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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简化行业资质防止证书挂靠,住建部最新回复是这样的!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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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4 23:09: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7-10-24 23:11 编辑

简化行业资质防止证书挂靠,住建部最新回复是这样的!

2017-10-24
今日采购舆情


微信图片_20171024231009.jpg

      网民lshaaaa说:住建部管理很多行业的资质。部分资质要求非常复杂,尤其是人员证件的要求,迫使企业花钱寻找资格证书挂靠,还滋生了一批专门办理资质的红顶中介机构,除了加重企业负担没有任何意义。建议简化资质标准,尤其取消资格证件要求,资格证多是花钱找挂靠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我部赞同简化企业资质标准,完善资质管理的建议。当前,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确实存在资质要求过于复杂、人员资格证书挂靠的情形。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断深化建筑领域的“放管服”改革。2014年11月,我部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将施工专业承包由60个压缩至36个。2016年10月14日,我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外,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要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我部将按照国务院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修订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拟简化资质标准条件和专业类别,减少企业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的要求,特别是减少挂靠较为严重的公用设备、电气等专业注册人员要求,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



      网民lshaaaa提到的问题也是很多业内人士所关心的,简化企业资质标准和完善资质管理是行业的发展趋势。为此,住建部相继印发了一系列调整政策,其中《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最引人关注。为此,小编将226号文的行业影响重新附上,供广大网友参考。

一、对人员挂证的影响分析

1、建造师在企业挂证的影响

      除最低资质企业外,各类企业已不再需要建造师等人员来维护资质了,企业挂证在已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自然企业挂证市场基本消失。

      同时,因为有“除各类别最低资质企业外”,所以还是给建造师在企业挂证留下了一个口子,因为资质低,二级建造师证就够用了,在企业挂证的市场将严重供多于求,价格将非常低。

      还有一点,因为目前二级建造师和一级建造师总数已超过200万,《通知》执行后,市场挂靠证书将严重供大于求,挂靠企业的价格大幅下降将是必然,维护三级资质的成本将大幅降低,市场中会不会大量涌现新注册三级资质企业,让我们拭目以待!

2、建造师在项目挂证的影响

      建造师挂证,众所周知分两种:挂企业和挂项目,挂项目是从投标阶段就开始了,因挂项目风险相对较大,出了事故要负法律责任,而且是项目责任终身制,所以一般情况下,虽然费用少一些,也是优先挂企业。

      《通知》出台后,挂企业已基本上没有市场了,为了经济利益,部分挂企业的证书或将分流到挂项目上来,挂项目证书供给量势必增加,挂项目价格与原先价格相比或将走低,但不排除在政府主管部门严管下,一个项目一个证,挂项目的价格会在一定程度上走高,但不管何种情况,与挂企业的价格相比应该要高一些。

      显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看到这一点,所以在文件中特别强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究竟执行情况如何?能否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挂证,则还需拭目以待!但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86号)文件,对挂证人来说,要引起注意,人社部此份文件明确提出: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省级全民参保登记系统建设工作, 2017年底前实现对参加全民参保登记地区的数据全覆盖。也就是说在2017年底前全国社保联网后,这样人证分离的情况将基本杜绝,挂项目、挂企业都将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二、对四类人员的影响与建议

      挂证是一种非法行为,是建筑业一种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乱象,一直被政府部门列为打击的重点对象,本次《通知》的出台可谓釜底抽薪,让挂证于企业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对项目挂证必将严管,进行重点打击和整治,同时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的完善和人社部的“社保全国联网”,项目挂证也将难上加难,而且风险极大。

      目前建筑市场中存在四类人:有证的业内人士、无证的业内人士、有证的非业内人士、无证的非业内人士,《通知》出台后,对这四类人,我们的建议如下。

1、有建造师证书的业内人士

      香饽饽!这类人士将是绝对的香饽饽!《通知》也强调: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注册建造师进行严厉处罚。在各级主管部门的严管之下,目前建筑市场中“无证的业内人士”、“有证的非业内人士(挂证)”在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情况必将大量缩减,项目上将出现对拥有注册建造师证书又真正干工程的项目经理大量需求。水涨船高,相信这类项目经理的收入也必将看涨,“钱”途一片光明!

2、无建造师证书的业内人士

      未来在工程行业没建造师证书,真的不太好混了,目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部令第153号),要求: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而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正常情况下,未来没有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就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了。

      这类人士,建议还是要想尽办法、抽出时间取得建造师证书,这样的话,身价会立即获得提升。

3、有证的非业内人士

      现在已有建造师证书且纯粹为了挂证的同仁,要清楚项目风险大,而且现在实行的是项目终身负责制,挂证务必谨慎,项目一旦发生事故,项目经理可能面临刑罚、坐牢。

      建议不挂为好,不要图小利而失去个人未来,尤其是政府、国企上班的人员!

4、无证的非业内人士

      纯粹为了挂证而考建造师的,建议不要考了,把精力花到其他地方去,否则得不偿失。

三、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首先,非最低资质的企业,如二级、一级和特级资质企业,因不需要建造师等人员的费用,像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仅人员挂证成本会直接节省上百万。

      其次,项目部用人成本,可能会出现先降低后走高的趋势,降低是因为证书供给量会增加,项目挂证的情况从客观角度来说或将还会存在一段时间,所以挂项目证书价格会在短时间内走低,降低企业一部分支出。若主管部门监管力度加大,再加上2017年底全国社保联网,项目挂证也必将走上末路,若一个项目一个证,每个项目真正持证上岗且履职到位,持证项目经理必然紧缺,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用人成本也必将提高。

      第三,《通知》中提高了资质标准中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的企业工程业绩的要求,同时,业绩都将来自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从一定程度也将增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的申请难度。

      第四,增加人才储备,是当务之急,尽可能多地动员职工去考证,尽可能吸引有证的真正项目经理,未来企业之间的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之争!尽早布局,抢占人才高地,建筑业市场化竞争大幕伴随226号文的颁布,已正式开启!
总的来说,挂证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存在一段时间,但随着主管部门的严管和2017年社保系统的全国联网,挂证基本上将失去生存空间,建筑市场必将“人证合一”。

住建部文件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来源: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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