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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刘殷:采购人拒派代表参加评标,怎么办 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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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 21:35: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7-6-1 21:36 编辑

采购人拒派代表参加评标,怎么办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7-06-01 18:24:09 发布:管理员


【摘要】

【实务探讨】


采购人拒派代表参加评标,怎么办


■ 刘殷


    某单位委托A省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办公家具。在开标现场,采购人的项目负责人突然电话告知采购中心评标负责人,称由于单位人员出差,人手不足,不能派代表参加该项目的评标。


    接到电话后,评标负责人一时犯了难。在紧急讨论解决办法时,出现多种观点:有人认为应暂停开标,因为没有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开标没有意义;有人认为应暂停评标,待采购人能够派代表参加评标后再评标;有人认为应继续开标并评标,即使没有采购人代表,也无实质性影响;有人担心没有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采购人不确认评标结果,即使评了标也是白费功夫;有人认为没有采购人代表,评标委员会组成就不合法,评标结果也不合法;还有人建议直接从专家库中再抽取一名专家参加评标即可。笔者查阅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观点。


    第一,采购人拒派代表参与评标,应继续开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但笔者认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无采购人代表,都与开标无关。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时进行,至于开标后能否立即评标,则与开标没有必然联系。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可能导致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构成有所改变,但绝不会反过来影响开标。


    第二,暂停评标、待采购人能够派代表参加评标后再评标的做法,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际操作中没有必要。


    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开标与评标必须同时进行,开标后暂停评标是可以的。不过,实际操作中应考虑如下情况:其一,采购人是否必须派代表参加评标,评标才能进行?如果采购人派出的代表不是必须强制参加评标,则在没有采购人派出的代表时,也可继续评标。其二,评标专家已获得参加评标的通知,正赶往评标现场或已到达评标现场,暂停评标会对评标专家造成影响和损失。


    采购人拒绝派出或无法派出代表参加评标,是否就不能评标?答案是否定的。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强制采购人派出代表参加评标并不现实,也缺乏依据。虽然18号令第四十五条明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但如果把这一规定上升为强制性规定,采购人不派代表就不能组建评标委员会,则脱离实际、违背常理,该规定也就变成了一个不可执行的规定。在笔者看来,18号令之所以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是基于对采购人权利的尊重和对采购标的使用者权利的尊重。让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标,有利于评标委员会更好地理解采购需求,也有利于评标后采购程序的执行,如确认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约验收等。


    第三,没有采购人代表也可评标。


    令不少代理机构困惑的是,一方面,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六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从这两个条文看,采购人代表的确是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评标委员会没有采购人代表是不合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强制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标是做不到的,也不符合立法本意。因此,从实际出发,采购人未派代表参与评标时,较适宜的做法是继续开标、继续评标。


    那么,怎样才能既规避法律风险,又能继续评标?一般情况下,采购人代表应当是采购人派出的代表(包含采购人单位的员工或外聘人员),但不仅限于采购人派出的代表。在采购人拒绝派出或无法派出代表参加评标时,为了能继续评标,代理机构应当要求采购人书面授权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如此操作,符合“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规定,不必等采购人派出代表再继续评标,也避免了因采购人拒绝派出代表而无法评标的困境。


    第四,采购人要确认评标结果。


    采购人书面授权代理机构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则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就是采购人代表,视为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标。这与采购人派本单位员工或外聘人员作为代表、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确认评标结果,既是采购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采购人不能以委托代理机构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作为代表参加评标为由拒绝确认评标结果。


    第五,评标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不违法。


    18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第二款进一步明确,“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从中可以发现,首先,对于哪些人可以作为采购人代表,该条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虽然一般情况下采购人代表是采购人单位的在职员工,但并不禁止非采购人单位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即采购人可以委托本单位或外单位的人员作为代表采购人。其次,“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只明确规定了组成评标委员会人员中专家数量的下限,没有规定其上限。也就是说,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数量可以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最后,该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中,并未明确评标专家不得作为采购人代表,只禁止采购人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因此,评标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不违法。


    此外,须注意的是,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抽取评标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虽然评标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不违法,但并不意味着代理机构可以不经过采购人的同意或授权就直接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从而剥夺了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标、组成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只有在采购人明确不派代表时,代理机构才能通过采购人书面授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


(作者单位:广西政府采购中心)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69期第4版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39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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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7:51:0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6-2 14:21 编辑

采购人代表临时出差不表示采购人放弃。如招标文件中已经约定采购人有代表则应该:

1 采购人另行委派其他人员参加,如果本单位人员无适合的,也可授权其他人员(如行业专家)作为代表。


2 暂停评标待采购人代表回来后组织。

采购人放弃派代表评标应该出具放弃函。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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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8:22:02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6-2 07:51
采购人代表临时出差不表示采购人放弃。如招标文件中已经约定采购人有代表则应该:
1 采购人另行委派其他人 ...

非常准确,应该有这样的应急预案;唯一就是软件抽取节点要配合上,不能停留在理论上,抽取平台应该为此类应急预案做好软件配套,这样就稳如泰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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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10:28:3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6-3 08:36 编辑

我们地区的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全部是随机抽取的

监督部门的意见为


1、保护采购人,不管结果如何都为随机抽取的专家所评审

2、采购人进入会掺杂采购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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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5 16:07:22 |只看该作者
  那么,怎样才能既规避法律风险,又能继续评标?一般情况下,采购人代表应当是采购人派出的代表(包含采购人单位的员工或外聘人员),但不仅限于采购人派出的代表。在采购人拒绝派出或无法派出代表参加评标时,为了能继续评标,代理机构应当要求采购人书面授权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如此操作,符合“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规定,不必等采购人派出代表再继续评标,也避免了因采购人拒绝派出代表而无法评标的困境。

我觉得这种理解很不靠谱
法律授权是不能转授权的 按照这位作者的理解 集中采购机构能不能把来不及做的项目委托有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完成呢?
政府采购法说的很清楚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专家可以代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么?
从立法本意来讲,采购人代表也是采购人需求的一种体现 所谓专家能够体现招标需求吗?
从操作角度上讲 一旦现场发生情况 没有采购单位的人在 集中采购机构能够做主吗?
综合起来 专家坐采购人代表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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