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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中标单位拟派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事业单位有工作,遭投诉,应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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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3:46: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9-9 08:35 编辑

中标单位拟派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事业单位有工作,遭投诉

[paragraph]
中标结果公示过程中,有投标人投诉:中标人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一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经查,中标人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确实在另外一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但其注册建造师证书是真实的。

徐鹰:按照国家城建部有关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规定:取得建造师资格的项目经理,必须在一个企业注册,且只能代表该企业从事相关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一个具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建造师,是不能代表第三方施工企业从事相关施工管理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是不能同时与两个不同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该单位拟派项目经理不能履行其投标文件许诺的施工管理职责,但因其有注册建造师证书,则不属于故意造假行为。对于是否取消其中标资格则需看招标文件规定,即这种情形招标文件是否明示不得中标,投标人是否接受其更换项目经理,以及更换的项目经理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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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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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5:42:25 |只看该作者
这不就是挂靠吗!通过虚假资料骗取注册,如果揪着不放,怕是注册证也得给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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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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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1 12:40:04 |只看该作者
投标文件里,难道没有拟派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社保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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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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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1 12:55:51 |只看该作者
一语道破他的命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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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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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1 12:56:52 |只看该作者
确实是虚假注册,可以申请吊销注册证书,三年内不接受重新注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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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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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1 14:03:48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把这个建造师视为挂靠、虚假注册都是不恰当的,理由是: 一、按照国家城建部有关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规定:取得建造师资格的项目经理,必须在一个企业注册,且只能在该企业从事相关工程的施工管理负责人职位,而不是只能从事施工管理工作。 二、说一个具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建造师,不能代表第三方施工企业从事相关施工管理工作,也是不恰当的,首先,这个施工企业不是独立的第三方,与事业单位、施工企业都有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都受法律保护。 三、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是不能同时与两个不同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并不严谨、不能作为该施工企业或建造师不能全面履行中标的施工合同依据。 根据百度知道相关问题的答复:一个劳动者是否可以和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关键看两家用人单位的态度,如果它们都没有异议 ,法律上是允许的。如果其中一家不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缴纳社保,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我国现行法律只支持在一处缴纳社保。  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换句话说,只要是聘用同一个人的这两个事业单位和施工企业接受,就不能认为该建造师违反劳动法。 四、该建造师有合法的注册证书,是真实、有效的,在主管部门未注销或变更之前,其注册证书受法律保护,招标人不能单方面不承认该证书。 五、招标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评标委员会对包括该建造师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进行评审,是依法进行的评标,招标人依法确定了该施工企业为中标人,都是受招标投标、建筑法等法律保护的权益。 六、该施工企业递交以这个建造师为代表的项目管理班子,应充分依照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积极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建造师本人也应为施工企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职责。从建造师个人的经济利益出发,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收入,一般也远高于其在事业单位正常的薪酬收入,作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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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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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1 15:52:35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个人认为把这个建造师视为挂靠、虚假注册都是不恰当的,理由是:

一、按照国家城建部有关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规定:取得建造师资格的项目经理,必须在一个企业注册,且只能在该企业从事相关工程的施工管理负责人职位,而不是只能从事施工管理工作。

二、说一个具有国家事业 .. (2016-03-21 14:03)
你太割裂问题的内在联系了,有点“桥归桥、路归路”的感觉。
如果两个合同的甲方(用人单位)互相知道彼此的存在,而默许这样两个同时生效的劳动合同存在,是显然违背常理的;第二,正常的工作单位转换也会做社保缴纳手续的变更,如果细查下去,肯定会露陷。第三,在进行注册时,申请人(项目经理)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时,显然未说明其双重劳动关系的真实情况。第四、实际上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也不是住建部出台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初衷,或者说住建部没有想到有人在注册管理文件字面上咬文嚼字,钻这个漏洞。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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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1 17:06:52 |只看该作者
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关于“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因为这里涉及何为“同时”?何为“担任”?是指招标公告开始日,还是中标通知书日,还是签订施工合同之日为之“担任”?的问题。先看招标文件在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有没有更具体的要求,如有则按照具体要求自行。如果有违反的,那肯定以法规为准(招标文件是不能违反法规的)。若果时间节点明确的话,那肯定是属于虚假行为,取消中标资格,还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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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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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1 18:17:49 |只看该作者
回7楼,我听说过、碰到过公务员、事业单位做兼职的,估计你也碰到过,那些方案论证评审、评标专家不都是拿着工资赚外快吗?只不过没有签订合同而已。 原来公务员、事业单位不用参加社保统筹,程序上没有问题 最主要的是,这些都不是个别现象,何必跟某一个人过不去。 真事:我曾经合作过的一个小伙伴,注册一级建造师,刚开始也是挂证,各项收入6万一年。后来,挂证的施工单位以他的名义中标了,每年25万元打底,承包奖另计,配专车,吃住行公司全包,每月休五天假,他直接和原单位辞职不干了,再后来听他说,做项目经理挺好,哈哈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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