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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评审专家“劳有所依”“劳有所值”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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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21:23: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8-6-6 21:24 编辑

让评审专家“劳有所依”“劳有所值”


原创: 杨文君 中国政府采购报

  
       ——各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解析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管好财政资金的“钱袋子”,记好专家报酬的“账本子”。2016年,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其中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对各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进行了调查,随着财政部吹响改革的“号角”,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或调整了当地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其中主要包括基本劳务支出,误工补偿和异地评审费用等三项内容。

有了这根“标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益得到了更好地维护。

基本劳务报酬让专家“劳有所得”

“按劳分配”一直是劳务活动的重要原则,评审专家为了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公平公正,保证采购质量,付出了自己辛勤的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在这一方面,全国各地都有一套标准。

大多数省份根据时间,按照累进制计算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比如天津规定,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每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每人450元;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每人6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像广东、海南和甘肃等地,还单独列出了评审时间在一天之内和超过一天的情况。如广东规定,评审在当天完成的,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规定的就比较简单一些。北京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为500元。

但总体来说,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状况,评审专家的基本劳务费平均在每小时100元左右。

据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评审专家的劳务费标准的制定是参考了当年北京的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并询问了多家代理机构,当时专家的劳务费大概为1000元/天。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决定,每4小时付给专家500元。“我们没有设置累进制的计算办法,主要是想‘化繁为简’,提高支付效率。”该负责人表示。

除了依据时间,江苏和浙江等地还根据项目的采购方式,设定了不同的专家费支付标准。如江苏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每人500元,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的,每人300元,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

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总经理廖伟祥告诉记者:“在新的专家管理办法出台以前,一般都是由我们采购代理机构来支付专家费的,而我们在制定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时,除了依据时间的长短,还会参考业务量,根据评审工作的繁杂程度,支付给专家相应的费用。”对此,山东出台的办法就指出,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专家费用可由劳务双方协商确定。

西藏则根据项目的预算金额,设计了一套标准。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00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350元标准发放。预算金额5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500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00元标准发放……

奖罚分明令专家“信守承诺”

要使专家“言必信,行必果。”相应的制度约束必不可少,奖惩措施也尤为重要。

在误工补偿方面,多个省份均做了规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至200元的标准支付。这方面,湖南省设定得比较高,即“本省异地评审的,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支付200-300元/人。使用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聘请外省专家的,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每人支付500元。”

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延期的,许多省份也有限定,如,黑龙江明确,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除了误工补偿,对评审专家还有其他许多“加钱项”。黑龙江,浙江,辽宁、广西、海南,贵州、新疆等地都规定,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北京提出,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这些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奖惩并用,处罚有时也能“根治”违规行为,因此,许多省份还列出了一些“扣分项”。河北、辽宁等地规定,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费100元。黑龙江、海南、云南等省份则规定得更具体,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如,黑龙江规定,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去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取100元劳务报酬;迟到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

黑龙江还提出,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复查费用按半天200元,全天按300元发放;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发放。

陕西省明确,凡评审专家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因质疑或投诉需要复议时,专家报酬应适当减少。

异地评审费使专家更“安心”

路途太远,来回太折腾,吃住不方便……这些都是异地评标专家所烦恼的事儿。各地出台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则给“头疼”的专家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关于差旅费,天津、江苏、浙江、海南、云南等地会补助或是报销一定的交通费或者是住宿费。重庆明确,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

湖南、新疆、西藏、广西等地还突出强调了异地评审方面的事宜,一般情况下,异地评审的费用也较高。如新疆对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与外的两种情况作了区分,并规定,对聘请外地专家的往返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300元发放;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应超过600元;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因特殊原因造成专家人数超出评审工作需要以及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100元发放交通补助。邀请外地专家至乌鲁木齐市进行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按8小时以内每人6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800元。

据新疆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要对异地评审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主要是因为新疆地域辽阔,出台专家报酬支付标准之时,当地还没有远程评标的操作,专家在奔赴各地进行评审时,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其他成本,因此,新疆对异地评标的费用做了明确且详细的规定。

此外,湖北和四川还对省级与市州级别的专家费做出区分。湖北规定,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评审专家参加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2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800元。市县级也可参照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四川明确,市(州)财政部门在制定本地具体标准时,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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