由财政部门来支付。因此,财政部门也成为案件中的利益相关者。在涉及到可能要对供应商进行赔偿的事项中,是否还可以保证公平、公正?当然供应商对财政部门的处理不满还是可以进行复议或者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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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0 16:21:49 |只看该作者
个人想法:ba
1、财政部门,出现问题,应该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罚,无论这种处罚是警告或者其他形式都行,不处罚就交代不过去了;
2、合同已履行
A:中标人-------公告期1天+合同签署2天+开始进入项目实施;
B:质疑投诉人-----公告期1天+写质疑并递交2天+代理机构回复7个工作日+投诉人再考虑投诉递交文件2天+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审查(补正文件或不予受理)+被投诉人(即中标人收到财政部门发出的投诉答复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作出说明。
对比上述两个程序的时间,中标人第一时间签署合同,而且马上进行合同履行,赶在此事进入投诉阶段前就把项目搞的差不多,形成既定事实;暂停采购活动的权限在财政部门,估计财政部门也没有考虑过,只是按照一般程序接收和调查,那么结果自然就变成现在这种情况了,这就是中标人聪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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